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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設有屠殺日?!

最高法院設有屠殺日?!
Photo Credit: 象心力 CC BY SA 3.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案的比例過高,導致當事人上訴權益受損,難有翻案的機會,律師界也因為接不到相關案件叫苦連天。

Photo Credit:  Steven Depolo  CC BY 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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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越宏

最高法院最近1年來,一直傳聞有「濫駁」的可怕現象,最近幾個月以來,更是變本加厲,儼然到了「大屠殺」的地步;如果上網查詢,確實可以發現,最高法院的駁回案件,每個法官幾乎都設定了「屠殺日」—— 那一天出爐的「裁判」,將近百分之8、90以上,都會遭到屠殺(駁回)的命運。

據了解,最高法院的屠殺手法,對法官而言,相對輕鬆,只要拿起例稿「簡單填寫」,完全不用花費心思,就可以將全案「上訴駁回」而告判決確定。

以往,最高法院因為「積案」太多而推行的「限量分案」(編按:每個月限制分案數)制度,在最近這段時間以來,即「實施大屠殺」之後,該制度已「完全沒有」實施之必要,因為,最高法院現在「不但不必」限量分案,而且已出現「案子不夠分」的情形;也就是說,以往每位法官限量分案,每個月最多分案件數不得超過18件,而今,則是案子通通拿出來分,也不到18件。

這種現象使得最高法院已經和「李敖的笑話」一樣,最近「被告」缺貨。

李敖因為會打官司又很能打,大家都怕他,所以李敖笑稱他找不到人「提告」,被告缺貨;我們的最高法院則是因為設有「屠殺日」,案子一律上訴駁回,也使得最高法院開始缺貨!

曩昔刻苦 積案多多 今日例稿 屠殺一空

最高法院會有案子缺貨的原因,來自最高法院動輒「高達」百分之90以上的「駁回率」。

這種駭人聽聞的「上訴駁回」比例,造成當事人慘痛哀嚎不已,因為,最高法院一判決確定,很難再有翻案機會;同時,律師界也「跟著」受害,而叫苦連天。

因為如此一來,案源跟著大幅縮水,生意大受打擊,許多大型事務所更是必須勒緊褲帶,準備進入「業務海嘯期」。

律師界私下換算,每個月減少的商機,至少是數千萬元以上。

案子只要三審一「發回」,對律師而言,至少就是「一筆以上」的新生意出現,打「更審」就是一筆新生意、「更審」打完收受判決之後,往往要再打「上訴」,這又是一筆生意,因此,一個撤銷發回,很可能就是「兩筆」生意了。

案子打到二、三審來回時,都是要命的關鍵時刻,多數當事人就是借錢籌錢也要搏個機會,但是,案子一旦遭三審駁回,就再也沒有該案的生意了。

對律師而言,簡直比清倉清算還苦。

打到最高法院的案子,一般收費都比一、二審要貴,最高法院如果多駁掉500個案子,一個案子若收取10萬元,那就是總體經濟5000萬元的生意;一個案子如果是收取20萬元,那就是1億元的生意。

最高法院這種屠殺方式,不止是當事人蒙受不白之冤可能性增高,連帶使得「律師挨餓」的可能也隨著出現。

會有「屠殺日」的出現,是因為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一定都要經過「合議庭」的評議才能出門,所以,每個法官要「大量駁回」上訴時,都必須將案子提出於合議庭討論,才能作成決議;也正因為如此,往往,每個法官都會有一天是「屠殺日」,那一天提出的案子有8、9成以上,都會是「上訴駁回」的案子。

至於,最高法院會有屠殺日的產生,據了解最高法院生態的人士分析,主要成因應該有三:廢除秘密分案、兩段式分案後遺症、生手不會寫判決。

Photo Credit: OpenClips C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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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秘密 惹出紛爭 為免漫罵 索性駁回

第一,「廢除」最高法院的「秘密分案」之後,一、二審法官可以從判決書上得知三審受命法官是誰,就無理取鬧,上網漫罵,造成最高法院賭氣爛判。

根據了解最高法院和司法生態的人士指出,原本,最高法院的判決,勉強還能維持一定水準,但,自從前年馬英九推動「廢止秘密分案」制度之後,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可以明白看出誰是受命法官之後,法官論壇就開始出現「一、二審法官自己亂判」卻只因為「夠大膽」「敢胡說八道」,就亂罵人的言論。

這麼一來,導致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開始改變態度,認為與其蒙受「莫名其妙」、「不懂法律還不知悔改」的「漫罵」,不如乾脆通通「上訴駁回」算了。

反正,只有自己人(法官)才能夠上「法官論壇」漫罵,一般百姓的「臭罵聲」根本傳達不到最高法院或司法院,所以,只要一、二審法官不漫罵,就可以耳根清淨。

至於,倒楣的小百姓,那是百姓家的事,與法官無關。

有關違法亂判,卻還上網自以為是的,本報曾於108期(103/1 /15刊出)由司法資深記者黃錦嵐撰文具體指出,郭同奇法官自己違法判決不知錯,還上網漫罵,明顯暴露出自己指揮調查證據之程序,十分恣意,甚至,還沈浸在舊制的職權進行主義作法。

濫用例稿 衍成大屠殺   假以時日 不會寫撤銷

第二,採取「兩段式分案」的例稿太好用,衍生出可怕的抄襲風。

當年,最高法院為了消化積案太多的問題,想盡辦法,偏偏受限於「限量分案」的大原則,於是想出「兩段式」分案。

就是所有上訴最高法院的案子,先由程序庭(或審查庭)過濾,挑出明顯「違反程序」上訴的案子,加以駁回,如此可以先少掉一部分要分案的案子,且分到法官手上的案子,確保都是「真材實料」要進行審判的案子,沒有程序違法上訴的案子,這種「兩段式分案」之手法,確實產生相當不錯的「消化案件」作用。

問題是,第一道過濾手續,針對的是程序性違法,不必實質審判的案子,但是,不少法官分案之後,卻還是拿出「程序違法」的「例稿」來抄,根本不進行實質審判。

程度不足 難糾錯誤  硬著頭皮 大量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