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健康為核心的毒品政策(下):毒品施用除罪化與替代監禁的可能

以健康為核心的毒品政策(下):毒品施用除罪化與替代監禁的可能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毒品政策的轉型目前看來勢在必行,但相關的經費、人力資源、各方資源的整合協調都仍在起步的階段。要走的路很長,但是先看到問題與方向,逐步調整資源配置,是現在就要開始做的事。

文:林瑋婷(民間司改會專案研究員)

司法系統的改革

  • 毒品相關犯行的除罪化與替代監禁的作法

國際研究建議,應將毒品施用、基於個人使用而持有毒品及吸毒用具、基於個人使用而種植及購買毒品,加以除罪化。採取除罪化的理由是,擔心被關會使得用藥者怯於接受可能會拯救他們生命的健康及減害服務;而實際將用藥者抓去關,也會打斷用藥者的家庭及社區連結,並且會侵蝕他們就業和受教育的機會,而這可能會讓他們的處境更為惡化。

除罪化的最佳作法是,除去所有對毒品施用的刑罰,同時也對有意願接受協助者提供健康及社會服務。國際研究雖然最推荐完全的除罪化,也就是對於自用毒品完全不處罰,但其實除罪化的實踐通常會伴隨採取轉介(referral)及行政懲處。轉介就是若執法單位查到毒品施用或少量持有等行為,會將行為人轉出刑事司法系統,交由在健康及社會服務框架下的其他單位,依行為人的狀況及需求作處理。

這樣作的好處是,司法單位欠缺擬定、執行有助於改善行為人健康及生活品質之方案的能力,因此不如交給具備此能力的單位來做。而行政懲處的威嚇效力,也必須是放在促進健康的框架下來看待,因此要注意其效果不可重蹈入罪產生的後遺症。

葡萄牙將用藥者轉介至醫療服務的模式

台灣最常提到的毒品除罪化國家是葡萄牙,但少有人知道葡萄牙的除罪化其實伴隨的是,建立一套行政懲處及醫療轉介流程。在葡萄牙,如果有人持有的毒品量可被認定為是個人於10天內使用的藥量,雖然不受刑事懲罰,但是構成行政罰。

警察如果逮捕毒品持有者,就會將他們轉介至毒品成癮勸阻委員會(Commissions for the Dissuasion of Drug Addiction)。這個委員會由三個專家組成:社工、法律顧問、醫療專業人員,此委員會並由專家團隊提供支援。委員會可以施加社區服務、罰款、暫時吊銷專業執照、禁止出入特定場所等行政懲處,而同時也可以推荐用藥者接受減害、治療、教育方案,並對窮困者提供社會援助。於2009年,多數案件(68%)的處理程序因為行為人並沒有再次用藥而中止。14%的案件最後接受行政裁罰,15%的案件由於行為人同意接受治療而暫停程序。

國際研究也建議,對於非暴力的毒品相關犯行,例如擔任交通(即國際運毒案中最底層負責夾帶毒品進出國境者),因為藥物依賴而在底層進行小額毒品交易,以及因為藥物依賴而犯下經濟類犯行(例如竊盜)者,應該採用監禁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這樣做除了是為了確保這些人的健康與生活外,也是為了更有效地運用司法資源於大規模、暴力性毒品買賣及更高層的犯罪。

有些國家不見得將毒品施用除罪化,但也可能採用其他替代監禁的作法。

替代監禁的作法,大致可分成三大類:

  1. 在逮捕和起訴前的階段轉向(diversion)。
  2. 在起訴階段轉向。
  3. 定罪後其他代替監禁的作法,例如保護管束、附條件的緩刑等等。

國際研究建議,轉向應於盡早的階段進行,以有效減少刑事司法系統的負擔,也避免人們經歷漫長而麻煩的刑事程序。如果能於警察階段就轉向最好,不過也有人擔心警察濫權的問題。國際研究建議的作法是建立堅實的檢察官指導機制,包括監督和檢視警察作為,警察也需要受訓,了解如何從健康與社會取徑來面對用藥。除罪或轉向程序在設計時,納入用藥者的代表,也有助於強化社區與社察間的信任。

警察轉介方案舉例:美國西雅圖的LEAD(The Law Enforcement Assisted Diversion)方案

LEAD方案很強調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以及強化社區與執法者的連結,它預設警察對社區有最好的理解,因此讓警察有相當的裁量權,可以在臨檢一個人時,決定不逮捕他,而將他轉至適當的服務。

如果有人被轉至LEAD方案,他會有一個個案管理師(case manager),安排適合這個人的服務及監控。如果這個人遵守這個方案,那他就不會被起訴。要注意的是,這個方案對於不遵守的人不會有懲罰,而且如果第二次再犯同樣的罪行被抓到,還可以再次進入這個方案。事實上,這個方案會被警方提出,就是因為警方發現有同樣的人一再進出刑事司法系統,他們希望有更好地應對此狀況的方法。

藥事法庭(drug court)也是一種常見的轉向機制,主要運用在美國及一些拉丁美洲國家。其是將行為人送入刑事司法系統,但暫停刑事程序,行為人在法官的監督下接受藥物依賴的治療或一系列社會介入。而如果行為人未能遵守約定的條件,則可能重啟刑事程序。此模式目前受到以下批評:

  1. 部分國家的藥事法庭只專注於單純觸犯施用毒品罪的人,而不涉及其他因依賴毒品而違法的人。
  2. 不是由健康專家來判斷一個人是否有藥物依賴。
  3. 有些人沒有藥物依賴的問題,但為了避免入監而接受治療,這其實是資源的浪費。
  4. 人們必須認罪才能進入治療方案。
  5. 如果人們未能完成治療就會受到懲處,這些懲處有時比一般刑事司法系統中的懲罰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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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施用毒品罪的轉向機制

台灣目前的轉向機制並非圍繞著藥物依賴性,而是單純施用毒品罪。現行的轉向機制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的「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人觸犯施用毒品罪,檢察官得作出緩起訴處分,但附帶的條件是,行為人必須完成戒癮治療。而如果無法完成戒癮治療,檢察官就會撤銷緩起訴,起訴行為人。

相較於入監,這個作法是更為重視維護健康,但相較於除罪化的轉介,還是會有以下不足之處:不是由健康專家來判斷是否有藥物依賴;可能有人雖有施用毒品,但沒有藥物依賴,卻為了避免入監而接受治療;必須認罪才有緩起訴的可能。最後,從成癮的角度來看,有些人可能就是無法「戒癮」。因此以「戒癮」為治療完成的唯一條件,會讓治療方案沒辦法依著用藥者的狀況作務實的調整。

另外,2016年前立法委員顧立雄舉行了「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公聽會」,有些民眾誤以為「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是施用毒品罪的除罪化,但其實它是「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的擴大。亦即進入監禁之前,所有涉犯施用毒品罪者,皆於起訴前的階段,轉介至醫療機構,進行戒癮治療,完成戒癮治療者,檢察官即應作出不起訴處分。無法完成者,檢察官可依職權命繼續治療或依法進行原本的刑事程序。

合理的犯行區分與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