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小燈泡命案一審:尊重精神障礙者人權,不判死刑

【影音】小燈泡命案一審:尊重精神障礙者人權,不判死刑
Photo Credit: 玄史生 @ Wikipedia C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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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王嫌毫無同理心及罪惡感之表現,而且排斥用藥及住院治療,病識感低,擔心他在服刑完畢後,仍值壯年,恐怕會再犯,也不足以對社會暴力犯罪有儆懲之效,最後科處法定之最高刑度「無期徒刑」,以昭炯戒。

士林地院今天開庭審理女童小燈泡遭殺害案,法官參照心理鑑定,判決嫌犯王景玉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菜刀壹把沒收,展現對聯合國《兩公約》的尊重,不予判死刑。

王景玉去(2016)年3月28日在內湖當街砍殺3歲女童小燈泡23刀,導致小燈泡屍首分離,冷血行徑引發社會譁然,被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具體求處死刑。

法院:依被害人家屬要求,判決過程納入加害者病史

法院表示,在審理過程之中,被害人家屬多次表示,「希望本院判決時能仔細審酌被告之人格生命史、犯罪心理之構成,期能引發更多改善社會關係之討論或行動,使被害人之犧牲,能在絕地中找到價值」。法院因此囑託心理學者鑑定被告王景玉之人格發展史、犯罪動機及再犯風險,並依照鑑定結果作為量刑基礎。

士林法院指出,王嫌有「思覺失調症」,懷疑自己並非父母親生,為滿足其傳宗接代之慾望,最終形成「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之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的妄想,犯下殺人的念頭。

蘋果報導,士林地院先前曾囑託慈濟大學教授陳若璋替王嫌進行心理鑑定,陳若璋曾作證指出,王嫌智商68,相較一般人屬偏低。

自由報導,陳若璋也提到,王嫌的犯案因素還包括成長史與家庭背景,王父至今仍認為兒子只是歇斯底里而非生病,恐將導致王嫌無法徹底接受治療,若家人無法一起接受衛教,王嫌將永遠無法建立「病識感」,未來只要再有「傳宗接代」的需求,就會有再犯風險。

法院認為,被告雖然榮總判定為思覺失調症,殺人行為也是因病發而引起,但是合議庭調查發現,被告行為時明知殺人是違法的,也知道要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與對象犯罪,法院因此認為,王嫌的殺人時的辨識能力、行為能力與控制能力,都跟常人無異,故無從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

法院表示,王嫌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屬於可以科處極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加上犯後未見同理心及悔意,考量被告成長過程中重複出現違規及違法行為,矯治效果有限,加上生活孤立,我國對精神病患的照護、追蹤及通報處理機制未完善,病發時恐無法即時治療、控制,鑑定結果亦認其再犯風險高,而判重懲。

兩公約規定,對屬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不得判死

法院表示,我國刑法殺人罪之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依聯合國「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解釋意旨,基於對人之生命權保障,「不得對任何人施以殘忍、不人道之酷刑」之旨,以及對屬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不得判死,只能由「無期徒刑」、「10年1 月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範圍定其宣告刑。

法院認為,王嫌毫無同理心及罪惡感之表現,而且仍排斥用藥及住院治療,病識感低,如果判決長期自由刑,擔心他在服刑完畢後仍值壯年,恐怕會再犯,也不足以對社會暴力犯罪有儆懲之效,最後科處法定之最高刑度「無期徒刑」,以昭炯戒。

檢察官:不能認定王男智能不足,且犯罪情節重大,求判死刑

蘋果報導,檢察官前次庭訊時指出,王嫌在犯罪當下仍具有辨識行為的能力,且其智商分數64分數到74分數間,落在「正常程度」與「輕度智能障礙」的邊緣,並不能直接認定其智能不足。

檢察官表示,王嫌辯護人主張根據《兩公約》施行法,不得判處精神病患極刑,但我國尚非聯合國成員應不受約束,且《兩公約》中對免除死刑的解釋為「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但王嫌是故意殺害無辜幼女,因此維持起訴書內容,請求法院判他死刑。

辯護律師:希望合議庭思考,他到底是病人還是惡人

王嫌辯護律師之前庭訊時表示,王嫌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智能有缺陷,根據《刑法》規定不應處罰他,即使法院認為王嫌犯案時有行為能力,那也應其心智缺陷給予減刑。而先前心理鑑定雖指他再犯可能性高,但只要給予治療或家庭給予支持,就可能降低再犯可能性,「希望合議庭思考,他到底是病人,還是惡人,請求合議庭避免對王嫌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

士林地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後,經檢察官研議,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小燈泡母親的委任律師指出,當事人沒授權,不方便對判決發表意見。而王嫌被提訊到庭聆判,則是面無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