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保護莎士比亞的版權? 談「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

誰來保護莎士比亞的版權? 談「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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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在2014年提出了「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主要目的是希望能為愈來愈複雜的網路利用,建立超越國境的「跨境授權」模式。

文:陳姿縈

2016對藝文界是很重要的一年,今年是英國文豪莎士比亞逝世的400週年,世界各國在這一年紛紛舉辦了許多慶祝活動,也在這一年,英國就其已簽署的「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Collective Rights Management Directive)頒佈了最終實施條例,並公布實施指南(Guidance on the UK Regulations implementing the Collective Rights Management (CRM) Directive),將歐盟指令落實至英國境內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將多數著作權人的著作集合起來,藉由同一個單位對需要使用著作的利用人授權,並將授權後之金額分配予權利人的一種組織,幾乎世界各國都有這樣的團體(譬如台灣的MÜST),有些國家的著作權集管團體是半官方性質,有些國家則是自由交易,在英國的著作權集管團體,是屬於後者的自由交易型態,目前一共有12家集管團體。

回顧莎士比亞的時代,在他創作高峰期的1590年到1613年間,英國正當伊莉莎白一世主政,是英國史上著名的昌平盛世,在民生富足的條件之下,出現了如莎士比亞、馬婁等知名的文學家。雖然印刷術早在1476年就已經傳入英國,但當時期的戲劇文本創作,仍然是以手稿傳抄或是小量單劇印刷為主,儘管莎士比亞已是當代的著名戲劇創作者,但他較具經濟價值的戲劇集仍是在他逝世7年後,由國王劇團的同事將他的36部著作集結,以《威廉·莎士比亞先生的喜劇、歷史劇和悲劇》(Mr. William Shakespeares Comedies, Histories, & Tragedies)為題出版發行。

以現代的著作權規範來看,這本著作所獲得的商業利益,理所當然會是創作者本人或是他的繼承人享有,然而在莎士比亞戲劇集出版的那個年代卻不是如此,這是因為現代人對於財產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地認為對財產支配是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但在莎士比亞的年代,人民的任何權利與財富都是來自於「國王恩准」,是因為國王允許才能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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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年出版的《威廉·莎士比亞先生的喜劇、歷史劇和悲劇》,也被稱作《第一對開本》(First Folio)。這是沙翁的同事們在他過世約7年後,才集結他的36部作品出版。

這是那個年代英國的普世價值,即便著作具有經濟價值,卻不是創作者可以自由享有的,更何況英國皇室百年來陷於皇位繼承及新舊教的紛爭,對於動輒即可以量產的文字著作當然要進行嚴密控管,用特許印刷出版業作為管制方式,對違反者處以刑罰-甚至與叛國罪連結。對於出版商而言,能取得皇室的特許就等同於在商業上受到皇室的庇護與保障。

對創作者的著作權保護,必須等到1710年的安妮法令(Statute of Anne),在這個法案裡,首次承認創作者對於他所創作的作品具有權利,不過即使在法律上賦予了創作者權利,但真正的利益擁有者,還是握有決定著作出版或演出與否的出版商和劇院經營者,大部分的創作者在此時仍然處於勞力被嚴重剝削的情形,因此在1777年,法國的劇作家博馬歇集結了22位劇作者,一起對劇院經營者主張他們應有的權利,這也是著作權集管團體的起源。

自1710年至今,隨著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的權利愈來愈多元,集管團體的存在對於現代社會的著作利用而言,也成為了不可或缺的存在,以英國的集管團體為例,如文前所述,橫跨語文、音樂、錄音、視聽等4種著作類型,其所管理著作之豐富性不言可喻。放眼歐盟整體的集管團體組織,約有250個,其中70家主要的集管團體,年度授權收入達60億歐元,相當於台幣2,100億元,著作利用的經濟效益在現代社會,已經是相當可觀的一種經濟活動。

隨著愈來愈發達的網路科技,著作的利用模式打破了傳統著作權授權的國境疆界;但是,在利用人輕易傳播著作的同時,面臨的是更多必須取得授權的各國集管團體,相對的,各國集管團體遇到難以實質查察授權利用行為的授權困境。網路利用的發達,雖然使得著作的傳佈更為便利,卻也對利用人和集管團體,帶來了授權成本高漲的窘境。

為此,歐盟在2014年提出了「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主要目的是希望能為愈來愈複雜的網路利用(尤其是音樂著作的網路利用),建立超越國境的「跨境授權」模式,英國在今年公布的集管實施指南中,陳明新的集管條例自4月10日開始實施,為歐洲的跨境授權,率先提供具體實質的實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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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法令,原名為《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案》,這條法令由英國安妮女王頒佈,於1710年執行,是第一個保護著作權法的法令。

現代的著作利用,拜科技發達所賜,已與400年前莎士比亞的時代不同,當時的創作者必須在街頭單打獨鬥甚至要拜託出版商或劇院經營者賞口飯吃;現在人人可以透過網路將自己的創作作品推廣行銷。對於創作者的保護,在財產自由概念下,除了透過形式法令豐富著作權的內容外,實質上也有著作權集管團體為著作權人主張權益,讓創作者能逐漸脫離將著作視為純粹商品的商業主束縛,可以更自由及公平地取得其辛苦創作所能夠換得的代價。

當然,過於嚴峻或不便的授權型態,不僅容易削弱利用人合法使用著作的意願,從另一個面向而言,也同時對創作者造成著作流通的傷害,在「著作流通」等同於「增加著作獲利」的概念下,降低著作的授權成本,對於利用人和創作者都是美事一樁,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就是希望能夠打破傳統著作權授權的限制,使著作能更容易地受到合法利用,創作者也仍然保有其應有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