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避嫌與公平——周浩鼎的反面教材

【UGL案】避嫌與公平——周浩鼎的反面教材
photo credit: 香港電台FB LIVE截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有時候以爲私底下做的東西不會有人知,懂事後,我就知道鬼拍後尾枕是真的。

讀法律的同學一定經常聽到這句話:“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

在司法系統中,香港上訴法庭在亞視訴通訊管理局一案中認同公開的司法公義是整個普通法制度的核心價值之一。如此的原則可以用來監察甚至預防法庭的一些不恰當、影響司法公義的行爲,并且能讓大衆對司法過程繼續保有信心。在亞視的案件中,法庭認爲在原則上司法覆核的案件有其公共性,大衆對其結果有合理的切身關聯,所以大部分的司法覆核案件都應該在公開的情況下進行。

那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呢?這委員會所作之事不是更加涉及公衆利益嗎?在涉及公衆利益以及牽涉到要對一件事情作調查、下論斷的職權時,公開公正的態度不是一件必須堅守之事嗎?

我們經常在這裏說正當過程(Due Process)是善治的其中一塊重要基石,而其中的含義就是做公衆決定的人在做決定時不含任何利益上的偏袒或者偏頗,這偏見是連表面上的偏見都不允許。普通法的原則規定去決定一個人是否有表面上的偏頗時,我們用的是一個客觀測試,是從市民大衆而不是從參與過程的人的角度去看,而更不可能是從涉事人的角度去理解。如在香港法官行爲守則中寫道:「如果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顧者的結論是,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則該法官的聆訊資格便會被取消」。

所以當周浩鼎議員承認有做這事後,究竟這是否會令人覺得他這個專責委員會副主席,不會在調查過程以及其結果判定上有一個公平公正的態度,已經不應該由他或者參與各方説了算,我們應該是用市民大衆、客觀的角度去看究竟這個委員是否已經有了表面上的偏頗偏袒,進而影響到接下來的調查結果的公正性。我想這應該不言而喻。

正所謂「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特別是身處高位、掌握權力之人,一舉一動都對社會有一定的教化作用,試想想如果他的一些詭辯能夠不受檢驗,下次出現的就是法官和嫌疑犯在審訊過後一起到法庭飯堂食飯、談笑風生。

避嫌,是一件煩人事,是一種時刻對自己身份的警惕。有一次我在法官辦公室實習時,該名法官在我實習的最後一天跟我說:「與法官有社交接觸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切記,如果你將來有案件會是我主審的話,在那段時間就千萬不要私下來訊或者接觸。如此的避嫌對於司法公正和信心是非常重要的。」就如法官行爲守則中又有寫道:「法官必須小心避免,與正在處理或即將處理的案件中的法律專業人士,有直接的社交接觸。假如有一個12人同桌的晚宴,席上包括法官正在審理案件中的大律師,該法官便不宜出席。」

其實法官都嚴格規定至此,爲什麽一個參與涉及公衆利益、就一件影響大衆的事情具備調查和下定論權力的委員會副主席的行爲標準,我們不能也如此地要求呢?

在公開場合説到自己如何大義凜然容易,在私下學會因爲自己的身份地位而留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學會避嫌,難。但是正如道教《覺世經》中所說「故君子三畏四知、以慎其獨。勿謂暗室可欺、屋漏可愧、一動一靜、神明鑑察、十目十手,理所必至」。

有時候以爲私底下做的東西不會有人知,懂事後,我就知道鬼拍後尾枕是真的。

本文獲授權轉載,標題為編輯所擬,原文見辨法論政

責任編輯:周雪君

核稿編輯:王陽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