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判刑以及政府應作之擧

旺角騷亂判刑以及政府應作之擧
Photo Credit: AP/Vincent Yu/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香港人很多時候對待犯罪、法律都有一種絕對化的思維,法律内就是絕對正確、法律之外就是絕對錯誤。但任何讀法學、犯罪學的同學都會知道,「罪行」這一概念是社會常規塑造出來,而法律就是用來推行這一社會常規或言强化這社會常規。

行文之時,法庭僅上載了判刑理由但是尚未上載定罪判詞,所以我日後再寫一寫區域法院定罪的理據和邏輯。

今日此文,想探討的一是判刑理由以及實際上政府欲想達至善治應做但未做之事。

法庭認爲就「暴動罪」的判刑應考慮下列四項因素(第18段):
1) 使用暴力的程度;
2) 暴動的規模;
3) 有否預謀;
4) 涉及的人數

暴動罪針對的是集體性的暴力行爲。正如判刑理由的第19段說:「對於暴動罪行的判刑,主要是針對其集體性的暴力行為,並非着眼於個別人士所幹的事。一個人向警員投擲玻璃樽,獨立地來看這行為或許未必招致長時間的監禁,但20人 、 30人一起或輪流向着警員做同樣的事情,特別在群情洶湧的情況下,更可能出現上訴庭所講的飛速地蔓延,暴力場面隨時失控。」

法官認爲法庭要如越南船民暴動案中,考慮負責管理船民中心懲教人員般考慮管理社會的人(警察)的利益以及社會的秩序,所以其判刑必須嚴厲以收阻嚇作用。但是法官認爲,本案雖在暴力層面與參與人數上不下於船民案,但沒有像船民案般有預謀(第36段)。因此法官認爲他必須透過判刑「傳遞一個訊息—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

這就是法官在對三人判下三年的判刑時所作的想法。

針對暴動罪(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的仔細定義以及此案對日後游行示威的影響,我會在研讀定罪判詞後再作探討。

但核心問題是:

「爲什麽這些年輕人會冒着如此風險走上了街頭做了這些事?」

香港人很多時候對待犯罪、法律都有一種絕對化的思維,法律内就是絕對正確、法律之外就是絕對錯誤。但任何讀法學、犯罪學的同學都會知道,「罪行」這一概念是社會常規塑造出來,而法律就是用來推行這一社會常規或言强化這社會常規。

當然,暴力在承平時代固然不是一件大衆可以接受的事,也不是在應然的情況下我樂見的東西,可是暴力、犯罪僅是一個表徵,更深層次的問題都躲在這些表徵之下。香港人很多時候都是用一種視而不見、視爲異己的心態去對待一些被定罪的人,認爲他們只是社會的邊緣人,認爲他們可以被掃進沙發底然後繼續發着一切安好的美夢。而我們的一些傳統精英、政治領袖也樂見大衆們是如此的思維和想法,繼續運用着那落後了二三十年的管治手法而毫不醒覺。

在六七暴動後,港英政府爲了維持對香港的統治,認真地派出專員對暴動及其成因進行調查,從而從中得出一些對日後施政有幫助的結論,從而開啓了七十年代港英政府對港政策的改革。然而在今天,政府仍不願意面對法律、懲罰背後所代表的社會、政治問題,打算以逃避、視而不見的心態希望假以時日這些問題就會消失,然後社會就不知道爲什麽地就可以和解。問題是一個建基於部分事實的和解能持續嗎?不肯直面面對困境和錯誤所得出來的解決方法能行嗎?我想這用常識就能夠回答。

也許就如最近有位建制高人所説:「這個城市的問題是無能力者不斷靠埋堆上位,而最大的問題是這些人還真的能上到位,然後用盡全力保存自己的存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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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授權轉載,原文見辨法論政

責任編輯:周雪君
核稿編輯:歐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