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只要我們身為勞工,都應該支持台鐵員工「依法休假」的原因

為什麼只要我們身為勞工,都應該支持台鐵員工「依法休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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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大家都覺得為了自己搭火車,就認為勞工不應該爭取自己的基本利益,那這樣是不是一般企業也可以無限上綱?

不過〈勞基法〉32條有一個但書,他說在勞資合意的狀況下,延長的工作時間只要一個月內不超過46小時就好。這個意思是說假如你某一週加班超過8小時以上,但是那一個月整月加班不超過46小時。而且資方跟勞方有談好接受這樣的狀況,那即使有單週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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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蒂瑪小姐咖啡館提供

但是台鐵的狀況,這樣的排班是一路排下去的。也就是說以四週來看,他們28天的總加班時數實際上是60個小時,早就超過〈勞基法〉所說一整個月加班不超過46小時的規定。」

「勞資協議說得很好聽,但是站在勞工的立場,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下,怎麼可能『不接受』?」C說道。

「跟你說,台鐵員工的狀況更慘,台灣鐵路產業工會成員說台鐵局他們主張民國78年開過勞資會議。只是25年前的卷宗已經不見了。」

B女下巴掉了。「⋯⋯這說法也太爛了吧,即民國78年開過勞資會議,不等於現在不能重新開協調。而且現在新進員工,搞不好不少都是民國78年以後才出生,憑什麼78年的勞資協議要他們現在繼續吞?」

「而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簡上93號判決〉也說明,拿不出證據的台鐵三班制不符法規。」

「那就是法院認證違法啊!」C女激動地說。

「而這其中我覺得最荒謬也最諷刺的卻是聽說台鐵有被勞檢,但勞動部卻跟台灣鐵路產業工會成員說台鐵一切合法。你們只能靠勞資協議解決。

然後你看這次行政院跟交通部的發言又站在台鐵那一邊,說到這,你們知道去年中秋節的時候台鐵工會就曾經表示中秋節要罷工嗎?」A女問。

「是喔?我完全沒印象」B女說。

「因為那次後來沒有罷工。這次春節會罷工的原因就是那次雖然有勞資協商,但結果卻沒有實際解決台鐵員工過勞的問題。而一例一休之前就已經知道會發生,台鐵對這個衍生的排班問題卻依舊沒有去思考如何解決,等於讓台鐵的員工還是要繼續用三班制,但加班費反而變更少,所以工會才會決定春節要依法放假。」A女說。

「話說回來,我其實有點搞不懂,台鐵員工到底算不算公務員呀?因為我確實有看到有人發言說台鐵員工有公務員的福利,在公益角度不應該罷工。」B女好奇問道。

「你說的部分,我分兩部分來解釋。台鐵員工的法律地位很尷尬,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所有國營事業要考進去才能工作人,都屬於這個身份。乍看之下這樣好像兩邊的福利都可以享受到,但實際上,所有公務員福利中好過勞工的部分,他們都沒有。

例如公務員有進修補助,有生活津貼補助法源,有結婚生育跟教育喪葬補助,他們通通都沒有。然後他們雖然納入公保,但〈公務人員退休法〉他們不適用,又因為他們不是納入勞保,所以勞工退休條例他們也不適用。

以退休來說,公務人員或是勞工除了一次退休金,勞工使用勞退新制還有機會領到月退。公務人員也有不同的月退更不用說,但他們就只有一次性退休金,沒了。」

「⋯⋯那不是在福利上他們根本爹不疼娘不愛嗎?」B女皺了皺眉提。

「是啊。加上台鐵屬於交通運輸產業,有輪班制的需求,所以台鐵在所有國營事業中,是待遇最差的。以工會理事長他自己的例子,他屬於五等,起薪32000,有3000多是營運獎金,所以本薪是28000。加班費一個月大概一萬多。等於一個月加上加班費大概42000,你覺得一個月給你這樣的薪水做他們的工作,你願意嗎?」

「坦白說我寧可領32000有週休二日的工作。」C女搖搖頭。

「再來講公益角度是不是應該罷工這件事,你覺得建立在台鐵員工休息不足且加班費也不足的公益上,是公益嗎?

公益這種事,既然是公共利益,就應該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上,而不是踩著別人的屍體或不好的環境來建立公益,如果連國營事業都違法,那要怎麼期待一般的勞動環境能夠更好?如果連國營事業都不以身作則,又要如何去要求民間企業守法?

如果大家都覺得為了自己搭火車,就認為勞工不應該爭取自己的基本利益,那這樣是不是一般企業也可以無限上綱?更不要說,他們今天要的並不是額外的利益,而是很卑微足夠的休息,跟加班多久就拿多少加班費,如此而已。這就是為什麼,我覺得只要是勞工,都應該支持台鐵罷工的原因。」

參考資料:

本文獲蒂瑪小姐咖啡館授權轉載,原文於此

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