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ardo專欄】2016年度音樂回顧:天鵝之歌與剔牙買單後的奇觀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2016年也並不是那麼完全悲觀,至少在西方樂壇不是,傳說中天鵝垂死前會一改其聒噪的叫聲,唱出優美的哀歌,而有了「天鵝之歌」的說法。這些偉大的歌手離我們遠去時,都以美麗的身影為我們留下最後的遺作。
2016,絕對是流行音樂史上損失最重大、最讓人悲傷的一年。
回顧過去一年的時間,數量眾多的歌手、藝人、作曲家及相關產業界人士等相繼過世,在這一大串令人不忍卒睹的死亡名單中其中包含了知名的搖滾巨星大衛.鮑伊(David Bowie)、民謠詩人柯恩(Leonard Cohan)、創作奇才王子(Prince)、流行歌王喬治.麥可(George Michael),乃至於許多成名於的六、七零年代的搖滾歌手、樂手;黑人音樂歌手、樂手,甚至連90年代嘻哈樂團的成員亦都相繼過世,這些令人懷念的過世人物,已經不是用單一戰後嬰兒世代的凋零現象可以解釋了。
即使我們翻開過去歷史上重大過世時間的年代來看,大概也只有1970年9月到1971年7月從罕醉克斯(Jimi Hendrix)、賈普林(Janis Joplin)到吉姆.莫里森(Jim Morrison)這三位搖滾巨星相繼的意外過世的那10個月可堪比擬。
正當歌迷們不斷地為所摯愛的歌手們過世哀悼時,我們也同時見證著時代變遷及世代交替,對於音樂的發展及產業趨勢均是如此。只能得到一個結論,音樂產業只是不停的自食惡果,社會與人們對音樂的需求再次退化到只剩娛樂這最大、最原始(卻不是唯一)的功能而已。這些個搖滾、流行音樂巨星們死訊,對台灣媒體來說,報導價值可能還比不上一則街頭監視器抄閱過來的鄰居毆人、勸架、受傷的芝麻新聞。當鮑伊過世新聞發佈時,台灣主流傳媒至少晚了一天半才勉為發了一則小新聞;柯恩、王子好些,大約半天;喬治.麥可名氣最廣,大抵已可稱為即時新聞。
當日本PIKO太郎的〈PPAP〉在8月發行開始後,短短一個月內,他的音樂視頻在youtube上點閱超過1億次,在全世界超過一百多個國家發行,所倚靠的宣傳媒介當然是網路。倘若我們探索這個現象,大抵可以發現兩個主要含意。
身處在網路時代,音樂社群網站,如Bandcamp、Youtube,早已是從大唱片公司到音樂素人都不得不注目的傳媒第一選擇,近年來快速崛起的LINE等通訊軟體更加速了這個現象,至少在台灣是如此。即便第一波觀看族群是唱片公司最重視的消費年齡-青年/青少年,透過通訊軟體,當〈PPAP〉開始出現在LINE族群裡快速複製、轉發流竄時,說明了這類標新立異的神曲,才足以打通年齡的斷層與世代的鴻溝,在這之前,這些流通的新管道,原本全是長輩圖、問安圖、勸世靜心圖與笑話圖文的天下。
事實上,這樣的現象早在2012年韓國藝人PSY瘋靡全球的〈江南Style〉就已經揭開序幕,接著〈小蘋果〉、〈小雞嗶嗶〉或者緊接著競相模仿的〈小雞小雞〉乃至於一點都不有趣的半調子神曲〈倍兒爽〉,在在說明了不僅藝人歌手們莫不想「擁有一首神曲」,社會大眾也將音樂視為茶餘飯後、嘲弄嘻笑的閒話娛樂。縱使古坂大魔王在日本喜劇、藝能界已有十幾年的豐富資歷,他在〈PPAP〉裡的服裝風格等設定皆可看出他對美國流行、節奏藍調的致敬意味,同一個「段子」在不同表演場合也有不同的細緻表現。但問題就在於不論PIKO太郎是否願意搭上這波新異歌風潮,社會大眾對音樂所形成的淺薄認知,以及各種網路流通的快速傳遞效應,都將流行音樂更加速地推向這樣的趨勢。
所以長輩間流傳,青少年們也快速流傳,這些神曲恰洽顯示音樂在人們的生活中已是微不足道的趣味調劑。這類神曲、洗腦歌,在西方流行音樂裡有一對應的名詞叫作「新異歌」(Novelty song),這類「Novelty song」在西方音樂圈裡可說是無甚價值只是新奇上口;要是一個樂團被認為只能創作出新異歌,可是會被瞧不起,被認為只能做出毫無靈魂的垃圾商品呢。如今卻不同了,這可是讓音樂產業苟延残喘的一大賣點。以為唯有這樣才能快速製造出能夠登上美國告示牌排行榜(Billboard),一炮而紅、短線致富。但不過說明了它們是銷售極佳的流行商品罷了,除此之外什麼也不是。
說穿了,神曲或新異歌的盛行正是奇觀(spectacle)與水泡浪潮(vaporwave)兩者結合下的時代產物,一種歌詞無意義、無俚頭,曲調輕快可以快速入腦哼唱。它不需要樂器,只需要用簡易的電子編曲便可完成的泡沫商品,又能被長輩們歸放在笑話圖文一類,和笑話、問安圖與其它同儕、朋友間成為保持淺薄友誼與禮貌性招呼的莞爾(不屑)訊息罷了。
音樂之死,莫大於此。
然而,2016年也並不是那麼完全悲觀,至少在西方樂壇不是,傳說中天鵝垂死前會一改其聒噪的叫聲,唱出優美的哀歌,而有了「天鵝之歌」的說法。這些偉大的歌手離我們遠去時,都以美麗的身影為我們留下最後的遺作:鮑伊的《Black Star》、柯恩的《You Want It Darker》、Phife Dawg(嘻哈團體探索一族A Tribe Called Quest成員)在《We Got It from Here... Thank You 4 Your Service》留下的最後錄音或於聖誕節那天離世不久的喬治.麥可亦在生前留下最後的新作等待發表。甚至如長春老將郭金發先生在台上心臟病發時,亦都是努力唱完最後一句,堅持到最後才倒臥在舞台上離開人間,一代歌王風範常留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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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