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人為何無懼洪水威脅,選擇了「女神雅典娜」做為城邦的守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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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雅典娜起源於水,眾人卻愈來愈把她等同於土,等同於住在土裡的蛇和從土裡長出的橄欖樹。特別是,她成了阿提卡土地的熱切捍衛者。
文:Joan Breton Connelly
最廣為人知的雅典娜誕生故事,指她是從父親宙斯頭上蹦出來,一出生便是個完全成長的女戰神。話說,宙斯聽過一個預言,指他將會被自己第二個小孩推翻,所以,當水仙女墨蒂絲(俄克阿諾斯和忒提絲的女兒)懷孕後,為了不讓她生產,他把她整個人吞下肚裡。
一段時間之後,宙斯感到劇烈頭疼,需要工匠之神黑淮斯托斯解救。黑淮斯托斯揮動巨斧,劈向宙斯抽搐的頭顱,而披堅執銳的雅典娜隨即從頭顱裂縫處蹦了出來。雖然是由父親而非母親所生,雅典娜仍繼承了母系一邊的特徵,遺傳了墨蒂絲(這名字意指「狡獪」)的慧黠,因此又被尊為智慧女神。雅典娜的這個誕生故事對雅典人的心靈是那麼重要,以致被銘刻在帕德嫩神廟東三角楣牆的中央畫面-雅典娜既然是所有雅典人的「母親」,以這種方式歡慶她的誕生時刻自是再適切不過。
雖然雅典娜起源於水,眾人卻愈來愈把她等同於土,等同於住在土裡的蛇和從土裡長出的橄欖樹。特別是,她成了阿提卡土地的熱切捍衛者。她精於軍事策略,又是個隨時準備好以全部大能捍衛阿提卡的女戰神。正是雅典娜的智慧、狡獪和她與土地愈來愈緊密的聯繫讓她最終贏得了阿提卡的愛戴。

希羅多德(Herodotus,他在帕德嫩神廟建造的時代從事著述)曾告訴我們雅典娜贏得雅典守護權的經過,而同一則開國神話又在四百年後被阿波羅多洛斯(Apollodorus of Athens)以更詳細的方式重述。話說,宙斯宣布,哪個神祇可以首先提供雅典人一份禮物,就可以成為雅典的守護神。聽罷,波塞冬馬上把他的三叉戟狠狠插入衛城,釋放出一口海水水泉,以此作為禮物。
雅典娜這邊則是給雅典種了一棵橄欖樹,換言之,是承諾將橄欖油和木材這兩種珍貴商品送給雅典(前提是雅典人得願意細心和耐心栽種)。這等於是要雅典人在未被馴化的大海和橄欖樹(即發展農業甚至發展文明本身)之間做出選擇。賽後,國王喀克洛普斯(Cecrops I)作證說,是雅典娜先把橄欖樹種下。十二個被宙斯任命為裁判的神祇據此判決雅典娜獲勝。波塞冬勃然大怒,釋放出一道瀑流,用大水把整個阿提卡淹沒。
波塞冬對特里阿斯翁平原(雅典和厄琉息斯之間的大平原)的淹沒並不只是另一次洪災。我們必須把它跟蘇美、阿卡德和希伯來的大洪水神話等量齊觀。就像三場大洪水標誌著一條終極的「前/後」界線、標誌著神人關係的轉變、標誌著「今日」的一個原點,特里阿斯翁平原的大洪水也標誌著青銅時代的結束和雅典人意識的黎明。
尤有甚者,波塞冬有能力召喚滔天洪水和裂地地震這一點意味著他代表的是一個大混亂的年代。反觀雅典娜卻代表一種「會思考的神明」的來臨:她文明、有條理、睿智、有教養、有生產性和講禮貌。這一切都是雅典人發自本能想要獲得。
不過,這一切並不表示世界必然會往更好的方向轉。就像古代的近東那樣,大洪水帶來了一批防衛心理強烈的菁英階級,他們緊緊把持著神聖知識不放,讓這種知識不再像從前那樣,人人都可以接近。同樣地,在荷馬(Homer)同時代人赫西俄德(Hesiod)的著作《工作與時日》裡,我們找到的是一個基本上愈變愈差的世界。
赫西俄德把克羅諾斯統治的時期形容為一個安詳和諧的「黃金時代」,把宙斯統治的時代形容為「白銀時代」。接著是青銅時代、第二青銅時代(或稱「英雄時代」),然後是赫西俄德自己所屬的「鐵器時代」,其特徵是悲哀勞苦。所以,不管我們有多稱頌伯里克利時代的雅典,譽之為一個黃金時代,但在他們自己眼中,最好的日子已經遠颺。
波塞冬放出的大洪水絕不是阿提卡滅頂的頭一遭。對於雅典曾被淹沒過多少遍,各種文獻資料的說法並不一致。前面業已指出,希臘的第一次洪災發生在俄古革斯統治期間,而一般都認為其起因是波奧提亞的科帕派斯盆地氾濫導致。柏拉圖(Plato)把這次洪災的時間定在西元前9500年前後,但其他人的說法要晚許多,大有可能是發生在西元前第四個千年期間。
寫作於第三世紀的阿弗里卡納斯(Sextus Julius Africanus)指出:
自俄古革斯之後,出於洪水造成的巨大破壞,現今被稱為阿提卡的地方長達189年沒有國王,情形至喀克洛普斯的時代始有改變。
希臘人自己相信,正是這場「俄古革斯大洪水」讓赫西俄德所說的「白銀時代」戛然而止。在《克里底亞篇》,柏拉圖鮮明地描述了這第一場大洪水如何激烈改變了雅典(特別是衛城)的地形地貌。衛城的頂部一度非常巨大,與雅典的其他眾多山丘連成一片很高的台地:
當時的衛城與現在截然不同。它如今的模樣是下了場一整夜的暴雨所致,暴雨沖走衛城所有土壤,讓它變得光禿禿。然後又來了大洪水(那是丟卡利翁時代大洪水之前的第三波洪水),同時發生的還有地震。這之前,衛城的範圍非常廣大,從艾瑞丹諾斯河一直延伸至伊利索斯河,包含了普尼克斯丘,另一邊則與呂卡維多斯山相連。當時整個衛城都覆蓋著土壤,而且幾乎一片平坦。
柏拉圖,《克里底亞篇》111e-112b
「俄古革斯大洪水」共有三波,然後才是丟卡利翁國王時代的大洪水。丟卡利翁(Deucalion)是泰坦神普羅馬妮婭和普羅米修斯的兒子,他在位期間發生的大洪水標誌著初期青銅時代的終結。因為預知這災難的發生,普羅米修斯指示兒子打造一口箱子。大洪水來到時,丟卡利翁帶著妻子皮拉躲進箱子,在大水中漂浮了九天九夜。大水退去後,夫妻倆繁衍出一個新的人類種族。

這神話明顯帶有美索不達米亞和其他早期神話的影子,它們都是講述一個「大洪水英雄」如何活過洪災,繼而成為一支新人類的始祖。就像《埃利都創世記》裡的朱蘇德拉(Ziusudra)、《阿特拉哈西斯史詩》裡的阿特拉哈西斯(Atra-Hasis)、《吉爾伽美什史詩》裡的烏特納匹什提姆(Utnapishtim)和《舊約.創世記》裡的諾亞(Noah)那樣,丟卡利翁夫妻是大洪水的唯一生還者。他們後來生了三個女兒,又生了一個兒子希倫(Hellen),後者便是希臘人的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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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