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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宛如專欄】從英國看台灣,沙盒法案考驗的其實是政府監理能力

【余宛如專欄】從英國看台灣,沙盒法案考驗的其實是政府監理能力
Photo Credit: 余宛如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監理沙盒」真正要挑戰的其實是政府的管制能力,考驗的是主管機關的監理彈性和判斷能力。主管機關能否精準地判斷出新的產品將會造成何種市場風險或消費者風險,是「監理沙盒」這個制度成敗的關鍵。

我提的「金融監理沙盒」草案,不是科技版的產創條例,而是一個試驗計畫。要求監管方與被監管方協力,從一開始就涉入業務本身。某種程度上,這種做法比目前的紙上監管,更能夠幫助監管者了解所監管的業務及商品。

不僅整個「監理沙盒」計畫就是一個試驗計畫,連「監理沙盒」的相關立法都是一次試驗計畫,都在摸石頭過河。奢求在一部專法裡面建立一個完美的「監理沙盒」制度,我認為以我國的法制環境和實務環境,是不切實際的作法。邊走邊修,反而比較能夠解決實務上所面對的問題。

另一方面,創新馬兒在沙盒裡跑過之後,回頭政府還是得調整規範,讓負責任的創新能夠取得充分的空間。而沒有實際的參與、協作,政府其實無從得知問題出在哪裡?哪些既有規範應該鬆綁到什麼程度?如何讓規範為社會的進步和安全服務,而不只為既得利益服務。

所以我說,「金融監理沙盒」真正要挑戰的,其實是政府的監理專業和制度調整能力。業者的專業能力在開發商品或服務,監理及制度調整則是政府端的義務。在一項商品或服務通過沙盒測試後,業者的義務已經完成,之後的准駁與否和法規調適,考驗的其實是主管機關的監理彈性和判斷能力。

政府有多靈活,產業才有多強大

制度如何邊走邊修,更是考驗政府回應時代挑戰的能力。主管機關能否在六個月的共生觀察期結束後,精準地判斷出新的產品將會造成何種市場風險或消費者風險,以及目前這一套機制還有什麼可以改善的空間,是「監理沙盒」這個制度成敗的關鍵。

所以我的版本特別偏重政府端的義務,要求主管機關必須在「監理沙盒」結案後三個月內,提報准駁與否的說明給行政院及立法院。

至於政府怎麼做,是透過專業委員會?還是透過公民社群意見諮詢?由主管機關自行判斷。但是必須在三個月之內提供一份報告。准駁理由必須清清楚楚向國民陳述,以昭公信,而不是用「有違反消費者權益之虞」、「有形成系統性風險之虞」等語輕輕帶過。

相關報告要有論證,讓所有新創事業有明確的依循標準。甚至於主管機關對新創業務還沒研究清楚,還找不到方向,也都應該說清楚問題在哪裡。相對應的規範調整建議,也要一併附上,才能讓國會進一步討論有所依循,能盡速配合修法。

歸根究柢,我國數位金融能否發達興盛,關鍵不只在業者的能力,也在主管機關監理的能力。主管機關順應社會、調整制度的能力越強,我國數位金融發展的空間才會越大,金融科技才會更強。而我相信,隨著網路社會的發展與發達,政府必須學會與公民社會協作的需求就越高,而我的金融沙盒法案如此設計,也正是回應這個趨勢。

「監理沙盒」四個字,清清楚楚的說明了沙盒試驗的對象,其實是政府的監理能力。我們希望也要給監理單位試驗空間,容許監理單位犯錯再改,但是我們不能再忍受監理機關抱著既有規範卻不作為。到時候規範俱在、產業俱亡,終究是假的平安。

編按:在計算機安全性(computer security)領域,沙盒(sandbox)代表著安全機制,針對來源充滿疑慮、可能具破壞性的程式提供一個具有隔離性環境,以作為實驗所用。近年因金融科技創新的興起,英國在2015年提出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機制,藉此扶植創新金融服務產業。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