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模「補稅案」聲請釋憲成功!540萬戶的所得稅可望少繳

名模「補稅案」聲請釋憲成功!540萬戶的所得稅可望少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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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認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法。

(中央社)
法官審理模特兒林若亞補稅案時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認定現行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法。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103到105年度薪資所得1730餘萬元,遭國稅局要求補繳684萬餘元稅額,並罰鍰135萬餘元。林志玲不服並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但打官司遭判敗訴定讞。林志玲不服而聲請釋憲,但未獲大法官受理。

這起案件源於前人事行政局長陳清秀與一名審理凱渥模特兒林若亞補稅案的法官,為其收入算薪資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聲請釋憲,一併了解這2案涉所得稅法有關薪資所得計算規定,是否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收入新台幣30萬元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指其收入是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官大法官今天舉行第1453次會議,會中就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指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等關於薪資所得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

然而,大法官認為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依此解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者關於薪資所得支出必要費用,只能扣除新台幣12萬8000元的法定扣除額,倘若未來修法成功,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因工作的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00元,可依修法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般,扣除必要費用;此外,名模林志玲等獨立工作者,報稅時也可扣除因執行業務所得發生的費用。

大法官另提出,現行稅制長期存有缺失,導致稅基流失,財富分配益趨不均,惟受制於司法的被動性,僅指出相關機關應通盤檢現行法令有關所得歸類、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各項租稅優惠措施是否過於浮濫等事項,要求有關機關悉心體察,貫徹租稅公平原則。

林若亞晚間透過經紀人表示,一開始聽到消息還搞不清楚狀況,後來接獲律師通知才弄明白,事隔多年,沒想到可釋憲成功,真的很開心,也很感謝大法官及法院做出公正明智判決。

自由報導,除了林若亞的釋憲案,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陳清秀不滿國稅局將他教書的鐘點費認定是薪資所得,限制他最多扣除十二萬八千元,陳主張他到大學授課的鐘點費是「執行業務所得」,應可扣除三十%,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轉而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相關稅法規定沒有違憲。

中時報導,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基於課稅需求,將申報者劃分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兩類,是有其必要性,但只允許前者列舉支出進行所得扣除,卻禁止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就是對課稅民眾進行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權。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進一步舉例說明,大學教授教書一年賺120萬元,但他為了準備教材自掏腰包20萬買書,依目前稅法他是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者,只能在計算所得淨額時扣除12萬8000元,依釋憲結果,往後修法應讓他可先扣除20萬的買書費用,再核定稅率。

蘋果報導,以往對醫師、律師等職業,考量其收入來源不是薪資所得,因此可採「執行業務所得」方式申報,且可扣除執行業務所花的成本,採實報實銷方式扣除。 大法官認為,一般民眾及藝人不能比照「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成本並扣除,違反租稅公平原則,2年內須修正。財政部粗估,約有540萬戶可望受惠。

根據財政部最近一次所得稅繳納統計,約有540萬戶薪資所得申報者,未來報稅可望受惠,此外2014年薪資所得總繳稅金1760億元,佔整體所得稅應繳稅額3830億元的4成6,財政部估算,即便將來依解釋文修法調整稅制,以每戶少繳2000元計算,國庫稅收影響約108億元。財政部官員表示,受薪階級未來如何列舉成本支出,將參考國外作法後修法尋找執行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