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宛如專欄】從英國看台灣,沙盒法案考驗的其實是政府監理能力

【余宛如專欄】從英國看台灣,沙盒法案考驗的其實是政府監理能力
Photo Credit: 余宛如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監理沙盒」真正要挑戰的其實是政府的管制能力,考驗的是主管機關的監理彈性和判斷能力。主管機關能否精準地判斷出新的產品將會造成何種市場風險或消費者風險,是「監理沙盒」這個制度成敗的關鍵。

金融監理沙盒法案開始在財政委員會審查,除了我之外,曾銘宗、賴士葆、許毓仁等委員,以及金管會都有提案。總共25個案子,一時間眾聲喧嘩,關鍵的差別到底在哪裡?不論哪個版本出線,將來針對監理沙盒的看點又在哪裡?請讓我老王賣瓜,來說說自己版本的好話。

綜觀其他法案,重點都擺在授權政府開放監理沙盒業務,但只有我提的版本,強調了政府在開放監理沙盒業務的同時,還要搭配什麼樣的程序,來檢討沙盒外的既有規範,迅速做好法規調適的作為。

這不是我愛給行政機關找事做,而是因為在我看來,沙盒這個概念,表面上是在試驗市場和業者的創新能量,實際上真正挑戰的,是政府調整法規、適應時代變化的能力。所以我才會將這些責任入法,督促政府加緊腳步。

怎麼說呢?讓我先盪開一筆,從沙盒傳統的發源地,英國的政治文化開始講起。

英國傳統:規範為社會服務,而非相反

大家都知道英國是老牌民主國家,但英國其實也是具備「沙盒傳統」的國家。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因為工黨與保守黨輪流執政,國家重要政策在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之間擺盪。行政體系如果不發展出一套可以彈性施政的技術,政策朝令夕改,社會和經濟會難以適應。因此,英國人發揮其務實的彈性原則,有效度過政權更替的暗潮。

這種精神一直延續。上個世紀末數位時代萌芽時,眼光精準前瞻的英國人,意識到數位時代管制將遠遠落後現實的不可逆趨勢,再度發揮其務實的彈性原則,開始一系列簡政及去管制化措施。諸如《Deregulation and Contracting Out Act 1994》《Regulatory Reform Act 2001》《Legislative and Regulatory Reform Act 2006》等立法,以及各部會逐年或每二年提報一次的Simplification Plan等等,都是此例。

彈性施政的傳統,到了「金融監理沙盒」再創高峰。英國是全世界金融服務業最領先的國家,類似監理沙盒這樣的制度設計,其目的十分清晰:要讓英國在數位經濟時代,繼續保持全球金融業的領先地位。是戰略價值十分重要的監理措施。

即使具有這麼高的國家戰略正當性,「金融監理沙盒」在英國推出時,依然出現是否違反憲政原則的辯論。論述的爭點,在我們看來既熟悉又陌生:立法部門有沒有權力開出例外,授權行政部門在先前所立法律之外,開放某些項目可以豁免管制?

我說熟悉,是因為這個討論在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主張惡法亦法,既有的規範是經過民主程序訂定的,有它的正當性基礎,怎麼可以說豁免就豁免。但仔細觀察,英國在討論的是「立法部門有沒有權力在局部收回成命、給予豁免」?而不是一味地強調既有規範的正當性。這種在憲政層次上的思考,跟惡法亦法的思維,差之毫微、失之千里。

在這個細微的差別裡,我們看到英國政治文化中,對於規範的態度是很不一樣的:伴隨著社會、技術環境變化,規範是應該要改的。問題是可不可以劃個豁免的沙盒框,先局部嘗試,再來看看該怎麼改?這部分的憲法爭議,預期仍將繼續下去,但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台灣能從英國學到什麼。

台灣困境:規範為既得利益服務

英國由規範配合社會的思維方式,奠基在一個更基本的認知上:政府對某些行業及營業行為施加管制,會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必須透過立法審慎為之,行政部門必須依法行政。這段話聽起來官腔官調,白話點說就是:政府要管制等於侵害人民權利,得要說得出理由來,人民配合規範的好處(也就是所謂的「法益」)在哪裡?拿不出足夠的理由,政府不可以凌駕法律、隨意擴權,去干涉人民的行為。

這和台灣的政治文化是很不同的。一方面大陸法系國家,體制本為剛性,沒說可以的默認是不能做的。二方面人民長期受威權統治,看待規範比較習慣惡法亦法的思維,強調既有規範的正當性。三方面主管機關嘴上說以「依法行政」為天職,但往往只將法律當作消極不作為之護身符,可是訂定之子法及內規,卻常常凌越法律授權。侵害人民權益、施加管制的時候,就忘記法律本身是要限縮政府的權力,不那麼依法行政了。

這樣以政府規範、管制為本位,而不是以人民權利、自由為本位的政治文化,結合上現實中的既得利益,使得台灣的規範非但難以為社會進步服務,更淪為替既得利益服務。

以金融業務而言,目前金管會相當多子法層次的作業,是委由專業團體公會等代擬。名為授權自治,實則因根本缺乏足夠管理專業。這個現象不只發生在台灣,金融風暴證明了一件事情:各國主管機關並無法有效監管雨後春筍般發生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因為他們根本不懂這些服務和商品。因此,其監管措施之制定,一樣高度依賴申請業者所提報的書面資料。

既然由業者主導,種種規範當然就成為排除競爭的工具。問題是社會和技術環境瞬息萬變,當創新的可能性被規範綁死,無法進入市場和既有業者競爭,社會的進步怎麼可能發生?到頭來台灣徒有種種「完善」規範,卻變成創新技術的邊陲地帶,效率和競爭力低落,結果還是整體社會得要付出代價。

監理沙盒的真正價值

正因為在台灣,規範無形間成為既得利益者的保護傘,監理沙盒就顯得格外重要。因為它能開拓一個法律空間,讓創新跳脫既有規範,試著讓馬兒跑一跑。而為了解決主管機關專業不足的問題,我一再強調在Fintech領域,雖然不該再由政府來主導、規劃政策,但政府還是應該扮演「參與」、「協作」的第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