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覆核案】法庭︰梁游「客觀及明顯地」不承認「一國兩制」原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高等法院就宣誓的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指梁頌恆及游蕙禎不願按法例作出誓言,以此判定兩人拒絕宣誓,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
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就青年新政的梁頒恆及游蕙禎宣誓一事,申請司法覆核,今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裁定,兩人於10月12日的宣誓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並取消其就職議員的資格,兩人的議席現已懸空。
法官頒佈禁制令,禁止梁游二人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亦禁上兩人聲稱有權或以此身分行事。
此外,就立法會立席梁君彥早前裁定梁游二人宣誓無效,但可以書面提出再次宣誓,區慶祥法官亦推翻此決定,並禁制立法會主席為兩人的宣誓監誓。
當日發生了甚麼事?
根據高等法院司法助理擬備的新聞摘要,法庭指出訴訟各方對梁游二人以下述方法及方式「作出據稱的宣誓」並無爭議︰
- 他們分別在開始宣誓時使用“香港國”一詞;
- 在立法會秘書干涉後,他們各自把“China”錯讀為“Geen-na”或“Sheen-na”(“支那”);
- 游小姐把“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錯讀為“the People’s Refucking of Sheen-na”;
- 他們各自展開及展示一張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的藍色橫幅;
- 梁先生在立法會秘書干涉後,以輕蔑及不認真的聲調宣讀誓詞,並以右手的中指及食指在《聖經》上作出交叉的手勢;及
- 游小姐高聲強調“Hong Kong”,卻以較低沉的語調,急促地讀出其餘的誓詞。
法庭又指梁游二人沒有證明這次宣誓已符合有關法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他們亦沒有證明上述行為未有構成有關法例中的「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
梁游的主要反對理據,是基於不干預原則及《基本法》第七十七條和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和第4條賦予議員的豁免權,提出法庭不能或不應干預現受爭議的事宜。
法庭為何裁定兩人「拒絕」宣誓?
法庭「採用以立法原意為基礎的詮釋方法及根據普通法」裁定︰
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目的而言,“拒絕”一詞是指有意圖地不願或反對按照法例的規定作出宣誓的行爲;而“忽略”一詞是指一項不按照法例的規定履行宣誓責任的蓄意或故意的(相對於不慎或意外的)不作爲。
法庭認為兩人的宣誓方式「客觀及明顯地」顯示,他們並不承認「一國兩制」原則及此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法庭引用先前案例,指終審法院已確認此原則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於《基本法》的香港憲制模式」。
因此,法庭認為他們「無意忠誠及從實地支持及遵守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的兩項責任」,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兩人均不願按法例作出誓言,以此判定兩人拒絕宣誓,並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梁游被取消其繼續作爲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為何法庭認為「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法庭不接納梁游一方以不干預原則的反對理據,法庭指「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而根據已確立的案例,《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高於立法會。
至於在香港,不干預原則的範圍及限制亦已有案例確立,根據終審法院案例中衍生出以下原則:
- 在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
- 當《基本法》委予立法機關立法權力及責任時,法庭是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是有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及
- 在處理何事可被視為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內部程序”時,應留意上述的規範。
法庭認為,上述原則並未禁止法庭裁斷,立法會議員的誓言是否符合《基本法》中的重要憲制規定,以及當其誓言不符合有關規定是,會否基於相關法例取消其就任資格。
而且《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及21條,以及該解釋第(四)段均沒有明文指出監誓人有最終決定權,因此儘管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有附帶責任及權力作出判定,但對於本案有爭議的事宜法庭有最終判決權。
為何法庭認為梁游二人未享議員豁免權?
法庭裁定,有關法例對立法會議員提供的保護,只涵蓋「立法會議員以議員的身分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能時,在立法會會議上進行正式辯論的過程中所作的陳述和發言」。而一名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仍未「有效地就職」,當時的言論不可能屬於上述保護範圍,因此不接納豁免權此反對理據。
至於立法會主席一方指不應被加入訴訟,法庭裁定由於立法會主席容許梁游二人再次宣誓,意味兩人沒有「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所以他的決定有實質效果,應受司法覆核的管轄。
梁游在陳述中提到,法庭不受人大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約束,但法庭同意申請人陳詞,指無論人大有否釋法,所得出的結論都一樣。
相關報道︰
Tags:
一圖看懂——讓專業的來,居家照顧服務員都在忙什麼?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長照服務成為承擔社會需求的重要支柱,專業的居家服務員,開始走進長者的生活中,提供基本的日常照顧,包括沐浴、準備餐食、家務等等。不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更盡可能確保長者的每一天,都是舒適而有尊嚴的。那麼,在居家服務員所提供的服務中,包括了哪些項目,又有什麼樣專業的眉角呢?一起來認識一下吧!
