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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回歸殺了Uber?台灣Uber重新營運的兩難

Uber回歸殺了Uber?台灣Uber重新營運的兩難
Photo Credit: Uber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強調會合法營運宣示下,Uber究竟怎麼合法營運備受關注。筆者針對台灣現行租賃車法規及交通部所揭示的原則試作分析及討論。

文:威克勞

Uber在今年2月10號因不敵重罰而宣布暫停營運兩個月後,日前發布新聞將以完全合法的方式與台灣的租賃車公司配合重回台灣市場,讓沉寂一陣子的Uber爭議問題再度翻上檯面。只是在強調會合法營運宣示下,Uber究竟怎麼合法營運備受關注。筆者針對台灣現行租賃車法規及交通部所揭示的原則試作分析及討論。

台灣的租賃車營運的原型概念是:租賃車公司提供車輛供消費者租用,消費者是車輛租賃契約的承租人暨駕駛人,目前國內最大租車公司如和運、格上等主要就是經營這樣的業務,清楚簡單。

但後來又發展出代僱駕駛的租賃車服務,亦即租賃車公司除了單純提供車輛之外,同時可以代替消費者僱用駕駛,而這名駕駛因為從事是營業服務,因此必須具有職業駕照,而乘客除了是車輛承租人之外,同時也是司機的僱用人。譬如一般最常見的跑機場接送的租賃車,就是這類型,亦即帶有司機的租賃車,而這也就是Uber宣告要合作的對象,媒合附有駕駛的租賃車與乘客之間簽訂小客車租賃契約。

只是,如果依照現行法規要合法跟租賃車合作時,Uber的營運模式必須有什麼變化?依照交通部官員日前針對Uber合法化營運的說明,可以歸納出幾個重點:

一、 Uber不得為運輸派遣的營業主體:因為Uber未申請為運輸業或運輸服務業,因此Uber僅能從事資訊業務服務(如App)的提供,但不能是整體車輛派遣營運的主體。Uber變成是台灣現有租賃車的租賃平台,僅委由Uber代為媒合,但是車輛司機管理、派遣、定價及連帶責任等通通是由租賃車公司負責,而非Uber。(未來App顯示的交易主體應該是台灣的租賃車公司)

二、 Uber不再有私家車服務:因為是與租賃車公司合作,因此從Uber叫車系統所叫到的車輛,將是合法租賃車業者所提供及派遣的營業車輛,不再是私家車提供服務。(自家車輛共享概念掰掰)

三、 未來整個Uber派遣模式必須符合現行的租賃車的法規去運作:

  1. 乘客(承租人)搭車時必須先提供駕照及身分證字號記載於出租單。(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1條第一項第1款)
  2. 乘客(承租人)搭車時必須先驗明身分證件。(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一項第3款)
  3. 租賃車不可以在路上巡迴等待攬客。(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第一項第8款)
  4. 車資必須在出租單上預先載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1條第一項第2款)

根據交通部所揭示的合法營業原則及現行租賃車法規的規定來看,Uber要以租賃車合法營運的結果將有如下的變化:

  1. 乘客不是跟Uber叫車而是藉由Uber App向某家租賃車公司租車(附帶有駕駛)。
  2. 所有車輛都是營業車輛及司機都是職業駕駛。
  3. 乘客要叫車前要提供自己的駕照及身分證字號。
  4. 乘客搭上車時要先拿出身分證供查驗證明確實是承租人。
  5. 在路上不會有Uber空車巡迴行駛等待客人呼叫,而是乘客叫車媒合確定後,由租賃車公司派出車輛接送。
  6. 車資不再是按實際里程計費而是預先確定登載於出租單上並且只能照單收費,甚至也不能由Uber App統一決定價格,必須由各家租賃車公司按照自身營運成本個別報價(因為如果參與合作租賃車同意全部由Uber統一定價,那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上的聯合行為而觸法)

如果真的要按符合現行租賃車法規方式營運,那麼我們搭乘的還是Uber嗎?還是只是使用Uber App的台灣租賃車?聽起來有點荒謬,但卻是真真實實依照現行法規規定下的租賃車營運方式,只是不知道這是不是高舉著共享經濟、創新模式、時尚進步的Uber愛好者所能接受的營運模式?

因此可以預判,Uber如果真的按照台灣現行合法的租賃車營運模式去營運,其實那也不是Uber了。果真如此,那只能說Uber此次回歸只是Uber殺了Uber,Uber未來也不會再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因為那就只是App化的租賃車而已。

然而,按照Uber一貫的行事風格,劇情當然不太可能是這樣的結果。 Uber作為一個以全球化營運為主的跨國公司,某程度上必須確保它App運作及服務風格的一致性,而且Uber習慣將內部營運成本外部化(不繳稅、不負擔司機成本、不負擔營運責任)以創造超高獲利模式來促進募資的作法,如果真的全部合法化,那麼租賃車必須開立發票(5%營業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17%),甚至司機個人所得稅的種種成本也都必須計入它的營運成本考量(可能要補貼司機或租賃車公司),Uber更不可能為了台灣而去改變它整體的經營原則。

因此,Uber重新營運的結果很可能只是借用租賃車的外殼,繼續營運原來的計程車模式業務,同時Uber更不可能放棄營運主體的角色,而淪為單純提供派遣平台的資訊服務業者。這從Uber近日所公布的司機招募方案中已可見端倪,如果僅是一個配合租賃車公司的資訊平台,其主要的工作就媒合乘客與現有租賃車公司派車而已,何須自己提出招募司機方案?

一個資訊平台業者卻在招募運輸業的司機,甚至設定司機招募的條件及補貼方案,未來如果車資的費率仍是由Uber決定,車資收入仍是直接由Uber收取分配,整個營業的要素(司機管理、費率、金流分配)Uber都參與決定了,那麼要說Uber沒有經營運輸業務就根本只是睜眼說瞎話。

然而,一旦再被主管機關認定未有租賃車公司執照,卻營運租賃車業務時,那麼10萬到2,500萬的公路法罰款就將繼續臨身,屆時Uber的營運還能繼續多久?從上次新修公路法生效(1月6日)到Uber宣布停止營運(2月10日)大約歷時一個月,這次呢?

職是,Uber究竟是要選擇殺掉過去的Uber而採取完全合法方式經營,還是要採取合法掩護非法的方式持續違法下去,這是一個兩難的習題。而造成這個結果的原因就在於台灣的租賃車相關法規確實難以與Uber的營運模式契合。至於交通部要不要為了Uber而修正租賃車法規,則是牽動到台灣計程車與租賃車的分界問題,而這也是交通部的兩難習題。

何況在累積大筆罰款及欠稅未繳的情況下,又大動作宣布回復營運,等同對於台灣法律及公權力執行能力的漠視,讓人不禁質疑未來如果Uber持續以挑戰法規的方式營運,政府真的有能力執法嗎?如果Uber如同方唐鏡(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一角)玩起「我又進來了,我又出去了,我又進來了⋯⋯」的遊戲,那受傷害的就不僅僅是那些聽從Uber廣告加入的司機及業者而已,台灣的法律及公權力也會跟著趴下。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