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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管理的魚槍不會永續,市場上的「洞洞魚」就是鐵證

不受管理的魚槍不會永續,市場上的「洞洞魚」就是鐵證
用相機代替板機,用記憶代替準星。再生速度緩慢的礁岩魚種,經不起無法管理的高效率潛水漁獵,水下只剩沒食用價值的小型魚能逃過一劫。圖片來源:白尚儒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有句在漁民、魚販和釣客之間流傳的笑話,簡單陳述了魚槍在台灣沿岸的殺傷力——如果不是那些潛水的拿出來賣,還真不知岸邊原來還有這麼多魚。

文:白尚儒(臺灣永續鱻漁發展FB社群代表人)

漁業署在2017年3月10日公告了「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草案,網路鄉民們得知後紛起圍繳砲轟,指責漁業署只會欺壓一般老百姓,對大規模捕撈漁法視若無睹。然而,在人們以為魚槍採集對海洋的影響無傷大雅、甚至可算是永續漁法的同時,遭魚槍穿孔、捕獲的「洞洞魚」,在市場上卻屢見不鮮。

從反對聲浪來看,漁業署這次可說是無心插柳的意外「釣魚大成功」。在此之前,恐怕公務員還不知台灣原來這麼多非原住民族在從事魚槍採捕。本次法規的推行,是為了填補先前遭移除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17條第3款「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物」在生態管理上的缺憾。

溫國彰在〈怎麼不先管理底拖和流刺網?從魚槍禁令看海洋鎖國思維〉專文中提到「也是有漁民身份的漁獵者是利用魚槍打魚過活的」,但諷刺的是,自1989年起,漁政主管機關早已無核發「潛水器漁業執照」,也就是全面禁止使用魚槍採捕的漁業行為。顯見目前社會的違法亂象,已經多到連學者都不認為從事魚槍漁業有違法。而禁止魚槍採捕,卻無禁止魚槍買賣、無禁止魚槍漁獲販賣,不食人間煙火的法規更造成了實務上的執法大漏洞。

問題不在漁具,在人心

在此次事件中,魚槍最常用的辨駁不外乎是「魚槍每次作業時間很短」「魚槍客還會幫忙清水下垃圾」「魚槍是永續漁法」「魚槍具有高度選擇性」「魚槍抓的魚比底拖網和流刺網少」,讓我們來找出其中的邏輯繆誤:

一、魚槍每次作業時間很短

曾有位老獵人說過自由潛水打魚是用生命與海洋拼搏的真英雄。自由潛水打魚是指不使用任何水下呼吸提供裝置,僅依靠憋氣進行下潛進行漁獵,可說是一項與死神共舞的高風險運動,但現在台灣打魚界像這樣的「真英雄」又有幾個呢?不但背氣瓶,使用風管(使用空氣壓縮機打氣,讓數十公尺長的橡膠管提供潛水員高壓空氣)在海底漫步進行大屠殺的「泡泡客」更不在少數。

二、魚槍客還會幫忙清水下垃圾

水下垃圾現階段本來就僅能依賴水下人工清除,且清除水下垃圾屬於潛水客的個人行為,與使用魚槍毫無關係。

三、魚槍是永續漁法

溫國彰在專文中提到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定義漁槍類漁法在商業性漁業捕撈中無足輕重、低環境衝擊,是符合環保、永續、低碳足跡的原始漁法。但筆者已於〈「三選三減三不」,學會這九招讓你成為聰明海鮮買家〉專文中提過,任何漁法都是對海洋資源的一種掠奪,根本沒有一種漁法叫做「永續漁法」。凡未經妥善管理的漁法,都能成為海洋大屠殺的兇器。只有漁業永續管理,沒有管理就沒有永續。

四、魚槍具有高度選擇性

漁具的使用在於人心,如果有機會去東北角、澎湖、墾丁的海產店走訪,或許就能見識到魚槍在台灣人手上的「高度選擇性」,從公斤級的大海雞母笛鯛到手掌大的柴魚,通通都是潛水客的槍下亡魂。高度選擇性的魚槍在台灣人手上只有分「我打的到」和「我打不到」的二選一,綠島曲紋唇魚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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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白尚儒
魚槍雖有高度選擇性,但是大小通殺且休閒販賣圖利的不在少數。

五、魚槍抓的魚比底拖網和流刺網少

溫國彰在專文中提到:「底拖/流刺網才是一網打盡大小通吃。」蔡政良在〈禁用魚槍保護生態資源?海洋公民社會將全盤皆輸〉一篇中提到:「商業大量捕撈與違法使用拖網或流刺網等漁法才是近岸海洋生態的元兇之一。」

我想兩位學者可能對漁具學毫無涉獵,才會誤下此評斷吧?底拖網的作業限制需要平坦低障礙的泥砂底質,才可避免網具遭到海底地形毀壞。流刺網對象魚以中上層洄游性魚種為主(如土魠、鯊魚、旗魚),在沿岸作業更會有網具纏覆在礁岩上的風險,在沿岸設網的是「底刺網」和「刺網」。三者在對象魚的選擇上就完全不同了,且兩者漁法不會在近岸礁岩區作業,但魚槍卻能在這盡情發揮它的「高度選擇性」。若將三者所花費的付出成本與作業限制去做比例換算,更不難發現沿岸魚槍的採集效益是足以傲視其他漁法的。

有句在漁民、魚販和釣客之間流傳的笑話,簡單陳述了魚槍在台灣沿岸的殺傷力——如果不是那些潛水的拿出來賣,還真不知岸邊原來還有這麼多魚。

搔不到癢處的現行法規

過去海洋政策對棲地的默視,造成沿近海資源嚴重枯竭,加上隔靴搔癢的漁政管理,無疑是雪上加霜。現行的魚槍管理縱然推行了,在業界中也依舊是笑話一則。因為只是個高呼口號的法規,並無將執法能量列入考量,我們現在有這麼多的人力能在海邊夜間駐點嗎?

過去案件均是建立在有線民通報,才恰巧讓執法單位人贓俱獲送辦。要禁止魚槍採捕,卻對魚市場與海產店上滿滿的被魚槍穿孔的「洞洞魚」視若無睹,且這些「洞洞魚」在市場上更是搶手貨。因為漁業署對於休閒魚獲販賣一直無法有效管控,使得不少持有自用魚槍的「泡泡客」也像船釣客一樣,紛紛投入了這種兼職賺外快,熟悉水域者一天要進帳個數千元不是難事。

我國自東南亞進口的珊瑚礁魚貨全非魚槍所捕撈,所以市售「洞洞魚」身上孔洞的高度辨識性,就成了我國進行魚槍採集最大的鐵證。既然學術研究與原住民族文化傳承,兩者均非為販賣圖利而進行魚槍採集,個人建議漁業署可再增修依《漁業法》第44條第一項第二款禁止「洞洞魚」販賣,並設立檢舉獎金讓全民監督。

因為有利可圖 讓潛水漁獵不再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