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提議:政府當藥頭、毒品正名化、大麻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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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委員、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指出,現行監所對單純施用藥物者難以有效,施用毒品者在監所反而能遇到更多供應者、更多藥物,而收取戒治費用更是變相懲罰成癮者家屬。
(中央社)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委員林文蔚在政策意見書中的毒品應正名為藥物以及除罪化等惹議。緝毒檢察官今天感嘆「做得這麼辛苦,似乎白忙」,網路名人朱學恆則說「歡迎毒犯移民」。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將在明(20)日舉行第四次會議,討論緝毒政策與毒品重刑化政策之檢討,含施用毒品罪一罪一罰之檢討等議題。
林文蔚在藥物成癮及物質濫用政策意見書指出,必先「正名」,毒品一詞由來己久,然而其負面詞意讓人覺得無可救藥,「反毒戰爭」一詞亦讓人想起170年前的鴉片戰爭,而且這場戰還輸到脫褲子…...毒品一詞應先正名為「藥物」(Drugs)。
反毒政策檢討部分,他建議檢討單純施用藥物全面除罪除刑,無傷害性或低度傷害性的藥物除罪化,並探討藥物成癮者到底是病人還是犯罪者?若是施用藥物是重大公共衛生政策,則單純施用藥物則應全面除罪除刑化。另無傷害性或低度傷害性的藥物,例如大麻應該除罪化。
林文蔚的意見引發熱議,一名緝毒檢察官感嘆「做得這麼辛苦,似乎白忙,不懂這是(第五組)在開什麼會」。
朱學恆在臉書也引用相關報導,還說,「恭喜恭喜,台灣的毒品犯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要幫你們除罪化啦!歡迎菲律賓毒犯移民或是來台灣進行吸毒觀光之旅!」
中時報導,國是委員、宜蘭監獄管理員林文蔚指出,現行監所處遇對單純施用藥物者難收實質成效,施用毒品者在監所反而能遇到更多供應者、更多藥物,而收取戒治費用更是變相懲罰成癮者家屬。
林文蔚認為,「落湯雞療法」是監所最普遍對海洛因成癮者的療法,即讓成癮者置於舍房內讓其自然脫癮,此不僅徒增成癮者痛苦,也增加監所管理困擾。而監所缺乏心理衛生資源及對成癮者的汙名,都是衛福部應全面接手單純施用藥物者戒癮治療的理由。
報告還指出,政府在反毒和減害的經費使用上,花了太多在成效不彰的各種廣告宣傳以及各種方式的宣戰、講習裡,建議重視長年反覆進出監所的成癮者,如設安定基金以協助就業與安置。
至於如何斷絕供應鏈,林文蔚提議,藥物交易的龐大利潤來自於被捕的風險,唯有由政府出資製造販賣,藥物公賣,價格統一透明品質好,政府介入當藥頭,原先市場上的製造和販賣者才會無利可圖。
荷是生非報導,全球對毒品最開放的國家荷蘭,所採用的方法甚至比林文蔚所提的內容更開放。
在荷蘭,毒品分兩種:軟性毒品跟硬性毒品。大麻就屬於軟性毒品,軟性毒品被視為對人體傷害較低的毒品。荷蘭政府對於使用大麻的態度比較著重在健康上的問題,和抽菸、酗酒等健康議題比較相似。
但荷蘭針對大麻也並非完全不管,荷蘭採用「容忍政策」,簡單說就是荷蘭政府開出基本的條件:量的管控。分別是攜帶量、交易量為5公克,以及居家種植5株。所以在荷蘭,走在路上、家裡自己種、大麻專賣店的交易,都不能超過這個數字,否則檢方會採取法律行動。
而對於古柯鹼、海洛因等毒品,在荷蘭不管是製造、販賣、持有或吸食這些毒品都是不被允許的。
不過荷蘭政府知道無法完全禁止毒品交易,當「把海洛因當成古柯鹼使用而喪命」的例子越來越多,「避免誤食」成為政府目前主要目標時,荷蘭政府則暫時對古柯鹼、海洛因使用「容忍政策」,希望吸食者小心謹慎使用毒品,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幫忙都可以向相關單位連絡通報,不用擔心會有法律責任,以避免更多「誤食而喪命」的遺憾發生。
儘管古柯鹼跟海洛因在荷蘭是違法管制,且禁止使用及販售的,但荷蘭政府採取的態度卻不是向毒品宣戰大力掃蕩,而是直接和光明正大的和民眾討論,並帶民眾認識毒品。為了讓更多人知道自己買到的是不是真的古柯鹼,阿姆斯特丹政府更製作了一支影片,並販售「海洛因測試包」來幫助民眾分辨。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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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