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屠殺,可以處死一個無辜的人嗎?道德哲學的「義務論」與「後果論」

為了避免屠殺,可以處死一個無辜的人嗎?道德哲學的「義務論」與「後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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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有些事就算它的後果對自己或對整個社會有利,我們也不能做,這是義務論倫理學的樞紐;而對後果論者來說,良好的態度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權利,以及最小限度地侵犯權利。

文:胡文.歐江(Ruwen Ogien)

一號劇本:脫序的人群

一大群憤怒的示威者來到法官面前。他們居住的社區裡有人遭到殘忍的謀殺,於是要求趕快把罪魁禍首找出來,並揚言要是再找不到,就要攻擊當地的另一個社區,因為他們懷疑凶手受到該社區的庇護。凶手是誰,法官毫無頭緒。為了避免城市一隅遭到破壞、眾多市民被屠殺,他決定判處某個無辜的人有罪並將他處死。

二號劇本:盡責的機師

在快要墜毀的飛機上,機師將飛機開向該地居民最稀少的區域,他知道自己一定會造成好幾個居民死亡,但這麼一來可以避免更多人受害。


對很多哲學家而言,一號劇本能夠加強我們的「義務論」直覺。

確實如此,有些事就算它的後果對自己或對整個社會有利,我們也不能做,這是義務論倫理學的樞紐。

永遠不能為了獲得某個即便是好的結果,而只把人當成利用的工具,這個原則是上述構想的表達式。下面這個想法也是: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侵犯某些基本權利。

如果我們具有這類直覺,我們會帶著某種程度的厭惡,排斥效益主義為了社會利益,把犧牲無辜者看成是正當的行為。我們會先驗地,不需要其他論點,直接摒棄為了避免流血事件而處決無辜者的道德可能性。

二號劇本則與這些結論矛盾。在它所提供的處境之下,犧牲一小部分人以避免大量死亡,這想法似乎並不違背我們的直覺。我們極有可能把機師的做法看成是理性的表現,甚至說那是他的道德職責所在,認為他以「負責任」的態度處理事件。

如果我們根據所有這些觀點認為他做得正確,就代表我們的直覺不會總是站在義務論或反效益主義的那一邊。這樣的直覺可以給效益主義的看法不少道德價值的影響力。

不過反對效益主義的人士可能會說,我們絕對不會因為相信機師墜毀在居民較少的區域是正確的,傾向義務論的直覺就消失。並且他們會說,我們那些基本的、不可侵犯、不可剝奪、不可更動的權利,並沒有在這種情況下受到威脅,但是如果把無辜者送上絞刑台就會。

處決一個無辜的人,就是侵犯了他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公正的審判、不能被虐待或在缺乏公開且可被接受的辯護下被處死。可是當機師選擇墜毀在居民較少的地區時,上述這些權利沒有受到侵犯!

這就是為什麼義務論者會認為——而又不自相矛盾——處決一名無辜者以保護眾人的生命令人厭惡,同時在道德上允許飛機撞毀在大都會中居民較少的地區以減少傷亡人數。

如果我們擁有義務論的信念,那麼處決無辜者以避免流血事件,會在原則上深深衝擊這個信念。它和有些事我們永遠不該做的想法背道而馳;不該做的事包含侵犯個人基本權利。

可是法官也可能會說,正是因為他很重視這些基本權利,所以他決定處決無辜的人。他的考量是:侵犯一個人的權利,是為了避免侵犯更多其他人的權利。要是城市裡的一區被破壞、居民慘遭屠殺,基本權利受到侵犯的數量會很龐大,總之比處決一個無辜人士大得多。法官認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是正當的,因為他已盡力把基本權利受到侵犯的總數化為最小。我們能不能因為這樣而譴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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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讓法官說出了「後果論」的論點,這些論點以效益主義的看法為基礎,當然法官可能不是道德哲學的專家(而且也不需要是)。

根據這些論點,大家該做的就是把好事最大化,或把壞事最小化,至於什麼是好事、壞事,那是另一個問題。效益主義者所做的,就是詳細界定這個原則。他們說好事就是快樂、良好的身心狀態、大家的愛好獲得滿足;壞事是痛苦、悲慘的狀態、大家的愛好無法滿足。然而,後果論者完全可以將好事定義為尊重權利,把壞事定義為侵犯權利。對他們來說,良好的態度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權利,以及最小限度地侵犯權利。

正是這類想法讓反對後果論的人士大叫!他們認為光是想到要做出這方面的盤算,就足以讓接受盤算的想法失去道德的可信度,證明那些人的心靈像安斯康姆(Elizabeth Anscombe)所寫的那樣,早已「腐化」。安斯康姆提出下面這個思想實驗,表明她不帶好感的評論:

想像一下有十個船難的受害人,攀附在大海中一塊礁石上,沒有飲水也無食物。一段距離之外,有另一個受害者也抓住了一塊礁石,同樣是沒水沒食物。要是短時間內救援再不來,這些人都會死。有艘船開進這個海域,船駕駛只有足夠的時間讓他援救那十個人,或是另一處的那個人。假設他並非出於某種道德卑劣的理由(例如落單者是白人而另外十個是黑人、駕駛是有種族歧視的白人之類),決定去救落單的那個而不是其他十人。那麼他選擇救出一個而不是十個,算不算做了什麼錯事?

安斯康姆為那位駕駛的立場辯護,認為他沒有做錯,並表明未獲救的那十個人沒有什麼理由好抱怨的。

他們應該獲得什麼東西卻遭到拒絕嗎?並沒有。他們比那個落單的人更有資格獲救嗎?也沒有。有人實際上對他們做了什麼壞事嗎?完全沒有。

那麼他們有什麼可以責怪那個開船的人呢?

如果船駕駛的動機不帶有任何「卑劣的鄙視」,就沒有任何理由遭受譴責。

安斯康姆並不是用她的思想實驗去測試後果論、義務論或其他理論。她不接受一般道德理論的價值觀,認為我們可以事先了解,在每個狀況中,什麼是與道德最有關的因素(權利、後果等等)。不過她也完全不排除,在個別的情況中,對後果的考量可能是最恰當的。

另一方面,她在「船難受害者」這個思想實驗中,似乎要排除把數量當成某種道德價值的看法。她似乎認為,如果我們的心靈沒有「腐化」,這種事根本不構成問題。

我不確定自己了解她所說的心靈「腐化」到底是指什麼,也不確定自己能解釋清楚。所以我要用思想實驗來表達我的想法。

假設有人問你:「某個有夫之婦外遇,誰可以動手打她:她哥哥、她爸爸還是她先生?」

你會說這是個荒謬的爛問題,你不想回答,因為你不接受這個問題的思考方式。它預先假定有外遇的婦女必須挨揍,這種想法本身就很可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