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余宛如專欄】完善社會企業生態體系比倉促立法更重要

【余宛如專欄】完善社會企業生態體系比倉促立法更重要
Photo Credit: 余宛如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立法雖不是最迫切的需求,但也正顯示出台灣社企發展的真正問題。社會企業確實需要更多人的參與,「由下而上」地讓討論更成熟,讓相關研究更完善。透過一次次的討論,可以促進大家思考社會企業生態系統的樣貌,以及在其中我們能扮演何種角色。

「社會企業入公司法」近日來躍上媒體版面,引發眾人的關注。社會企業是否立專法的討論,對很多社會企業家來說並不陌生,早在行政院2014年推動「社會企業行動方案」之前,就已經有一波討論。本次「社會企業入法」議題伴隨著公司法大幅翻修,又引發眾人關注,以「社會使命型公司(兼益公司)」之名,再度開啓社會企業是否立專法的論辯。

為因應社會、經濟的改變,以及發展新創和產業創新需求,台灣現行公司法也到了全面檢視和翻新的時候了。2016年2月,由產官學共同組成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以鬆綁管制為大方向,提出了厚厚兩大本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建議。其中有關社會企業部分,開宗明義便指出,將放寬公司法第1條規定,令公司得同時追求「營利」以外之其他社會或公益目的,以及修正公司法第23條使負責人得考慮利害關係人利益,使公司不以獲利最大化為唯一設立目的。並新增「社企型公司(兼益公司)」專章(節),以鼓勵社會使命型公司發展。

何謂兼益公司?兼益公司乃是在公司類型上新增一種「鎖定社會使命並容許利潤分配之公司」,其名源自於G8於2014年公布的「兼益企業(profit-with-purpose business)」報告,為最低密度規範以確保公司對社會使命的維繫。修法委員會指出,該種公司所應具備的基本要素有三:具有社會目的、負責人考量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義務,以及資訊揭露報告。

上述議題皆已放上vTaiwan平台,進入廣徵意見的階段。同時我也邀請修法委員會的老師、唐鳳政委辦公室、社會企業家以及相關政府部會官員,開過一場焦點座談會,討論該議題,並也一一拜訪社企、倡議者與實務工作者。蒐集了諸多意見後,我在此提出幾點觀察,希望能促成更多的討論。

「兼益公司」之名恐混淆對社會企業的認知

第一個疑問在於,兼益公司這個詞非常新穎,對很多人來說是第一次接觸。根據修法委員會的說法,名為兼益公司,即是鼓勵公司在追求營利的同時,也可以「同時兼顧」營利以外的一般社會或公共利益。然而不少社會企業家並不認同,一來大眾對兼益公司這個新名詞不熟悉,不知其內容,也難以信賴;二來其概念和大家所認知的社會企業定義相似,可能會將兼益公司與社會企業混淆。

修法委員會強調兼益公司可與國際接軌,然而事實上,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才是在國際社會上眾所皆知的詞彙,再創兼益公司一詞,並賦予其與社會企業相當類似的含義,恐怕未來得花更多的心力去推廣、解釋。

再者,民間也有許多人質疑,兼益公司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差異為何。根據櫃買中心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意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對社會和環境的社會責任。至於兼益公司,則是指公司在追求營利的同時,可以「兼顧」一般社會或公共利益。

單就上述名詞解釋來看,兩者在公共利益著重的比例不同。然而前提是,兼益公司必須要有足夠的資訊來證明它可以兼顧社會使命,也就是說如何定義其具有社會目的、負責人考量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義務,以及充分的資訊揭露報告,將變得非常重要。然而目前在「兼益公司」相關的研究報告當中,許多執行細節都還有待討論,比如揭露報告的內容應包含何物、是否使用第三方標準,又如社會目的是否經第三方標準定義,以及是否具備公司轉換機制等。

若以上這些要素都不完善,「兼益公司」恐將比「企業社會責任」來得不嚴謹,這樣又如何說服大眾兼益公司可以兼顧社會使命?

兼益公司專章是否切合台灣現況?

此外,所有法案的新增與否,應當回到每個國家的文化與發展脈絡進行分析,同時應對現有與社企發展相關之法規,如非營利組織相關法令規範,進行整理與歸納,而非參照外國立法的片段內容便提出法案的制定。

歐洲國家擁有豐厚的社會經濟傳統,其社會企業自1970-1980年代發展,也是一直到近年才開始進行社會企業立法。台灣社會企業發展尚淺,社會經濟的底蘊不夠厚實,相關討論也還不足,社會經濟的發展機制也不健全,若在此階段強以法律明文定義,恐將限制社會企業發展。

韓國於2007年頒布「社企促進法」(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ct),以促進弱勢就業作為考核認證,然而立法後立即面臨因定義過於狹隘,社會企業多樣性降低的情況。2012年韓國政府針對定義狹隘的問題,又頒布另一條「合作社架構法」(Framework Act on Cooperatives),將合作社納入,近年則開始討論是否納入扶貧、降低犯罪、教育、照護服務等範疇。

然而仍有不少社企為取得官方資助,刻意順應法條內容,使得韓國社企缺乏多元面貌,幾乎都是聘雇弱勢就業;且超過八成社企沒有盈餘,一旦失去政府的補貼,恐怕難以生存。從韓國社企發展的脈絡可知,太早以法律定義社會企業,將可能造成錨定效應(Anchoring Effect),過度擠壓既有的資源,影響社企多元發展,事後只能透過繁複的修法過程放寬對社會企業的箝制。

韓國的例子值得借鏡。反過來我們也得思索,現在是否是台灣立兼益公司專章的最佳時機?如果我們在準備不周全的情況下急著立法,接連著可能導致資源與政策的錯誤投入。等真正立法的時機到來,社會企業的發展恐已脫離原先的發展軌道,而錯誤導入的資源也難以收回。

余宛如 社會企業
Photo Credit: 余宛如

兼益公司專章可以解決社企籌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