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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伴侶散佈裸照與性愛影片,你該如何自保?

無良伴侶散佈裸照與性愛影片,你該如何自保?
Photo Credit:depositphotos.com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都應予處罰;因此,只要偷錄、偷拍雙方性愛過程,就可能會構成犯罪。

文: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感情糾紛一直都是法律事件中最難解,也最常見的一塊。兩人感情融洽的時候,做什麼都好;一旦分手或離婚,不僅會彼此惡言相對(涉及誹謗、公然侮辱),所有曾經屬於兩個人的私密資訊,都可能以報復性的方式對外公開。

除了一般性的個人資訊,一種常見的糾紛就是散佈另一半的裸照、性愛照片或光碟。這些資訊的產生有可能是偷拍、經過他方拍攝,甚至以直播的方式呈現。不同的的方式,會牽涉到不同的法律。

偷錄、偷拍雙方性愛過程或對方裸照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應予處罰。因此,諸如用望遠鏡偷看對面大樓窗內的私人活動,或是裝設竊聽器偷聽他們通話內容,都有機會犯下本條款罪。

至於同條第2款規定,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都應予處罰;因此,只要偷錄、偷拍雙方性愛過程,就可能會構成本條款的犯罪。

本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但為了兼顧基於正當理由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必要,以避免刑罰過於苛刻妨礙其他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要求必須要「無故」竊錄才會構成此犯罪。

1. 「無故」是什麼?

所謂「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於情侶或夫妻的性愛過程中,為了自己的私慾,未經對方同意偷錄或偷拍或是裸照,當然不會被認為是有正當理由。但如果是丈夫或妻子為了蒐證調查另一半是否出軌,自行或請徵信社在家中裝設監視器、竊聽器,這樣算不算有正當理由?

針對這個問題,法院認為,夫妻雙方雖然有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生活。但並不是說只要是配偶,就要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

因此,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性,就恣意窺視、竊聽他方,或是他們周遭相關人士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300號刑事判決)。

2. 「非公開活動」是什麼?

妨礙秘密罪,另外一個需要解釋的要件是什麼叫做「非公開之活動」。性愛過程,有時或拍攝到身體隱私部份,會構成本罪沒有太大的爭議。但如果是偷拍、偷錄不涉及私密部位的畫面,如愛撫、接吻、擁抱等活動,就必須要是該行為是「非公開之活動」才有可能成立此罪。

不過「非公開之活動」的判斷並不是那麼容易。舉例而言,在家中的行為算是非公開活動,但如果是車上、公園廁所、KTV包廂,這些場所是否屬於非公開之活動,就有解釋的空間。

至於是不是只要進行活動的人表示這些活動是不想要被別人看到的,就可以算是「非公開活動」?法院認為並不是如此。

法院認為非公開之活動,雖然應著重在活動者主觀上是否有不想讓其他人拍攝的意思;但活動者主觀的意願外人不易確知,且該項意願未必恆定不變,若單憑活動者主觀上是否具有不公開的意願,作為認定是否為「非公開活動」的唯一標準,太不明確。因此,必須要同時透過「主觀」和「客觀」兩個條件判斷。

首先,必須要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想公開的期待或意願(即主觀的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經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確保其活動的隱密性者(即客觀的隱密性環境)(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的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

如果,活動者在客觀上沒有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以確保其活動的隱密性,或其所採用之環境或設備尚不足以發揮隱密性效果。

例如,在透明的玻璃屋或野外空地沐浴或更衣,或情侶在公眾得出入之公園、停置在馬路旁邊自用小客車內,或在住宅內未設有窗簾或未拉下窗簾的透明窗戶前為親暱或愛撫的私人活動等等,一般人在上述情況往往難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有無隱密性期待,此時就算有人拍攝、錄影,也不能認為這些活動是公開活動而構成本條犯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刑事判決)。

然而,就算針對公開活動拍攝私密影片不構成本犯罪,並不表示就可以將這些影片、影像恣意散佈供他人觀賞。散佈他人不雅照,除了有可能他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格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也有可能構成散佈猥褻物品罪,此會於後接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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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sasint, CC BY SA 2.0

私密照片、影片上網大家分享

刑法第235條:「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III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315條之1所要處罰的是「無故」偷拍、偷錄,他人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但並不表示只要他人同意拍攝,或是那些活動是「公開」的,就不會構成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