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你我配合的「零安樂死」,只會讓收容所的牠們更「生不如死」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2015年全台灣有將近13萬隻流浪狗,零安樂死政策正式上路,但收容所不安樂死,全台灣十幾萬隻的流浪貓狗也不會憑空消失。
2013年,紀錄片《十二夜》上映後,公立收容所合法將貓狗安樂死的狀況引起廣大回應,並促使立院修法廢除流浪動物安樂死,2017年2月6日開始,政府轄下的動物之家,將不能再藉「安樂死」減緩過度收容的負擔。
根據行政院農委會的統計,2015年全台灣有12萬8,473隻流浪狗。這些流浪動物來源複雜,有的是飼主棄養;有的是由原本就在流浪在外的野狗、野貓生下;也有的是農家地區放養的「半流浪」動物生下來的(放養指飼主會定時餵狗、貓吃東西,但不把牠們關在院子裡或屋子裡,而讓他們在野外自由移動);另有部分是繁殖業者惡意棄養的繁殖種犬、種貓。
而這些流浪動物,被貓狗大隊或清潔隊捕捉後,就會送往收容所,也有民眾撿到小貓小狗,會直接送往收容所。過去,收容所用「安樂死」來紓解動物數量太多、照顧資源不足的問題。
但未來,收容所不安樂死,全台灣十幾萬隻的流浪貓狗也不會憑空消失,如果配套不足,「零安樂死」不只沒辦法讓收容所的貓狗倖免於難,只會讓牠們陷入生不如死的折磨。
超收10倍的動物之家,連走廊、辦公室都放滿狗
根據《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公立收容所應提供每隻動物「5平方公尺」以上的活動空間,每收容40隻動物,就應該置一名工作人員負責照料,每收容100隻動物,就必須請至少一位獸醫。
東森新聞報導,《十二夜》導演Raye曾表示,全台的39間收容所最多只能容納6,000隻狗,但對照行政對照行政院農委會2016年的統計資料,全台灣的收容所總共關了6萬4,276隻動物,超收10倍以上,就算減去認養的4萬多隻,也還有1萬6,157隻動物。保守假設其中只有一半是狗,8,000多隻的收容總量,還是遠遠超過能容納的6,000。
依目前收容所爆滿的情況,如果沒有更多人領養,又不得安樂死,收容所的貓狗只會越來越多。
台灣動物新聞網報導,收容所的籠舍如果過度擁擠會造成犬隻緊張,容易打架、互咬,嘉義市動物守護協會表示,白天時還能靠工作人員嚇阻,但夜晚就沒人制止,隔天總是能看到有狗兒身上出現打架造成的新傷痕,但目前收容所已狗滿為患,連走廊、工作人員的小辨公室中都放了狗,根本沒有空間單獨關較兇的狗。
除了打架、互咬,超收過多流浪犬貓,也會讓動物心理壓力倍增,可能導致免疫能力下降而生病,甚至死亡,因而提高所內死亡率。
根據行政院農委會的統計,2016年全台灣雖然已有五個縣市可以達到「零安樂死」的目標,但是在這些縣市收容所「自然死亡」的動物卻超過2,000隻,自然死亡率甚至高過部分仍在實施安樂死的。而安樂死率最高的屏東縣,雖然一年殺了超過1,000隻流浪動物,但卻是全台所內死亡率第二低的縣市,僅有1.0%的動物在收容所內自然死亡。
零安樂死政策執行後,想要緩解收容所超收問題,似乎只有認養、領養一途。
天下雜誌報導,就官方統計數據來看,2016年就有4萬8,000隻動物獲得領養,過去5年的趨勢也不斷上升。但是,領養的動物不見得都是去了一般的家庭,送到私人收容所的也算在統計數字內,全台平均有1/5的狗被轉去私人狗園,嘉義縣更高達7成是被私人狗園認領養。
私人收容所大多由愛護動物的愛心人士成立,靠政府補助、他人捐助或私人財產經營,因為收養的動物太多,又沒有政府給予的資源,有時候環境可能比收容所還糟糕。因為擁擠而造成互咬、傳染病,和糧食不足的問題,可能都是比待在收容所還嚴重。

此外,上下游也報導,讓狗從公立收容所轉到私人收容所還得再額外付一筆費用,各地價位不同,像高雄每隻就要價6,000元。但有錢都未必移得出去,2015年,壽山國家公園就已透露,私人收容所早已爆滿,導致連續兩次招標、移轉犬隻作業都流標,令他們相當苦惱。
零安樂死最重要的配套:「TNVR」與「精準捕捉」
自從2015年立法確定將實施「零安樂死」後,各縣市收容所都紛紛祭出各項配套措施,希望降低貓狗進入收容所的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TNVR」及「精準捕捉」。
TNVR是指絕育放養,包含捕捉(Trap)、結紮(Neuter)、施打疫苗(Vaccinate)、原地放回(Return)四個步驟。由執行TNVR的愛心志工或動保團體為流浪犬、流浪貓進行結紮並施打疫苗,在確保們不會生出更多毛小孩、也不會感染狂犬病的狀況下定期餵養,讓他們與人們共同生活在街頭,等他們自然凋零。
TNVR好處良多,由於貓狗本來就有地盤觀念,因此原地放回,維持某個地區一定數量的貓狗,可以防止更多的流浪貓狗不斷進入,控制當地流浪動物的數量。
而結紮除了防止他們不斷繁衍小狗、小貓,也能改善流浪動物的其他問題,關懷生命協會介紹,最顯著的改善就是牠們不會發情了,貓咪不會在半夜「貓叫春」擾人,公貓也不會再亂噴尿標示地盤;而公狗也不會因為爭奪母狗而打架,標示領域的亂大小便行為和因發情而生的情緒性攻擊都會顯著的減少。
更重要的是,原地放回不必把他們送到資源不足而容易生病、打架致死的收容環境,可以緩解「零安樂死」政策施行後收容所的照顧壓力。
而「精準捕捉」是相對於過去「每通報必捕捉」的狀況。
收容所的動物正是來自於被貓狗大隊或清潔隊捉去的流浪貓、流浪夠。不少民眾因為厭惡流浪動物帶來的大小便、發情期噪音,或害怕貓狗亂追人、亂咬人,一看到流浪貓狗就會通報。根據SPCA防止動物虐待協會的說法,政府一旦接收通報,就必須處理,因此全台收容所都擁擠不堪。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