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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不應該繼續使用「毒品」這個詞彙?

為什麼我們不應該繼續使用「毒品」這個詞彙?
Photo Credit:臺灣吧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你也覺得台灣的藥物及相關刑事政策應有所轉變,請從自身開始,不要再繼續誤用「毒品」一詞。

臺灣吧最近做了一段影片討論為什麼「禁毒越禁越毒?」並從經濟學的供需層面、壟斷市場、尋租行為及外部性等角度探討現行管制政策是否合適,裡面確實有一些值得我們了解的觀點。

但我比較失望的是,既然影片結尾都已提到「毒品」一詞是否合適的爭議,那為什麼影片中還要使用這個詞,而不是「非法藥物」或「管制藥物」呢?

在此說明一下,只有中文世界有「毒品」這個詞(在英文中通通是drug),而「毒品」跟毒理學中所謂的「毒物」,在許多情況下都是毫不相關的東西,也不是每一種「毒品」都一定有毒。事實上,就毒理學的基本觀點來看,大部分物質多少都具有毒性;大量攝取砂糖、食鹽或咖啡因也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但一般我們不會稱這些東西為毒物。通常是具有劇毒或急性毒性的物質,我們才會如此稱之。

所以說,每當有非法藥物濫用事件發生後,主流媒體記者去採訪所謂「毒物科醫師」,並寫進新聞裡,這其實是極不專業的作法。藥物濫用相關報導,應該優先找的有精神藥理學專家、精神醫學專家、流行病學及公共衛生專家。找「毒物科」專家來談不是不行,但前提是該專家的研究專長涉及精神藥物及藥物濫用,不然這在國外絕對會是件笑掉人大牙的事情。

繼續談論「毒品」一詞的合理性。事實上,在藥物濫用的排行榜上,最毒的就是香煙、酒精這兩種合法的消遣用商品,每年致人於死的數目,遠超一般人聽到就怕得要死的海洛因跟可卡因。當然,致死人數與其合法地位、易於接觸性有關,但如果我們並不會稱酒精和香煙為「毒品」、喝酒或抽煙為「吸毒」,那為何要稱其它非法物質為毒品呢?這不是很奇怪的邏輯嗎?

況且,一般人認知中某些所謂的「毒品」,像是裸蓋菇素(迷幻蘑菇)或LSD(搖腳丸)等迷幻藥,基本上對心智健全的成人來說害處低,也沒有生理成癮性,並不是像臺灣吧這支影片裡所稱「毒品可是具有上癮性」這麼簡單(談論心理成癮性沒意義,任何東西都可能成癮)。

這些迷幻藥,單純就是因其「致幻效果」才被列進毒品的行列,所以「毒品」這個詞在這種情況,說穿了只是拿來嚇唬人而已,政府以為只要簡單宣傳其為「毒物」,並教條式的要求人民接受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就能阻止社會結構因為迷幻藥而產生變化。

至於若要討論藥物濫用的外部性──也就是「社會成本」,許多人會認為嗑藥可能做出危險舉動傷害他人,但2010年發表在頂尖醫學期刊《The Lancent》上的一篇報告,分析了20種世界上最流行的藥物,並為每種藥物「對於自己和他人的傷害性」評級。其中,對他人最有害的藥物前四名是分別是酒精、海洛因、快克可卡因和香煙;而像LSD、迷幻蘑菇等非法藥物不只對使用者本身的傷害性頗低,對他人的傷害性更幾近於零,並不是所有非法藥物都會造成顯著的外部成本。

drug+rank
Photo Credit:Prof. David Nutt

因此,國外一直以來也都有所謂硬性藥物(hard drug)和軟性藥物(soft drug)的說法。軟性藥物基本上並不會有生理成癮性或戒斷症狀,對使用者自身或他人危害都較小。許多常見的迷幻藥,其實都屬於軟性藥物,但因某些政治、文化及社會觀感因素,所以在許多國家仍被列進管制藥物的名單中。

更值得一提的是,國外精神藥理學及精神病學等研究領域,目前正因為迷幻藥研究發生重要的「典範轉移」,科學家發現迷幻藥可以有效減輕、治癒某些合法精神藥物無法處理的焦慮和抑鬱,甚至還有在短短幾次輔助療程後,助人成功戒除長年煙癮或酒癮者(見延伸閱讀)。而當你口中的「毒品」,未來某天可能在醫院透過合法、安全的程序拯救你的心靈或身體健康,這樣的非法藥物,我們應該繼續稱之為「毒品」嗎?

長期進行迷幻藥研究的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精神藥理學家Roland Griffiths就曾指出,來自迷幻藥的神秘體驗會撼動現有的社會階級結構。他直言:

我們最終妖魔化這些物質,你能想像一個科學領域被認為是如此危險,以至於所有的相關研究都停擺了好幾十年嗎?這在現代科學中是史無前例的。

而若從法律層面探討,施用具有危險性的非法藥物,可以說是一種「自傷行為」;但刑法原則上只處罰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如殺害、傷害他人的行為,所以「處罰使用非法藥物者」這件事是相當有問題的。或許有人認為,國家是為了人民健康、保護其不受藥物之害;但打著以「為了你好」的名義,以強制力介入人民的生活,說穿了其實是一種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的展現。

然而,每個人都有權決定是否要從事冒險性、或讓自己陷於危險的行為,因為每個人主觀上要追求的幸福內容都不一定相同。因此,國家處罰使用非法藥物者的強制規定,正是將他人價值強加在個人之上的最佳示範。

而香煙和酒精早已被證實並無醫療潛力、且對使用者自身及社會有高度風險,人們卻仍可輕鬆、毫無顧慮地吸煙、喝酒;但另一方面,被證實有醫療價值且對人體傷害甚微,對他人或社會也極少造成危害的某些迷幻藥,其使用者卻必須面臨嚴重的處罰,這其實是嚴重侵害人權的規定。

所以,我們可以說,現今包括美國或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其藥物分級或管制政策,都不完全是基於「科學」的。舉例來說,美國一直以來都把大麻、LSD列為「一級管制藥物」(Schedule 1;毫無醫療用途且具高度濫用風險);至於大多數人聞風喪膽的海洛因與可卡因,反而是「二級管制藥物」(Schedule 2;具特定醫療用途)。而在台灣,已經造成某些社會及公共衛生問題的K他命只是三級毒品;大麻、迷幻蘑菇、LSD等極少造成問題的物質,卻都屬於二級毒品,可見其荒謬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