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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覆核案】法庭︰梁游「客觀及明顯地」不承認「一國兩制」原則

【宣誓覆核案】法庭︰梁游「客觀及明顯地」不承認「一國兩制」原則
Photo Credit: Tyrone Siu / REUTERS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高等法院就宣誓的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指梁頌恆及游蕙禎不願按法例作出誓言,以此判定兩人拒絕宣誓,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

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就青年新政的梁頒恆及游蕙禎宣誓一事,申請司法覆核,今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裁定,兩人於10月12日的宣誓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並取消其就職議員的資格,兩人的議席現已懸空。

法官頒佈禁制令,禁止梁游二人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亦禁上兩人聲稱有權或以此身分行事。

此外,就立法會立席梁君彥早前裁定梁游二人宣誓無效,但可以書面提出再次宣誓,區慶祥法官亦推翻此決定,並禁制立法會主席為兩人的宣誓監誓。

當日發生了甚麼事?

根據高等法院司法助理擬備的新聞摘要,法庭指出訴訟各方對梁游二人以下述方法及方式「作出據稱的宣誓」並無爭議︰

  1. 他們分別在開始宣誓時使用“香港國”一詞;
  2. 在立法會秘書干涉後,他們各自把“China”錯讀為“Geen-na”或“Sheen-na”(“支那”);
  3. 游小姐把“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錯讀為“the People’s Refucking of Sheen-na”;
  4. 他們各自展開及展示一張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字句的藍色橫幅;
  5. 梁先生在立法會秘書干涉後,以輕蔑及不認真的聲調宣讀誓詞,並以右手的中指及食指在《聖經》上作出交叉的手勢;及
  6. 游小姐高聲強調“Hong Kong”,卻以較低沉的語調,急促地讀出其餘的誓詞。

法庭又指梁游二人沒有證明這次宣誓已符合有關法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他們亦沒有證明上述行為未有構成有關法例中的「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

梁游的主要反對理據,是基於不干預原則及《基本法》第七十七條和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和第4條賦予議員的豁免權,提出法庭不能或不應干預現受爭議的事宜。

法庭為何裁定兩人「拒絕」宣誓?

法庭「採用以立法原意為基礎的詮釋方法及根據普通法」裁定︰

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目的而言,“拒絕”一詞是指有意圖地不願或反對按照法例的規定作出宣誓的行爲;而“忽略”一詞是指一項不按照法例的規定履行宣誓責任的蓄意或故意的(相對於不慎或意外的)不作爲。

法庭認為兩人的宣誓方式「客觀及明顯地」顯示,他們並不承認「一國兩制」原則及此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法庭引用先前案例,指終審法院已確認此原則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於《基本法》的香港憲制模式」。

因此,法庭認為他們「無意忠誠及從實地支持及遵守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的兩項責任」,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兩人均不願按法例作出誓言,以此判定兩人拒絕宣誓,並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梁游被取消其繼續作爲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為何法庭認為「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法庭不接納梁游一方以不干預原則的反對理據,法庭指「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而根據已確立的案例,《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高於立法會。

至於在香港,不干預原則的範圍及限制亦已有案例確立,根據終審法院案例中衍生出以下原則:

  1. 在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
  2. 當《基本法》委予立法機關立法權力及責任時,法庭是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是有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及
  3. 在處理何事可被視為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內部程序”時,應留意上述的規範。

法庭認為,上述原則並未禁止法庭裁斷,立法會議員的誓言是否符合《基本法》中的重要憲制規定,以及當其誓言不符合有關規定是,會否基於相關法例取消其就任資格。

而且《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及21條,以及該解釋第(四)段均沒有明文指出監誓人有最終決定權,因此儘管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有附帶責任及權力作出判定,但對於本案有爭議的事宜法庭有最終判決權。

為何法庭認為梁游二人未享議員豁免權?

法庭裁定,有關法例對立法會議員提供的保護,只涵蓋「立法會議員以議員的身分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能時,在立法會會議上進行正式辯論的過程中所作的陳述和發言」。而一名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仍未「有效地就職」,當時的言論不可能屬於上述保護範圍,因此不接納豁免權此反對理據。

至於立法會主席一方指不應被加入訴訟,法庭裁定由於立法會主席容許梁游二人再次宣誓,意味兩人沒有「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所以他的決定有實質效果,應受司法覆核的管轄。

梁游在陳述中提到,法庭不受人大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約束,但法庭同意申請人陳詞,指無論人大有否釋法,所得出的結論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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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宣誓覆核案】法官區慶祥 判詞摘要(立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