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要求「放過民進黨」,尤美女的「婚姻平權」漫漫長路逾30年

曾被要求「放過民進黨」,尤美女的「婚姻平權」漫漫長路逾30年
Photo credit: 婚姻平權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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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曾報導,台灣有機會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尤美女將在歷史上留下紀錄,「她是東方女性代表,謙遜但意志堅定」

尤美女昨天在臉書上表示:

今天同婚法案通過委員會審查,雖然只是一個中途站,但卻是在各界長期的努力下、得來不易的成果。

十年前,蕭美琴委員提出我國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當時在國民黨部分委員惡意的程序杯葛下,遲遲無法進入院會一讀。2012年我提出的民法修正案以及2013年鄭麗君委員的提案,幸運通過一讀,也在委員會完成詢答、舉辦過兩場公聽會,但卻在進入條文審查時卻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

1958年即有女同志探詢結婚可能的紀錄,1986年又有祁家威和其同性伴侶向台北地院公證處請求公證結婚,過去近一甲子以來,同性伴侶對婚姻的訴求不絕,目前更已經有上千對同志伴侶共同生活、上百個同志家庭共同養育孩子。這是我們社會的真實情況,有這麼多的家庭因為欠缺法律保障,而無法承受任何意外。

法案出委員會後,還有朝野協商、二讀、三讀。曙光乍現,但雲靄仍未散去,我們還要持續同行、持續努力,直到迎來虹霓。

立委段宜康則表示:

這次修法能初審通過,國民黨不方區立委許毓仁也功不可沒。

今日審查婚姻平權法案,綜合各委員版本,這是一項跨黨派意志的展現,也是台灣社會進步修法的典範,最後達成共識,通過以下五項重要法條:

  • 971-1 修正動議(綜合版本): 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為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 972 修正動議 (郭正亮版本): 同性婚約,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保留原條文,不改稱謂。
  • 973(許毓仁、時力版本):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原條文: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不得訂婚。
  • 980(許毓仁、時力版本):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 原條文: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
  • 1079-1 (許毓仁版本):法院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 其中971-1 是關鍵,通則以同異性「平等適用」法律效果外溢到親屬子女等相關法令規定。1079-1 則是收養反歧視。

新聞來源:推動同婚立法成箭靶 尤美女段宜康一路堅持(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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