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並不是一個友善的國家──最愛強調國際觀的台灣人,其實是不折不扣的「文化弱智」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台灣人常常說要讓世界看見台灣、要走出台灣,但是大部分的時候,不是世界遺忘了台灣,而是台灣刻意遺忘了世界。
這個就是台灣人的自卑情結與優越情結在CQ上的展現。因為自卑,所以不斷討好認為比我們優秀的人;因為優越,所以不斷瞧不起那些我們覺得不夠好的人。也就是在文章一開始提到的正向與負向歧視。

Photo Credit: woodleywonderworks @ Flickr CC BY 2.0
我發現,台灣人跟外國人交朋友的想象,只有四種形式:
1. 練英文
不管它是哪一國人,只要他是白人,我就要找他練英文。世界上白人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要陪我練英文,幫我把英文變好,這樣我就可以考很高分。
2. 異國戀
也就是大家常說的CCR(Cross Culture Romance,或是被醜化的「ㄈㄈ尺」)。這個現象Paris Shih在〈全球慾望城市中的陰性惡魔:當台灣女人遇上西方男人〉這篇文章中有很精彩的剖析,關於我們社會中的道德恐慌、俗世惡魔、閹割焦慮、殖民情節、父權框架、厭女心態、女人何苦為難女人的女性獵巫現象。(必讀)
3. 導遊式交流
我的外國朋友跟我說,其實台灣人並不像你們說的友善。當然,要跟台灣人做朋友很簡單,但是要跟台灣人變成好朋友卻很難。
我覺得原因在於,我們都太太強調外國人跟我們的不同了。常常交換完基本資訊之後(你從哪裡來?你來台灣多久?你去過哪裡?你會不會說中文?你去逛過夜市嗎?你有吃過臭豆腐嗎?),就沒有辦法開啟一個正常可延續討論的話題。
我覺得這個原因是因為,我們對於除了台灣以外的世界,都只有單一故事,充滿刻板印象,所以沒有辦法想像「外國人」跟我們人性共通之處。
擁有單一故事是很危險的,來自奈及利亞的作家Chimamanda Adichie曾在TED分享過「單一故事的危險性」。
(相關文章:沒有讀萬卷書,即使行萬里路也是枉然)
他裡面提到從小到大她所讀的童書、小說,裡面的人物都是金髮碧眼的白人,跟她的生活完全不相干,因此無法架構也沒辦法認可自己的文化。(其實台灣小朋友一直到現在也都還沒有自己的卡通、兒童文學,我們看的都是美國和日本的生活,我覺得這是非常嚴重的!我們不知道怎麼跟小孩說自己的故事。)
然後也提到她是怎麼看隔壁村子窮人家的小孩,她怎麼對他們有單一故事,就如同後來她飛到美國念書後,美國室友對她身為「非洲人」的單一故事。
最後她也提到「說故事的權力」。有權力的人,才能說故事。美國的好萊塢向全世界說了多久的故事了?早十年前日劇盛行時,是日本人向全亞洲說故事;而現在,則是韓國人在向全世界說故事(K-Pop、韓劇、韓國電影)。什麼時候台灣人也能向全世界說故事呢?
我覺得只能做導遊式交流,是因為我們太自卑了,不願相信自己不用做什麼就可以被喜歡,不願接受自己原本的樣子,再加上華人的好客,想要盡地主之誼的壓力,所以一定要帶他們去看很特別很不一樣的東西。但問題是,這樣交流的友誼是無法長久的。
如果無法走進生活裡,就無法變成朋友。我跟不同文化朋友相處時的江湖一點訣就是:在做特別的事情之前,先做不特別的事。
要去鼎泰豐之前,先吃巷子口的乾意麵;不需要等到太魯閣馬拉松才約他們,平常自己想要做什麼運動就可以找他們一起去。
先從生活中建立起慣例,找到沒有壓力能聊天的節奏,一起做一些不特別的事,了解了這個朋友,覺得這個朋友值得繼續交往後,才一起做特別的事。
放下導遊式交流,才是異文化友誼的開始。
(相關文章:怎麼跟外國人變熟?(江湖一點訣))
4. 上面三種交流都只適用於白人,對其它人種就是大方的「負向歧視」
而且我發現我們歧視最嚴重的,居然是自己人,就是那些從小出國念書念完大學才回台灣的人,我們不會把他們當成是台灣人,甚至還對他們抱有先天敵意。
前陣子柯P的新娘進口說,台泰混血兒小逸就以親身經歷寫了一篇文章,批評台灣人對東南亞人的歧視。更難堪的是,她點出了台灣人其實不是對不同人種的歧視(台灣人真的沒有什麼概念),而是對窮人的歧視。如果今天對方是一個有錢有社會地位的印尼人,我們就會改變我們的態度。
沒有文化智商,就會缺少對一個人的基本尊重;沒有文化智商,我們就不會思考什麼是人權。人權不是只有在戰亂國家才會出現的名詞,人權應該是必須要時時刻刻在生活中出現的討論的主題,就是一個人應該要怎麼樣被好好的對待。關於同性婚姻、關於死刑廢存、關於教育、關於政治,這些都是為了要提升人權。(回想起來,以往升學主義的權威教育其實都是對於人權的剝奪)
《How to start a business in Taiwan》的作者瑞典籍創業家Elias Ek,最近訪問了一個在台灣念書工作了22年的德國人Arwed Graubner,並撰寫了一篇文章,探討這種台灣人最常拿來自嗨的「假性友善」。他覺得台灣人老是把外國人當小孩或是白癡,不相信他們能夠把事情做好,不管他們會不會講中文,他們的能力都會因為他們不是台灣人而不受到認可。另外,我外國朋友也常常跟我抱怨台灣人的「過度友善」,常常讓他們覺得不受到尊重也很不舒服。
如何跟異文化互動,我在這本書 《為什麼去遠方:啟程,到別人的生命裡尋找答案》 裡寫了很多小筆記,是我自己在歐洲那一年跟來是世界各國學生互動的經驗、心得和困難,雖然主要是跟歐洲學生的互動,但是裡面很多概念都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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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