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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官會判太陽花學運無罪?讓我們先來溫習一下何謂「公民不服從」

為何法官會判太陽花學運無罪?讓我們先來溫習一下何謂「公民不服從」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美國詩人梭羅是現代公民不服從運動的重要起源者之一,他認為,當人們基於良知,反覆思索政府的政策,如果發現政策不符公平正義時,那麼應該秉持個人良知,拒絕遵守配合此項政策。

我想提醒大家公民運動的本質,公民運動的發生,代表國家體質出現了病態,但也正是公民運動,才是社會前進的動力。

318學潮破壞了民主法治?

如果你有聽到有人跟你說,318學潮已經破壞了民主法治,不管這個人是教授、名嘴、或是親朋好友,我可以肯定的跟你說,這個人根本對於民主法治這四個字沒有任何一點基本的了解。

民主法治是現代民主憲政國家非常重要的基礎,民主兩個字我就不多贅述,身為一個研習公法的學生,我必須指出所謂的法治的真義,跟大部分人的認知有很大的差距。

民主法治的法治兩個字,來自於法治國原則概念,什麼叫做法治國原則呢?法治國原則指的是「國家必須依法而治,國家的行政必須依客觀並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法規為其統治權行使之基礎。其內涵包括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基本權之保障、獨立有實效性之司法救濟途徑,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

換句話說,這世界上只有一個主體可能破壞法治,那就是政府,所以學生的行為有可能違法、有可能造成治安的顧慮、有可能影響交通或其他人的權益,但是他們絕對不可能破壞民主法治。

因為這裡所稱的法治,指的並不是人民要遵守法律,而是政府的治理,必須依照法律,否則就失去其正當性基礎,很多人把守法跟法治混為一談,人民需要守法,而必須維護法治的是政府。

那如果政府的施政不符合法治國原則的時候怎麼辦呢?很多人誤以為利用選舉就可以在體制內達到目的,因為民意選擇政府是民主的表現,但是當法治已經遭到破壞的時候,你就不能再用一個合法的手段來解決。

這就像有一部車子的引擎已經壞掉了,你只能換一部車子,或是徒步去求援,你不能要他開著壞掉的車子去求救,因為車子早就已經壞掉,你要期待這部車子來拯救你,實際上是不可能。

所以這世界上有所謂的「公民不服從」,你可能利用各種的方式來抵抗政府違反法治的行為,當然,這些方式當中可能是違法的,但是我還是要強調,真正能破壞法治的只有政府,人民只有可能違法,但是當沒有法治的時候,違法也可能是正當的。

舉個例子,如果台北市政府現在通過一項決議,搭捷運一趟要一千元,這個案子既通過所謂的民主代議制度審查,也合法的公告,你搭捷運不給錢硬要上車,當然是違法沒錯,但這樣的法律顯然不合法理。

當然,不管訂定什麼金額都可能有人不滿意,總是會有人覺得太貴不想繳,但是當你出現一萬人、五萬人、十萬人搭捷運都拒繳票價的時候,那麼這個立法肯定就有問題,不一定是絕對的錯誤,但肯定是那裡出了問題,讓人無法遵守。

所以,這些人所聚集起來反抗的意志,正是標準的公民不服從,但是這些違法的行為並沒有破壞民主法治,因為民主法治早在政府違法濫權的那一刻就已經破壞了。

馬英九 太陽花 318
Photo Credit: 綠魚 @ Flickr CC BY 2.0

你們的行為違法了,所以沒有正當性?

有些人認為,公民不合作運動,就是一群不守法的人,在破壞法律,其實,在公民不服從的行動中,行動者不但沒有放棄守法義務,也不會呼籲大家放棄守法態度。

事實上,公民不服從的運動者,正是站在法律的立場上,來抵抗他們心目中不正義的法律或是政府行政,而他們從來也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而且已經預期到要接受法律的處罰或制裁。

因此,公民不服從雖然本身涉及行為的違法性,但不代表公民不服從行動者,就是不具守法態度,或是法律的破壞者,相反的,正是承認守法義務與對於法律的忠誠態度讓公民不服從的實踐成為可能。

聽起來矛盾,但我們如果把法律分成兩個層次來看,一個是個別的法律規定或法條,一個是整體的法律制度,公民不服從也許違背了某條法律,可是對整個法體系來說,公民不服從並沒有違反守法義務。

違反集會遊行法的人不會破壞集會遊行法,因為這個法不會因為他違法而不存在,他也會因此而受罰,但是他可能在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行為中,得到某種訴求或正義的伸張。。

馬丁路德金所發起的反種族隔離運動,發動大量的黑人違法進入禁止黑人進入的餐廳、酒吧、商店內靜坐,最後的結果是聯邦法院裁決種族隔離政策是違憲;甘地的不合作運動讓他入獄,但最後的結果是得到英國承認印度獨立。也就是說,公民不服從雖然採取的是違法的方式,但它所要達到的是一個公平公正而且合法的結果。

公民不服從運動要具備四個特徵:不服從行為必須是公開的,而且要有具體訴求,亦即行為者必須以明確的行動對社會表明法律政策之不公正處;不服從行為必須以非暴力為之;不服從的對象是不公正法律及政策;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

因此,公民不服從的違法行為,跟一般的違法行為有什麼不一樣?其差別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公民不服從運動者不會主張自己的行為合法,所以他們主張的是「理性、和平、非暴力」等等,其次,公民不服從運動所欲達到的目標,是讓不正義的法律或行政得以改正。

因此,如果學生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是違法,但是他們是認為失能的代議制度需要受到檢討,所要達成的是制定一個合理的法律制度,那麼這樣的行為,自然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具理由的公民不服從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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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Abbygail ET WuFlickr CC BY ND 2.0

你們這些學生,憑什麼認為自己代表多數人的聲音?

除了之前兩篇文章所談過的,何謂法治國原則,還有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正當性之外,還有另外一個問題是許多人所困惑而且被質疑的,那就是如何證明公民不服從的聲音代表大多數的聲音,50萬人能不能代表2300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