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唔包天空與地底?

香港土地唔包天空與地底?
photo credit: 香港電台千禧年代截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連打個地樁都侵入了内地政府的管轄範圍嗎?這解讀符合常理和原意嗎?我想這不言而喻了。

日前有一名資深大律師在電台上説香港的地底並非由香港管轄,所以西九龍高鐵總站以及管道可以被視作内地邊防範圍,由内地執法人員執行内地法律。這觀點一出掀起了軒然大波、引來不少批評,現在在下就嘗試檢驗一下究竟這觀點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根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這即是說,中央政府是香港的大地主,香港政府僅是作爲一個批出土地租用權然而會把所有錢袋進自己口袋裏的代理。

然後香港這一城市的界限在哪呢?他指出我們要看國務院令第221號,這國務院令中寫道:「區域界綫由陸地部分和海上部分組成。」然後在該令中,國務院詳細地指出從哪個緯度起到哪個緯度止是屬於香港的管轄範圍。所以我必須指出的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範圍其實是由國務院所決定的,但是如果突然間國務院宣佈内地政府在香港有塊飛地,這是一個相當尷尬的作法。然而亦因爲如此,該名資深大律師就說如此的授權其實是平面的,所以香港的管轄範圍不包括地底與天空。這合理嗎?

其實如此的觀點在法律層面去看相當「鶴立鷄群」。首先,我們要看看土地的定義。在《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中,土地的定義包括有水掩蓋的土地;土地或其上的任何產業權、權利等等。本地土地法的學者香港大學李雪菁教授在《香港法概論》中寫道:「土地財產是法律用語,涵蓋範圍並非局限於其字面意義,除了土地(地球的表層)以外,還包括土壤及其中的礦物、地上生長的樹木植物、建在地上的永久性建築物以及一切附連在土地或者建築物上的實物。」

而李教授這一觀點是有長久以來英國土地法案例加持的。英國的土地法認爲土地擁有者的土地權利不只是二維(Two-dimensional),而是四維(four-dimensional)的。除了長闊之外,第三維則指該人還會擁有這塊土地的上空空域以及地底資源,而第四維則是指擁有土地的時間(如果是永久業權則是無限,在香港的業主則是大約60-70年)。

正如在Kelsen v Imperial Tabacco這案件中,英國法庭認爲一個懸挂於原告土地8尺以上的空間的廣告板侵犯了原告對其土地的合理使用權,所以下令要求被告將其移除。當然這針對土地上空的使用權必須是合理的,如在另一個著名的英國案例Bernstein of Leigh (Baron) v Skyviews & General Ltd中,法庭在探討被告在拍攝航空照片時有否侵擾到原告的土地使用權的時候認爲土地擁有者對於上空的使用權不是無限高的,所以在一定高度進行航空拍攝並不會干擾到土地擁有者使用土地的日常及合理的權利。

而對於地底,英國最高法院在Bocardo SA v Star Engergy UK Onshore Ltd 的案件中認爲「土地擁有者會擁有從土地表層到其垂直延伸到地球中心的所有權」(Cuius est solum, eius est usque ad coelum et ad inferos)這一古老的法律原則依然有效,所以未經土地擁有者批准,擅自將管道鋪到他地底就是一個侵權行爲。

説到至此,我必須指出上述英國土地法有關空域或者地底的原則並沒有在香港爭論過,香港的法庭並沒有機會處理究竟上述原則是否完全還是部分適用於香港。

然而今天想説的大原則很簡單,土地的定義至少在一直以來學界和英國法庭(其實大部分國家)的認知中是包括空域和地底的。所以如果你單單說因爲國務院令僅是劃定了香港陸地和海洋界綫,所以香港的管轄權是平面的話,這觀點如果不是天真就是過於技術性。再者常理想想,人是立體的、房屋是立體的、難道你可以説當中央政府授權香港政府管理土地時,僅是管理那一片表面的土地嗎,連打個地樁都侵入了内地政府的管轄範圍嗎?這解讀符合常理和原意嗎?我想這不言而喻了。

延伸: [雜談#47] 避嫌與公平

[土地法#01] 套丁如何犯法?- 與丁權有關的法律簡述

本文獲授權轉載,原文見辨法論政

責任編輯:周雪君
核稿編輯:歐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