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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8年來大法官提名的評價與爭議,才知道現在這批大法官有多令人「耳目一新」

回顧8年來大法官提名的評價與爭議,才知道現在這批大法官有多令人「耳目一新」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com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過去8年來馬政府也提名了十多位大法官,事實上,當時許多大法官人選也都引起不小的風波,就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馬政府8年來所提名之大法官的評價與爭議。

「婚姻不是用刑罰來維繫」、「另訂同性伴侶法不是真平等」、「相愛之人不能在一起是種傷害」、「台灣不是正常國家」、「固有疆域是黃帝蚩尤大戰時?」、「民主國家不應強制人民對國旗、國歌表態」,如果你最近幾天曾在媒體版面上注意到這些言論,無論贊同與否,你一定會對這群「大法官被提名人」感到好奇。

隨著近期立法院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張瓊文、詹森林、黃瑞明、黃昭元,這幾位準大法官在媒體及網路輿論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關注,這群令人耳目一新的大法官,不禁讓我們思索,為什麼我們過去從來沒有那麼關注過大法官是誰?之前幾年的大法官被提名人當時評價究竟如何?

大法官到底「大」在哪裡?

大法官與一般法官差在哪裡?從字面意思上可能有人會以為這個「大」字代表管理其他法官之意,但事實上,大法官的職權並非如此。依據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當憲法之解釋出現疑義時,司法院為有權解釋機關,因此,司法院設置了專職憲法解釋的大法官;進一步說明,大法官的職權涵蓋四項,分別是:解釋憲法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

一般我們在新聞上看到「某某聲請釋憲」、「宣告XX法律違憲」或是「依據釋字第XXX號」,這其實就是大法官最重要的職權之一:解釋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對於保障人民權利、國家組織運作及發展都有規定;作為位階最高、一切法律之母法的憲法,它制約了公權力的所作所為,除保障人民權益不受政府的恣意侵害外,更能讓政府能妥善照顧人民生活。當執政者不慎或有意違反憲法規定時,身為「憲法守護者」超然角色大法官就必須出面解釋「憲法意旨」、劃定「違法之處」,力求撥亂反正,讓國家恢復應有的憲政秩序。

因憲法之於國家各方運作,乃牽一髮動全身,若大法官人權意識不彰,小則無法有效牽制惡政,大則可能成為司法打手,非人民所樂見。綜上所述,大法官足以改變及影響人民各層面的生活,但一般大眾因為對司法議題不夠熟悉,也沒有足夠資訊了解「大法官」對我們的影響,因此往往忽略大法官人選,殊不知大法官對於國家或人民生活的影響,其實並不小於總統、立委或地方首長等政府官員。

那過去的大法官呢?

無論如何,此次的大法官提名確實引起前所未有的關注,那一定有人會想問,那之前的大法官呢?怎麼都沒什麼印象?過去8年來馬政府也提名了十多位大法官,事實上,當時許多大法官人選也都引起不小的風波,就讓我們一起來回顧馬政府8年來所提名之大法官的評價與爭議。

前總統馬英九2008年9月提名大法官葉百修、陳春生、黃茂榮,陳新民、陳敏等人,當時提名一公佈就被婦女團體批評,其中竟然完全沒有任何一位女性的大法官,此外,當時立法院審查大法官提名人選時,針對立委有關性別議題的提問,五位被提名人的回應都嫌保守,甚至顯示出對憲法中性別平等和人權價值的無知。

舉例來說,黃茂榮當時被詢問到性騷擾的定義時,回答其專長為稅法所以不清楚,顯示出其對性別法律無知;又例如,針對是否贊成同性婚姻的問題,當時葉百修直言不贊成,其餘四位則沒表態,至於被問到罰娼不罰嫖規定是否合理時,葉百修也表示應該「罰娼也罰嫖」。對於已婚女性需得先生同意才能進行人工流產是否違憲,五位大法官也保守以對、均未表態,而當五位被提名人被詢問到聯合國推動落實「性別主流化」、以性別觀點檢視所有法令和政策時,也全都表示不知道、沒聽過。

根據由法界公正人士所組成的「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意見(以下簡稱監督聯盟),該年從總統提名到送交立院審查過程之匆促,壓縮到民間參與審查、評鑑之機會,明顯違反公民監督之民主精神。其次爭議則是大法官人選僅納入「審」(法官)、「學」(法學學者)之代表,完全未能反映「辯」(律師)方之意見。

當年監督聯盟也針對黃茂榮、葉百修兩位人選提出質疑,聯盟指出,黃茂榮提出的論文著述資料總計194篇,其中175篇論文皆來自黃茂榮自己所創立的《植根雜誌》,僅19篇論文出自其他期刊,「對一個法律學者而言,其專業學術上的表現頗令人存疑。」此外,黃茂榮曾於民國88年期間擔任台北市訴願委員會訴願委員與再訴願委員,因違反迴避規定,致使行政法院撤銷原再訴願決定,顯示其未能謹守迴避之原則。不只如此,黃茂榮之妻與近親經營與其法律專業相關之植根國際資訊股份公司,雖是從事法律資訊相關業務,然而其商業活動上來往客戶對象包含公家機關,當時監督聯盟認為,以一位法律人而言,似與其未來大法官之身份不甚適宜。

至於葉百修部分,他在總統咨文所附自傳結尾竟然寫道:「自認是擔任司法院大法官之適當人選,誠盼『長官垂鑒』」,監督聯盟批評,葉百修對於「求官」之企圖顯然大於對「大法官」之風骨要求,此外,葉百修過去擔任法官的行政法院判決中,所參與的土地徵收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竟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明顯相左,當時監督聯盟指出,這對於以後要作為釋憲的大法官,是否尊重大法官所賦予的憲政守護者角色地位,值得公民社會審慎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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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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