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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之後,該如何形成尚未完成的共識基礎?

同婚釋憲之後,該如何形成尚未完成的共識基礎?
Photo Credit: Olivia Yang/The News Lens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2017年5月24日下午,台灣同志平權運動努力的目標之一,終於在大法官的釋憲文中實現。然而該如何處理釋憲之後,尚未完成的共識基礎?其根本就在於是否已經能夠以公共討論和行動的過程,理解宗教團體和同志族群之間論述的差異。

文:董泰鈞

2017年5月24日下午,台灣的同志平權運動經歷了數十年的努力,終於在大法官的釋憲文中實現。然而,這裡要問的是,台灣社會是否從此就能免於意見的紛爭和歧異,並因而形成一個尊重不同性傾向的社會?

此次護家盟的千字文回應,一如預期的帶有激烈的指控和措辭,也參雜一些對憲政運作的負面見解,儘管如此,有一個部分仍引起我的關注,那就是「目前社會對於同性關係法制化的看法非常分歧,意見與立場尖銳衝突。」

這樣的一種說法,並非以聖經的教條加以論述,而是指出人們對於同志婚姻議題的看法,仍在爭執,或說至少仍處於討論,甚至是「深入認識」的層次。護家盟駁斥釋憲文「毫無共識基礎」的背後,是不是完全一無可取,而至於可以忽略的程度?

如果我們期待的是一套不強迫任何人的民主過程,釋憲之後,是否能達成這樣一種不帶有任何壓迫的共識?老實說,我並沒有把握,這並不是說我們必須讓部分反同團體,以歧視和不實的論述無限上綱地反對同志婚姻,而是如何讓其他持不同意見反對同志婚姻的人,包含護家盟在內,真正的接受釋憲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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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AP/達志影像
2016年12月3日,在國際人權日前一週,由宗教團體為首的數個組織,也發起一場遊行,反對同性婚姻修法。當時的口號是:「子女教育,父母決定;婚姻家庭,全民決定」

大法官在釋憲文中,對平等權的主要的詮釋在於對婚姻的形式擴充,而非婚姻制度的歷史內涵。也就說,婚姻的兩造不再只限於一男一女,同性別的二人只要具有親密且排他性的關係,和異性戀者便無二致,也含括在平等權所保障的範圍內。誠然我們會同意每個人擁有平等權利的重要性,然而這裡要指出的是,釋憲文並未真正回應到那些以家庭情感、宗教,甚至是生活習慣作為出發點的反對理由,反而是以無可動搖的普世人權,做為論述的依據。

當我們說一件事「本來就是這樣,所以本來就應該這樣」的時候,某種程度上就已經忽略了其他詮釋的途徑,如此一來,儘管同志婚姻十分符合理性上的邏輯推論,如果沒辦法真正的說服其他反對者,某種程度上就已經形成了一種「強迫」。

然而,在釋憲前的公聽會上,法務部長邱太三也曾嘗試以家庭價值的傳統作為論述的基調,不過我們可以顯而易見的是,如果只是將歷史傳統原封不動的搬運到現代社會之中,也不會得到人們的認同,因為僅僅以過去作為論述的基礎是不夠的,而必須通過相互溝通,相互承認對方作為主體的過程,才能合理的理解歷史和眼下的社會。

因此,在溝通的過程中,我們既要在論述自身權利的時候,將基於宗教、歷史和生活習慣的反對意見也一起納進來討論,而且必須要能夠站在對方論述的情境之中思考;也不能只是無條件的將某些權利視為不可動搖的基礎,因為一套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體系,從制定之初就是和社會環境互動的產物,在憲政民主國家之中的公民,每個人都能透過行動闡述自己對憲法詮釋的角度,通過公共參與的過程,不同的視角才能相互交融,才能多少使不同意見的人覺得自己被妥善尊重和理解。

我們如何處理釋憲之後,尚未完成的共識基礎?其根本就在於,我們是不是已經能夠以公共討論和行動的過程,理解宗教團體和同志族群之間論述的差異,並真誠的理解彼此所堅持的底線,而且面對這條底線,是不是已經做好了修正自身立場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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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