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愛情的一大幻想,就是以為我們可以自己選擇要愛誰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愛有條件,那就盡量滿足條件,別試圖追求無條件的愛。
如果你和某人交往,兩人相處出了問題,除非你已經受夠這段關係,否則一般人都會想辦法克服難關。但是你千萬不要堅持真愛應毫無保留地付出,也不要責怪自己無法給予無條件的愛——這樣只會讓情況更糟。這時候,你應該對自己誠實,並重新檢視當初是什麼事情燃起彼此愛的火花,從那方面繼續努力耕耘,培養感情。與愛人溝通是必要的過程,不過買一頂搞笑的帽子送他、一起去看一場鬧劇電影、邀請幾個朋友一起吃飯,或許都更能讓感情回溫。尼采所說的「從深度出發的表面功夫」就有這個意思。
我們必須時常回到第一次見到對方的心情。阿蘭的《論幸福》有一篇描述情侶生活的短文,他建議遇到感情問題,最好帶著伴侶與其他人多多相處。有別人在場的時候,我們就得注重禮節,這時對伴侶的負面情緒往往會消散。更重要的是,其他人可以轉移注意力,防止我們陷入負面情緒的自溺。阿蘭表示:「所以情侶不該與世隔絕,只依賴彼此的愛。」顯然阿蘭的意思是,當你們處在人群中,那個情境就像你當初認識對方的時候一樣,你更能回想起一開始對方吸引你的特質。如果愛有條件,那就盡量滿足條件,別試圖追求無條件的愛。
書籍介紹
《艾倫・狄波頓的人生學校:擁抱逆境的生活練習》,時報出版
*透過以上連結購書,《關鍵評論網》由此所得將全數捐贈兒福聯盟。
作者:克里斯多夫・哈米爾頓(Christopher Hamilton)
家人為什麼總愛和自己唱反調?
A:理解一個事實:我們永遠長不大。我們隨時都可以退化成幼童,父母一不順我們的意,我們就會氣得跺腳──我們永遠要記得自己的愚蠢。
為什麼老覺得對方不夠愛我?
A:千萬不要堅持真愛應毫無保留地付出,給你個建議:給不起的就不要給。想要婚姻維持三十年幸福美滿,祕訣就在:不要期待太多。
病痛為什麼偏偏找上我?
A:如果我們遇到的事情也可能發生在別人身上,那就沒什麼好抱怨了。儘管疾病輕易就能擊敗身體,還是能多看看身體的可愛之處,拜其所賜我們才能感受到這麼多的快樂。
死神非來敲門不可嗎?
A:我們應該多想想死亡,才不會覺得陌生,就算開心的時候也可以思考。古埃及人會在宴席和慶典中間向賓客展示一具人骨,以示警戒。哲學家蒙田也曾說:「教導人類如何死亡,就能教他們如何生活。」
家庭、愛情、病痛和死亡——我們能克服的挑戰其實遠比自己以為的還多。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之瑜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