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本文將深入分析釋字第748號解釋,並探討這跨時代解釋可能帶來的後續影響。
文:蔡正皓(台大法研所畢)
司法院大法官在5月24日下午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要求立法機關必須在兩年內修正。如果超過兩年沒有修正,同性戀者就可直接依民法婚姻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這篇解釋文使台灣同性婚姻運動向前邁了一大步,更使台灣有望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讓台灣同性婚姻支持者大感振奮。
關於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結果,《法操》已在公布的第一時間內,撰文說明其結果與內容。本文將更深入分析釋字第748號解釋,並探討這跨時代解釋可能帶來的後續影響。
民法其實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
現行民法第980條以下是婚姻章的規定,但婚姻章裡面並沒有明文規定婚姻一定要是一男一女結合,遑論「禁止同性婚姻」。另外,儘管民法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在一般語意上,被認為是限制同性戀者訂婚約,但其實也仍有解釋空間。
從法規上來看,真正使得同性戀者無法結婚的,是法務部的函釋。法務部歷來有過多次函示把婚姻解釋為「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在法務部這樣的函釋之下,就算同性戀者兩情相願地要結婚,戶政機關也不可能讓他們登記。所以,儘管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同性婚姻,也實質上造成了「同性戀者不能結婚」的環境。
所以,大法官並沒有宣告「民法規定違憲」,而是說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立法上重大瑕疵,違憲」。這彰顯了憲法基本權的新面向,傳統的基本權有如盾牌一般,目的是「抵擋政府管太多」,避免政府用太多、過當的法規侵害人民權利,所以違憲的型態,大多是法規對人民權利造成過當侵害,這種型態的基本權被稱為「防禦權」。
但晚近基本權發展出新面向,基本權不再只是被動抵擋政府的管制,而是可以反過來要求政府多做一些、多給予保障,也就是說,指責政府的原因,可以是「政府做得不夠」,這種型態的基本權被稱為「受益權」。
釋字748號解釋就是受益權發揮的典型,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原因,並不是「民法管得太多」或「民法禁止同性婚姻」,而是「民法沒有積極保障同性婚姻」。未來這種「受益權型態的基本權」可能會在大法官解釋中愈來愈常出現,值得關注。
兩年內、修法前的同性婚姻?
釋字第748號解釋另一個引人注目之處,就是大法官所宣示的效果。雖然大法官認為現行法違憲,但仍然給了立法者兩年的寬限期,超過兩年之後才讓同性戀者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登記結婚。在法學上,這種效果可以稱為「定期適用」。
當然,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裡指出,因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頗為複雜、也高度爭議,所以需要給予立法者審議時間。但這也帶來一個問題:在立法者完成修法前、大法官設定的兩年期限還沒到期前的這段時間內,同性戀者可不可以結婚呢?
如果我們探究大法官的真意,可以認為,大法官既然已經在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中明確表示「現行法未積極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的」。就代表說,兩年的寬限期只是給予立法者的立法期限,並不代表在這兩年內,同性戀者必須繼續忍受這種違憲法律制度。
再佐以大法官早先的釋字第725號和741號解釋,更加明確。該兩號解釋所處理的,是和定期適用很類似的「定期失效」。
如果大法官宣告特定違憲法規應在兩年內失效,那其他政府機關可不可以主張違憲法規在兩年內仍然有效,所以可以繼續適用呢?
大法官在725號解釋和741號解釋給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大法官指出,定期失效的期限只是為了避免立法者完成立法前的法律真空狀態,並不會影響法律違憲的本質。
同樣的道理,套用到釋字第748號,理論上,其實現在同性戀者就可以主張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並且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畢竟,大法官所訂的兩年期限,是給立法者的通牒,不是給政府怠惰的藉口。
修民法?立專法?