隨著時間的推進,所謂的「高齡化」、「少子化」社會,已經從一個社會學名詞,成為我們的日常。根據內政部統計,2017年起,台灣的老年人口比例正式超過了14%,今年老人人數則已超過425萬,預計到2025年,每五位居民中,就將有一位是65歲以上的長者。這不僅是一個數字上的變化,更是對我們社會結構和價值觀的挑戰。
在這樣的變遷中,其實許多長者都有一個共同的願望——能夠在自己熟悉的家中,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生活。然而,面對快速變化的社會和家庭結構,這樣的願望似乎越來越難達成。取而代之的,是長者們必須獨居,或與同樣年長的配偶互相照顧的現實。因此,長照服務成為承擔這些社會需求的重要支柱,專業的居家服務員,開始走進長者的生活中,提供基本的日常照顧,包括沐浴、準備餐食、家務等等。不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更盡可能確保長者的每一天,都是舒適而有尊嚴的。
那麼,在居家服務員所提供的服務中,包括了哪些項目,又有什麼樣專業的眉角呢?一起來認識一下吧!

1. 備餐服務、協助進食:
服務內容:依照長輩的需求、營養狀況和牙口狀況準備餐點及協助進食。
眉角:如果長輩牙口較不好,居服員會將餐食煮得較軟或打成泥、剪碎, 讓長輩容易進食。若長輩排斥泥狀食物,則將豆類或穀物類食物打成稀狀,讓長輩直接飲用。需要依照長輩的吞嚥能力,準備合適的餐具。一般會建議長輩自主進食,若需要由居服員協助,則必須注意餵食的速度及進食速度。但不管長輩是否可自行進食,居服員皆需要請長輩張口確認是否食物皆已吞嚥完畢,避免長輩因為食物留在口中而嗆到,發生危險。
2. 沐浴服務:
服務內容:協助長輩穿脫衣服、進行沐浴。
眉角:沐浴的過程需要注意水溫,以手臂內側測量溫度是否適中。須注意避免水流到眼睛。沐浴的過程會坐在馬桶或是便墊盆椅上,若長輩仍有行走能力或手部功能,居服員會鼓勵長輩自己清洗正面,背面由居服員協助,以維持長輩的生活機能,延緩退化。在沐浴的過程中,居服員須注意長輩的隱私,但也同時必須注意通風,避免室內太悶導致長輩或居服員昏倒。
3. 陪同外出、陪同就醫、採購:
服務內容:許多個案因身體狀況較難獨自外出,因此居服工作中陪同外出散步或就醫、協助個案採購日用品都是很重要的服務,攙扶步伐不穩的長輩到外面散步運動,或是為長輩採買衛生紙、洗髮精等日常用品,讓他們可以生活地更加舒適。
4. 基本日常照顧:
服務內容:協助長輩翻身、移位、修剪指甲、協助上下床、刷牙洗臉、協助換尿布等基本日常照顧。
眉角:在進行任何活動前,確保環境安全,無滑倒或絆倒的風險。使用適當的輔助工具和技巧,來避免造成長輩或照顧者的傷害。注意個人和環境衛生,以防止感染。考慮長輩的健康狀況和特定需求,並根據這些需求調整照顧方法。在進行照顧時尊重長輩的隱私和尊嚴。
除了以上四項最基本的服務項目之外,還有足部護理、管灌、翻身拍背、測量生命象徵、肢體關節活動、陪同外出、陪同就醫等等服務,都可以依不同長輩的需求來安排。
伊甸基金會自成立之初,就秉持著一個堅定不移的使命:為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提供持續不斷的支持與服務。這一理念源於創辦人之一、已故的身障作家劉俠女士,以及六位志同道合的朋友。他們共同懷著一個夢想,希望無論是誰,都能找到屬於自己的一片天地,自由自在地生活和成長。劉俠女士曾這麼說過:「有一大片園地,種花種樹,養各類家禽,有工場、有房舍、有足夠的場地供人休閒娛樂。徜徉其間的,是那些眼睛看不見、耳朵聽不到、走路走不好,以及弱智、顏面傷殘、心智障礙的孩子…這是他們的伊甸園。」
走過四十年的歲月,伊甸基金會期待著,有一天,這個社會中的每個人,都能感到安全、溫暖和被接受。為了這一天的到來,伊甸基金會會繼續努力,承擔起照顧和支持的責任。
伊甸基金會«老人照顧服務計畫»,透過日間照顧、居家服務、失智據點、喘息等專業多元的服務,疼惜長輩及照顧者,讓長輩在最熟悉的地方找到服務,也讓照顧者在專業的地方得到喘息。讓每一位長輩安心、放心、快樂地好好變老。詳情請上網搜尋「伊甸 老人照顧」,或撥打支持專線0800-025-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