「區段徵收」的本質:地方政府以「合作開發」之名行徵收之實

「區段徵收」的本質:地方政府以「合作開發」之名行徵收之實
Photo Credit: Kuohsun Shih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歐洲在二十世紀上半葉廢除「區段徵收」,主要理由是因為有「一般徵收」,便不需另訂「區段徵收」。但臺灣政府覺得「區段徵收」很好用,所以到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還在使用十九世紀的舊制度,說起來令人慚愧。

文:徐世榮

德國政府「以地換地」的比例是5:1

在此舉一個其他國家的例子。我在政大擔任系主任時,曾經兩度邀請德國慕尼黑工業大學學者馬格爾(Holger Magel)和德國巴伐利亞自由邦Weyarn鎮長佩爾澤(Michael Pelzer)來政大交流(註1)。在第二次訪臺時(2014年),兩位學者分享德國的「土地徵收」經驗──巴伐利亞自由邦雖有「土地徵收」的法令,但因為「土地徵收」有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的疑慮,政府其實很少使用,大都用「以地換地」的方式取得公共用地,而換地的比例竟然是5:1──用五倍大的土地,交換地主的土地,但交換的土地未必在原址。

德國政府也會直接購買或以重劃的方式與原地主換地,當然要符合法律、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等要件,土地所有權人也較能體諒接受。到現在德國政府仍持續購買土地,因為德國有「土地儲備制度」,規定德國農民要出售土地時,市政府或鄉公所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德國政府才能持有很多公有地,當有需要時就可以用公有地和地主交換土地。(註2)臺灣其實也有很多國有地(如臺北華光社區),也可以和被徵收者換地,但是政府覺得不划算。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的財產和生存權,(註3)而《憲法》第二十三條則規定:為促進公共利益,可以剝奪人民財產權。(註4)「公共利益」是抽象的詞彙,也是法律不確定的概念,因此,如何決定、定義、詮釋「公共利益」,是都市計畫及公共政策研究中最核心的課題。在威權時代,我們讓專家及少數行政官僚所組成的委員會來決定什麼是公共利益,現在依舊不變,還是透過如都市計畫委員會、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現改名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來決定大多數人的權益。

我們以為專家代表客觀中立,讓社會誤以為這些委員會都是由專家組成,但不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都很少對外說明:政府官員在委員會中大概占多少比例?雖然政府宣稱,官員在委員會中並非多數,但其實他們才是實質多數。事實上,一個委員會中,行政官僚的數量就將近一半,政府只要能再掌握少數的委員,就能夠球員兼裁判,不管什麼計畫,都能通得過。

舉例來說,內政部都委會總共有二十七人,其中政府行政官員佔十三位,幾乎是總委員人數的一半,剩下的學者專家與社會熱心公益人士,也都是由首長聘任,都是與政府關係良好的人,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御用學者」。我們常替專家型塑出「客觀中立、無涉政治」的形象,但很多專家其實都是聽命於人,是非常政治的。

舉辦聽證會,才是符合行政程序和公共利益

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土地徵收」都是政府自己提案,審議者也是自己人,也就是右手提案、左手審查,即使被抗議,還是會通過。這個機制到現在也沒改變。因為主管的業務機關不同,「都市計畫」進入「土地徵收」程序,才會回到徐州路內政部的地政司,可是主要關鍵,卻是內政部營建署主管的「都市計畫」,所以現在營建署前有很多抗爭,包括南鐵地下化、苗栗灣寶、大埔等案子,都會到那邊抗議。營建署一般都在六樓開會,那層樓像是「屠宰場」,苗栗大埔張森文自殺等事件的源頭都是營建署審核許可的「都市計畫」。

我們的行政程序法很早就有「聽證會」的設計,但政府一直在迴避。苗栗大埔案之後,臺灣農村陣線一直在努力爭取,提出修法版本,經過激烈抗爭後,終於在三年前突破缺口:2012年1月《土地徵收條例》修法,規定「土地徵收」的農地若位在特定農業區,且有重大爭議,政府就必須舉辦「聽證會」。事實上,一般農業區和一般土地都有可能面臨到徵收,民間版本原來希望,當進行「土地徵收」時,只要有人提出異議,政府就必須舉辦聽證會。可是在立法院協商時,國民黨政府卻不願接受民間提議,最後挨不過民間的強烈訴求,僅同意特定農業區舉辦聽證會,也就是苗栗大埔的農地類型。

桃園航空城的徵收案於2015年底舉辦預備聽證會,2016年4月舉辦正式聽證會,是《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後的第一個案例。可以說,桃園航空城能夠舉辦聽證會,是苗栗大埔的犧牲所得到的成果。

那次對「聽證會」的修法,關鍵在於「公共利益」的決定方式。以前的「說明會」和「公聽會」,民眾只有形式上的參與,沒有實質意涵,政府也沒有實質回應。而且大部分的結論其實都已經預先做好,我們提出意見,主辦單位聽完都是制式地回答:「您的意見很寶貴,提供重大價值,我們回去後會考慮把您的意見納入計畫中。」但之後卻沒有一點改變。而「聽證會」則要在事前提供資料,行政官員也必須答覆意見,民眾所提出的質疑若未被採納,也必須提出不接受的理由。透過溝通、辯論後所形成的共識,才是真正的的公共利益。

再舉文林苑的例子,雖然它是都更案,但實質內容卻是徵收。2013年4月大法官針對士林文林苑事件做了七○九號解釋文,宣佈《都更條例》有三條文違憲,最主要的關鍵就是公共利益決定的方式有問題。公共政策研究者,都認為公共利益是由大多數人決定,不應該由少數人決定。專家應該要更謙卑,要幫助人民做選擇,而不是取代人民做選擇。因為專家離地方民眾非常遙遠,沒去過當地,也不瞭解當地民眾的想法。

七○九號解釋文中,特別提到舉辦「聽證會」,也就是要先詮釋、定義「公共利益」。從2010年開始,這幾年剛好是對「公共利益」詮釋方式重大轉變的時期,這也是臺灣能否走向民主政治的重要關鍵。千萬別認為這只是土地政策或都市更新,其實和臺灣民主政治有很大的關聯――就像臺語說的,這是一個「轉骨」、「轉大人」時期。雖然臺灣在1987年解嚴,但政策制訂的決策體制完全沒變,「公共利益」的決定權還是由少數人把持,仍舊是非常獨裁式的「統治」,完全談不上「治理」,因為「治理」要有實質的民眾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