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白色恐怖與Mean Tweets

言論自由、白色恐怖與Mean Tweets
photo credit: REUTERS/Bobby Yip/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公衆人物應學會心胸廣闊一點,對於網上留言就當成mean tweets那麽讀一讀,不作小氣之舉,對於社會、對於自己身體健康是一件大好事。

近來有特首候選人說她和她的支持者在網上受到網絡欺凌、甚至將其稱爲白色恐怖,然後又有特首候選人回應說這些留言只是真心留言、無需玩弄語言僞術。然後不少人又說言論自由不是這樣的、要尊重他人等等的論述,究竟言論或表達自由是什麽呢?

首先言論自由是一個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被各國憲法或最高法院認爲是民主社會一個重要的政治權利。但是這不代表這是一個絕對、不可受限的權利,這在各國都是認同的,當然受限的形式則需受到不同層度的監管,確保其限制剛剛好。

言論自由的限制有幾種,在各國民法上常見的就是誹謗,誹謗指的是你説假話,請小心誹謗所規範的是說假話而不是評論,例如你無端指控一個沒有犯罪人偷東西這就是誹謗,但是如果你說「這人看起來是賊頭賊腦」這就是一個評論(當然在學術界中有人探討過惡意評論是否應包含在誹謗罪中,這暫時在現實案例中尚未看見)。除此之外,各國會因應他們自身的情況訂下一些規定,如在香港不可以以燒國旗去表達自己意見、不可以在警察未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前進行集會。而政府在制定這些限定時必須能夠將限定的合法目的(如保障他人的自由、國家安全等原因)論述清楚,同時亦需證明其限定不會過了分寸。

然而法律只是一個底綫,一個公民在民主社會中所有的義務和權利的底綫。一個公民在社會中享有言論自由,但也需確保不會逾越其底綫,如去鼓吹他人進行殺戮。

但大家在討論的互相尊重、白色恐怖又是什麽呢?

對於我來説,一個健康、理性、互相尊重他人意見、不作人身、背景攻訐、互諒互融的討論環境、社會氣氛那是一個理想而不屬于底綫的範圍。有言論自由是一個底綫、同時言論不可用作鼓吹殺戮又是另一條底綫,但是在這兩條底綫之間,人們其實有很大的空間説話,包括一些人身攻擊、胡説八道的評論。

我當然希望大家的討論的質素、氣氛是在那理想的層面上,可是要達到理想並不是用法律、嚴打就能成功。特別是從政的人,真的要學會直面面對這些人性中的一些醜惡,大家試想想,那些在網上留下尖酸刻薄留言的語句,你會在現實生活中對着一個素未謀面的陌生人用嗎?互聯網的興起、社交媒體的流行其實將人性裏面頗爲不見得光的一面放了出來,以爲在網上不會面阻阻就可以大放闕詞。但是換一個方面看,要求大家都假惺惺地帶上面具、不是真心相信地好言相對,這就如小時候父母教導孩子聽到粗口要捂著耳朵、看到親嘴鏡頭要捂著眼睛一樣,這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人是有醜惡、刻薄的一面,不去承認,你很難做好,重要的是從政者不是用直綫思維將其嚴打,而是務虛地用一些玩笑四兩撥千斤,自身將上述的理性理想做好,這才是王道。

「白色恐怖」一詞的由來,應該是從法國大革命以及及後的巴黎公社運動開始,說這身穿白色衣服的反革命政府軍對於革命軍的血腥鎮壓。而現今的定義,我則認爲是一個國家機器肆意對言論自由加上過分的限定,甚至對一些違反國家底綫的言論間接或直接施加不合比例的懲罰(如影響説話者的工作、將説話的人囚禁、甚至殺害),以達到將其聲音拒絕於大衆平臺之上的效果。

所以說網絡上斷章取義式或者會進行人肉搜索的欺凌,是否是一種新式的白色恐怖這就相當取決於發表言論者的身份以及在社會的政經地位,如果他只是一個MK仔,説了一些不着邊際、不知所云甚至是冒犯性強的話,也許我會覺得雖然他不值得可憐,但也不必要用全網民之力將其公審。但是如果是一個公衆人物,出來參選的政客,說人們的留言是對她的人身攻擊、覺得好慘、認爲這是白色恐怖、嗯……這就有點矯情了,因爲大衆一些發泄情緒的句子與你將會手握的權力相比,在香港的政治制度之下,就顯得有點微不足道了。

言論自由給予了你説話的權利,但在不作物理攻擊的情況下,也同時給予其他人評論(無論是有理無理、有禮貌或沒禮貌)你言詞的權利。這特別是對於一些公衆人物,學會心胸廣闊一點,當它們是mean tweets那麽讀一讀,不作小氣之舉,對於社會、對於自己身體健康是一件大好事。

延伸:
[雜談#40] 新亞細亞的孤兒 – 香港?

[侵權法#01] 誹謗、政客與風度

本文獲授權轉載,原文見辨法論政

責任編輯 : 周雪君
核稿編輯:歐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