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神與無賴的死亡交叉:項羽分封因追求「齊頭式平等」才失天下?(上)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單打能力極強的項羽最終卻輸給看似不起眼的大叔劉邦,讓後人大惑不解。其中「分封不公」一直被點名為項羽與劉邦的死亡交叉。然在下卻以為項羽的分封除了劉邦之外,都是非常公平公正公開的。
文:Stanley
前言
項羽被稱為東方的亞歷山大,不僅生涯作戰勝率超過了98%。更以25歲的輕齡統一天下,非常的Man。然而單打能力極強的項羽最終卻輸給看似不起眼的大叔劉邦,讓後人大惑不解。其中「分封不公」一直被點名為項羽與劉邦的死亡交叉。然在下卻以為項羽的分封除了劉邦之外,都是非常公平公正公開的。反過來說,項羽其實是追求齊頭式平等才失天下的,以下討論。
一、如何分封最公平?
就人性的觀點,薪水沒人在嫌多的,大家都嘛會認為自己功勞很大,都嘛希望分到的餅可以多一點。問題是天下的餅就那麼大,不管項羽如何以科學數據劃分,一定有人會該該叫、出來亂。講白了,社會上所謂的「平等」,不過就是拿來炒作、操弄的偽命題罷了。除非項羽能夠像某些直銷公司那樣,每個員工職位都是經理、副總,問題是項羽他們家不是詐騙集團。
二、項羽捨棄帝王制,選擇分封制的客觀因素?
秦朝覆亡,項羽是公認的滅秦第一人,但也是集結各地軍閥逐鹿中原的破窗效應。只是這些軍閥眼下拳頭拚不過,只好先抱抱大腿,希望屆時項羽裂土封侯。實際上軍閥的手中仍握有兵馬、各懷鬼胎,這種氛圍下項羽再狂傲也不敢稱帝。
另一個客觀的因素是秦朝的郡縣制無法有效壓制地方的叛亂,導致秦朝短短15年就覆亡(劉邦當時稱帝,也因為秦朝的帝制失敗出現許多質疑的聲浪)。當時歷史經驗並不多的情況下,項羽只能選擇保守的西周封建制,國祚較長久。
三、項羽捨棄關中,選擇定都彭城的客觀因素?
項羽的國家、爺爺、叔叔,都毀於秦人之手,讓項羽從小對秦人就非常痛恨,於是項羽在反秦戰事中不由分說幾乎城破每屠抵(ㄉㄨ)帳(ㄒㄧㄠ˙),冤冤相報下秦人對項羽的仇恨值也被拉得很高,這不管從哪個角度看項羽都沒辦法在關中定居下來,還不如回到同溫層楚國受萬眾寵愛,加上彭城的交通便捷,哪個地方出了什麼亂只要有人空中回報項羽也能隨Call隨到(但也被韓信指出彭城交通發達因此為易攻難守的四戰之地)。
四、分封不公的說法來源?
通篇史記最主要出處還是《史記卷九十二.淮陰侯列傳第三十二》中韓信指出項羽「以親愛王,諸侯不平。」
「以親愛王」這句話其實有盲點,項羽分封的標準是「軍功」,但被提名至少你得是項羽的同路人吧?你會養肥你的政敵等哪天來清你家的財產嗎?且名單上所有人都立有軍功,並沒有走後門、黑箱作業的嫌疑,這等等會討論。
「諸侯不平。」就更不用講,前面有說過追求平等只是一種偽命題。
五、項羽如何劃分十八路諸侯?

主要是以戰國七雄為藍圖將天下分成十八塊,再加自己共十九塊。前面有說分封的標準是軍功,以下整理:
- 楚國
西楚霸王項羽:滅秦第一人,為當時諸侯領袖所以稱霸。分封自己西楚、東楚、梁地共九郡,自封西楚霸王,為天下最大的諸侯國,再將南楚三分。
*三楚:以彭城為核心的西楚、以吳郡為核心的東楚、以江陵為核心的南楚。
九江王英布:與臨江王共敖、衡山王吳芮三分南楚。原為反秦首領,附屬於楚懷王,在項家軍中時常擔任先鋒,軍功很高,項羽基於調度考量封西楚隔壁為九江王。
臨江王共敖:與九江王英布、衡山王吳芮三分南楚。原為反秦首領,附屬於楚懷王擔任上柱國,率兵攻下南郡一帶,加上原爵位,封臨江王。
衡山王吳芮:與九江王英布、臨江王共敖三分南楚。父親吳申曾任楚國大司馬,楚國滅亡後吳芮為秦國番陽令,反秦戰事中以此佔據番陽,自稱番君,隨項羽入關,以番陽郡封衡山王。
- 秦國
漢王劉邦:與項羽是當時反秦戰事中最具戰鬥力的隊伍,最先入關中,功勞次於項羽。依照楚懷王約定先入關中者為王,但遭受范增挑撥,以「巴、蜀亦關中地也。」為由將其分封到當時荒蕪的巴、蜀、漢中,封漢王,名作分封實為流放。

雍王章邯:三秦之一。秦國精銳驪山軍團的主將,因投降項羽成為壓垮秦國的最後一根稻草,在原秦地封雍王。曾擊殺項羽的叔叔項梁,項羽念其作戰能力與軍功不記前嫌封在最重要的關中門戶雍地為王防堵劉邦。
塞王司馬欣:三秦之一。秦國精銳驪山軍團的副將,因投降項羽成為壓垮秦國的最後一根稻草,在原秦地封塞王。早年項梁犯罪,當時為秦朝官吏的司馬欣放走項梁,加上又勸章邯投降項羽,因此項羽對司馬欣感激不盡。
翟王董翳:三秦之一。秦國精銳驪山軍團的副將,因投降項羽成為壓垮秦國的最後一根稻草,在原秦地封翟王。
- 齊國
膠東王田巿:田齊復國者三兄弟田儋之子。在反秦戰事中因原齊王田儋戰死,被叔叔田榮立為齊王。後因田榮賭氣並未隨項羽入關引發項羽不滿,無視田榮將齊國三分,封田巿為膠東王。
*田齊復國者三兄弟:從兄田儋、田榮、從弟田橫。
齊王田都:田齊復國者三兄弟田榮的副將,背叛田榮隨項羽入關, 封齊王。
濟北王田安:田齊復國者三兄弟田榮的副將,背叛田榮隨項羽入關,齊國末代君王齊王建的孫子,因攻克濟北郡,封濟北王。
- 燕國
燕王臧荼:原燕王韓廣部下,曾隨項羽救援鉅鹿,後隨項羽入關,受封燕王。
遼東王韓廣:原燕王,原武臣部將,攻下燕地後自立為王。未隨項羽入關,項羽因而將燕地二分屬意臧荼為燕王,韓廣則遷徙至遼東為遼東王。
- 趙國
代王趙歇:原趙王,趙國宗室。原自立為趙王的武臣死後被張耳、陳餘所立,與張耳二分趙地,封代王。
中山王張耳:與陳餘一同復興趙國,隨項羽入關,封中山王。陳餘因後與張耳絕交未隨項羽入關,僅被項羽封三縣為侯。
- 魏國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