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並不是一個友善的國家──最愛強調國際觀的台灣人,其實是不折不扣的「文化弱智」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人常常說要讓世界看見台灣、要走出台灣,但是大部分的時候,不是世界遺忘了台灣,而是台灣刻意遺忘了世界。
我現在沒有辦法看電視的原因是,一打開電視就會讓我很焦慮,因為看懂了媒體是如何用聳動的字眼來操控群眾情緒、用無關緊要的新聞來分散民眾對公共議題注意力、空泛沒有邏輯大聲嚷嚷的討論、甚至毫無求證卻字字確鑿的假新聞偽新聞。
說真的,這些每日每夜的魔音傳腦大量洗腦充滿各種歧視的言語,大大了影響大眾日常的生活品質。更不要說建立起屬於台灣人的宏觀世界觀了。
真正令我驚訝的是,紐西蘭人口450萬人、芬蘭540萬人、克羅埃西亞420萬人(前南斯拉夫聯邦國,台灣解嚴的時候他們還在打內戰),這些在人口上比我們小的國家,國際新聞比例高達60-70%,當重大新聞發生時,比例甚至提高到當日新聞的90%。
我問他們為什麼要看這麼多國際新聞(很蠢的問題我知道),他們說,我們國家都那麼小了,如果還不關心世界的話,我們怎麼跟世界連結?
台灣人常常說要讓世界看見台灣、要走出台灣,但是大部分的時候,不是世界遺忘了台灣,而是台灣刻意遺忘了世界。提升國際觀當然不是只靠瞭解新聞,了解世界各地發生什麼事,除了腦內的基本知識外,願意用心去了解,能夠尊重彼此的差異,願意跨出一步互動都很重要。
但是連這些基本知識都不具備的話,要怎麼去和來自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對話、聊天?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四、不知道在教什麼的教育
另外一個台灣人對於世界無感的重要原因是「考試導向的升學主義」再加上「生活經驗的缺乏」,這兩個東西是連在一起的,因為從早到晚就是一直考試,一直念書,根本沒有機會去嘗試別的東西,自己去體驗生活、去探索,自然感覺不到這個世界的脈動。
另外對於世界觀極為重要的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課的課綱(喔,還有國文課本),基本上都是當時國民黨為了正確化黨的形象和權威(legitimate authority)所設計的。在這樣的制式教育下,其實跟北韓人民看到的世界差不了多少。
其實CQ不一定得從出國或和不同文化的人互動中培養,從小到大的教育,建構我們世界觀的過程,就是一步一步在增強我們CQ。最早提出CQ的Early&Ang說,CQ的培養有「腦、心、身」三個層面,這個過程很像是人類文化學家在做田野調查時的OCP(Observation 觀察、Communication 溝通、Participation 參與)。
- 腦: 透過觀察與學習,在腦中累積知識
- 心: 願意了解不同文化的差異、願意溝通
- 身: 能夠拿除框架參與互動來理解不同文化的人的生活
新聞和校園教育在CQ培養的第一步就先把大家的腦給毀了,更別說以開放的心胸去了解其他文化,甚至別說是走進世界裡了。
我其實對於主流媒體針對「打工度假」的汙名化覺得很有趣。主流價值觀從二十年前就一直在提倡國際觀的重要,但是提了這麼久,國際觀對大眾仍然是一個非常抽象、遙遠,用來操控、恐嚇下一代的名詞。
但是當今天有一群年輕人有機會出去浸淫到另一個文化裡,好好培養國際觀,甚至是他們一直被耳提面命的「練英文」時,同一群倡導國際觀的人又跳出來罵它們是台勞、草莓族。原來對他們來說,國際觀要在台灣裡才能培養阿!或者是,國際觀是有錢能夠出國的人才配擁有的東西。
我常常覺得,生長在台灣的七、八年級生,沒有精神分裂都算大幸。
要我們當一個有用的人,卻老教我們只有在考卷上有用的無用之事;從小到大都要乖乖聽話、做好自己的角色義務、盡本分,到了大學才要我們獨立思考批判,等到開始工作又只讓我們當制度下的奴隸。都說嘗過溫柔以後的寂寞更難受,殊不知嘗過思想解放後的壓抑與禁錮才更令人痛苦。
畢業前父母要子女拚死拚活衝頂尖,結果畢業後才發現原來他們只想要我們輕鬆平庸;以前是要當老師,自從流浪教師多起來之後,現在只要考公務員就好了……(族繁不及備載)如果村上春樹的青蛙老弟要救台灣的話,他一定會挑選這群七、八年級生。
扯遠了,重點就是教育讓我們沒有文化智商裡最基本對於外界不同文化的了解。
五、歷史帶給我們的自卑感所造成的歧視
如果要給台灣還有台灣人一個名詞,我會說是「自卑」。
這邊我稍微揉合《被討厭的勇氣》這本書裡提到的自卑的概念來討論。
不斷被殖民的過程,自然而然就會產生一種「自己處處不如人,價值不過如此而已」的感覺。其實自卑感也沒那麼可怕,就是一種覺得我還缺少什麼的狀態,很多國家都有,沒有什麼大礙。
真正可怕的是「自卑情結」,也就是開始把自卑感當作藉口來使用,就是「都是因為我沒有XXX,所以我才沒辦法XXX」。而這個自卑情結會演化成另一種特殊狀態叫「優越情結」,也就是「表現的好像自己很優秀,沉浸在虛偽的優越感中。」
台灣人的這兩個情結運用到了文化交流上,就造成了文化交流的大忌-「歧視」。
歧視在種族多元的國家(歐洲各國、美國、澳洲)都是非常重要的議題,我在歐洲念書時,常常就會聽到歐洲同學在聊天時半開玩笑的跟我說 “You racists!"(你這個種族歧視者),甚至是 “You nazi!"(你這個納粹)。我一開始還很不解為什麼他們要這樣說,日子久了,才知道我常常沒有意識到自己針對不同種族所發表的言論居然是有偏差的。而對於種族敏感的歐洲學生,聽到我這樣說,才會覺得很不可思議。
Tags: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