這個問題,在大法官解釋之前就爭論已久,而大法官也沒有在釋字第748號回答—究竟保障同性婚姻要直接修改民法?還是制定專法、專章?這個爭論的主要意義在於,如果是直接修改民法,等同讓同性戀者直接、完全適用異性婚姻規定。
但如果是制定專法、專章,會有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專法專章等於為同性戀者量身打造另一套制度,可能讓有心者可以上下其手,在保障上打了折扣。另一方面,專法專章也等於在象徵意義上宣示,同性戀者無論如何不能與異性戀者享有「相同的婚姻」。
關於修民法和立專法的爭議,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解釋選擇不插手,交由立法者自行決定。使同性婚姻支持者感到擔憂,擔心反對者會利用修專法的方式,縮減對同性婚姻的制度保障。
綜觀釋字第748號解釋,可謂台灣近期憲政史上最重大的一頁,本則解釋打破了阻擋同性婚姻的高牆,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獲得一線曙光。而且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一一反駁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也顯示大法官對此案的重視。
雖然現在戰場已經移到立法院,但值得注意的是,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裡一再表彰一個精神:「同性戀者享有的婚姻自由與異性戀者應無不同。」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解釋大法官的解釋意旨,或許我們也可以不必那麼悲觀。
既然大法官已經揭櫫了這樣的態度,未來如果法律對同性戀者的保障還是打了折扣,我們都能有機會再次進入釋憲的戰場。無論如何,最難擊破的高牆已經倒下,而未來的路還很長。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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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看懂 太陽光電三大觀念釐清!2050淨零台灣為何要有太陽光電?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為了應對淨零碳排的趨勢,台灣正積極推動再生能源。而太陽光電作為綠能發展的重要一環,本文將從環保、發電效能、經濟效益等三大面向,為讀者破除迷思,說明為何太陽光電會是綠電發展的必選正解。

隨著全球73個國家加入碳稅或ETS,碳定價已被證實是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減緩氣候變遷的有效手段。尤其台灣產業以外銷為導向,淨零減碳議題不僅是為環保,更關係到台灣企業的競爭力;若不積極面對挑戰,碳價成本將威脅台灣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衝擊產業競爭力。因此,產業轉型發展綠電減排,已是不可不為的生存策略。
當全球綠電應用迅速發展,歐盟更早在2020年取得「最綠年」成果,再生能源佔總發電量的38%,甚至超越化石燃料佔比
為了應對淨零碳排的趨勢,台灣正積極推動再生能源。而太陽光電作為綠能發展的重要一環,經濟部能源局更研擬太陽光電能源用地白皮書,計畫將太陽光電用地需求納入國土規劃架構。然而,太陽光電作為新興能源,對社會大眾來說較為陌生,因此本文從環保、發電效能、經濟效益等三大面向,為讀者破除迷思,說明為何太陽光電會是綠電發展的必選正解。
觀念1:無毒可回收,汙染趨近零
「太陽光電板製造對環境有害?光電會有電磁波對人體影響?」其實,太陽能板結構簡單(主要由玻璃、鋁框和矽晶片組成),材料無毒且可回收,容易模組化又方便建置;目前政府已建立太陽光電模組回收機制,只要遵守環保法規製造太陽能板,幾乎不會排放汙染物。此外,光電發電設備主要由光電模組與變流器組成輸出直流電,不會產生高頻幅射;設備產生的磁場強度相當於一般家用電器如電腦,並沒有對人體產生電磁波危害的疑慮。
更無庸置疑,源源不絕的日照,讓太陽能成為最乾淨、最友善環境的能源之一,也是台灣綠能發展不可或缺的途徑。
觀念2:智慧電網與儲能,365天不斷電
「太陽光電無法提供穩定的能源供應?天氣不好的話,電力又告急?」其實,太陽光電已是是國家發展重點,隨著技術快速發展,勢必能應對高能耗需求,包括工業生產和大型機構的電力所需;例如台電已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結合儲能,增建大甲溪光明發電廠計畫、協和燃氣機組改建計畫,以提升系統韌性與速度。透過智慧技術和儲能系統,太陽光電能夠提供穩定的能源供應,甚至有機會成為主要能源。
許多綠能產業正致力發展智慧管理、智慧電網和儲能技術,太陽光電也不例外。透過智慧管理,做到依照實際需求和天氣條件即時調整光電輸出,運用智慧電網提升能源分配的效率,藉由儲能系統在離峰時段儲電,於尖峰時段輸出能量,補足用電缺口,提升太陽光電系統的靈活度與應用效率。簡言之,無論天氣變化,只要建構完備的電力系統韌性,即可維持穩定供電。
觀念3:長遠投資,實現回本
「太陽光電設置和運維成本過高,無法回本?」我們都知道太陽光電源自取之不盡的太陽能,隨著太陽光電技術不斷進步,設施的建置和運維成本勢必逐步下降,並反映在電費上;換言之,太陽光電是一項必要的長遠投資,更是一個合理規劃即可預期回報的投資。
目前日本、歐美等國正積極發展農電共生、漁電共生,引導廢耕農地或廢棄魚塭重返耕耘或養殖,他國經驗也多次證明太陽能板有助於降低區域氣溫、幫助維護植被、避免土壤退化。
面對2030年實現產業淨零、2050年全國淨零的目標,地狹人稠的台灣更應該善用土地資源;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再利用廢耕地,推動智慧農/漁業、實現農/漁電共生,並善用太陽光電系統特性,提升綠能佔比、土地與空間利用率、糧食生產效率,最大程度地發揮經濟效益,造就產業多贏。
發展太陽光電的路上或許會面臨許多挑戰,但永續目標在即、綠電趨勢不可逆,太陽光電已被證實是可利用的綠電來源,全民應具備綠能共識、理性討論,共同思考如何實踐環保選址、智慧管理及儲能系統,朝向長遠、穩健的太陽光電邁進,才能為淨零台灣鋪平道路,實現永續未來。
(經濟部能源署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