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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廢死及原住民議題,大法官們怎麼看?

對於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廢死及原住民議題,大法官們怎麼看?
Photo Credit: Yulin/關鍵評論網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立法院正式投票前,讓我們先來檢視針對這幾位準大法官對重大議題的態度,以及民間團體對其所做出的評鑑。

司法院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宗力

許宗力表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肯定多元文化,此多元文化當然包括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文化規範,只要該習慣規範沒有違背當代憲政價值。若涉及傳統習慣規範與他人權益發生衝突,比如達悟族在傳統海域禁止非達悟族在非傳統歲時捕撈魚貨是否觸犯法律,他認為行政機關與法院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精神,做出合乎憲法意旨之解釋,勿輕易單純根據刑法字義入原住民於罪。

司法院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 蔡烱燉

蔡烱燉僅於民間監督大法官聯盟的提問回應:「暫無法答覆。」尚無法得知其確切態度。不過,根據《原視》報導,立院審查會時當原住民立委鄭天財詢問,漢人土地可以私有,原住民靠近山邊卻不得私有,導致現在都被劃為國有土地了,要原住民如何申請釋憲?蔡烱燉回覆「的確值得檢討」。當另名原住民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詢問,過去司法實務上幾乎每三個月抓一個原住民獵人的狀況,是否違憲?蔡烱燉也僅簡短回覆,未來將會尊重《原基法》和憲法精神來解釋。

大法官被提名人 許志雄

根據《原視》報導,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面對原住民立委Kolas Yotaka提問時坦言,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根本沒有考慮過原住民族,因此他認為不管是法律跟憲法,都要重視並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對於原住民自治、並建立準國與國關係的議題,許志雄強調,從憲法角度或民族權益的維護來看,原住民自治是絕對要推動的,其傳統文化或發展權必須受到保障。對於原住民持槍狩獵議題,許志雄提到,持槍狩獵的原住民族經常被法辦,就他了解已有200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很遺憾的事情。他認為最好透過修法來尊重原住民的意願與傳統文化,若一時還無法立法,法官或其他機關應該透過法律解釋,來合理化原住民持獵槍狩獵。

大法官被提名人 張瓊文

基本上,她肯定憲法增修條文及《原基法》對於尊重原住民族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以保障其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認為其宣示了多元法律主義的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她特別提出《原住民身分法》中關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其子女是否具原住民身分的爭議。她指出,條文內容中提到:「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姓名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雖看似公平,但以姓氏作為家族標誌是漢人的傳統,且以男性為主幹,而原住民某些部落為母系社會,命名方式大多和漢人不同,「姓氏綁身分」的相關規定實有將漢文化的傳統強加於原住民之情形,違反前述多元法律主義的精神。

她進一步說明,以目前原漢聯婚的情形來觀察,以漢人男性與原住民女性聯婚者居多,而漢人的傳統是子女皆從父姓,從母姓者為極少數例外。而原住民女性進入漢人家庭,必受傳統漢文化的包圍,子女多從父姓,依前述規定,不具原住民身分會導致「原住民媽媽生不出原住民小孩」之譏。她也提及,由於法律上對原住民有一系列系統化的扶助及優惠措施,上述規定使同具一半原住民血統之子女在法律上地位不平等,影響其各項發展,恐已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瑞明

黃瑞明指出,原住民之風俗時常與《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森林法》發生適用上之衝突,若有類似情形而聲請釋憲者,他認為應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中所宣示的,任何種族文化一律平等的基本價值,並且「關注原住民族在歷史上因殖民統治和自己土地、領土和資源被剝奪等原因,受到不公平的對待,致使他們尤其無法按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行使其發展權」。至於原住民族之習慣規範與個人權益可能衝突之情形,例如原住民採取長男繼承制,對於未能繼承之女性或其他男性子孫,可能即涉及個人平等權、財產權等諸多基本權之侵害,他認為宜審酌相衝突基本權間之輕重、個別基本權若受侵害對個人及社會所造成的效果,謹慎地尋求解決之方案以調和基本權間衝突之情形。但在這個例子中,他認為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個人平等權、財產權及繼承權應優先於原住民族文化權所保障之差異性。

大法官被提名人 詹森林

詹森林開宗明義表示,為肯定多元文化,他支持原住民自決,他認為在釋憲上,應藉由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來落實《原基法》所肯認之原住民族各自不同的習慣規範。至於若原住民族之習慣規範與個人權益衝突,他強調在憲法上,當然應秉持解決法益衝突之原則來調和,並應著重立法者特別維護原住民族習慣之意旨。他說明,某原住民就其擁有的原住民土地所為之使用、收益或處分,如抵觸其所屬原住民族或該土地座落之原住民族的習慣或規範時,原則上應認為該使用、收益或處分應依憲法第23條規定而受限制。

大法官被提名人 黃昭元

由於黃昭元並無回覆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的提問,尚不清楚其對於原住民與《原基法》落實議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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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 / Pasang Hsiao。Photo Credit: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大法官評鑑結論

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對於大法官被提名人的評鑑項目包括:「品德操守」、「人格特質」、「學識與專業」及「憲政人權理念」等四項,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另增加「司改政策」一項。監督聯盟依據所蒐集的資料進行評量,並依標準予以評分(滿分10分,總平均7分以上為適任人選),以下將針對各被提名人進行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