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長洲覆核王」未來三年申請法援 違反人權法治標準

 禁「長洲覆核王」未來三年申請法援 違反人權法治標準
photo credit: 香港電台截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如果有一個人濫打999報警,你懲罰他的方式可以罰錢、短期監禁等等,而不是禁止他打999或者說他每次打999都不予處理或考慮吧?

法律援助署在6月6日向經常對政府政策提出司法覆核的郭卓堅先生發出信件認爲他濫用法律援助,並引援《法律援助規例》(第91A章)第11條所賦予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權力,對他在未來三年内的任何申請都不作考慮。

雖然在下有時並不認同郭先生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和觀點,因爲有時候他所提出的問題并不是法庭可以解決的問題。但在這個禁止他在未來三年申請法援的決定卻是過於嚴苛,甚至可説達到了違反現今人權、法治標準的地步。

基本法第35條寫道:「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Access to the Courts)、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認爲基本法這一條中,香港居民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其中包括了一項政府的積極責任(當然如果上到法庭,這會是政府一方爭議的位置),這就是去提供一個基本法律援助計劃,讓香港居民在實際上不會因爲自己的財政狀況而被迫要放棄一些有理有據的訴訟、被迫因法律費用高昂而不去追求一些本屬自己的東西,而法律援助署的作用就在於此。

《法律援助規例》第11條最近的一次修改於1988年,當年尚未施行基本法,這條條例的權力運用自然尚未被法庭進行過合憲性審查。正如之前的文章所説,一項法律如果想限制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時必須符合四個測試:
1)該限制有沒有明文規定(在這裏有);
2)該限制有沒有正當目的(這裏政府的理由是合理分配有限資源,算是有);
3)該限制與其正當目的有否合理的關聯性(這裏有點爭議);
4)該限制是否合符比例、不多不少(這就值得爭議!)

試想想,如果有一個人濫打999報警,你懲罰他的方式可以罰錢、短期監禁等等,而不是禁止他打999或者說他每次打999都不予處理或考慮吧?

又例如在現今的司法系統中,法庭有權頒令認定某個人是無理纏擾的訴訟人(Vexatious Litigants)並且下令他不可以隨隨便便就去出信告人,而是要他每一次想告人之前來到法官面前說一次爲什麽要告人、告人的理據是什麽,如果法庭信納他有合理理據進行訴訟,他才可以去出令狀告人。

從上述例子可見,就算你說一個人濫用法援,你的解決方法總不能是不理會每一次申請的獨特性就全部閉眼不看、一一回絕吧?如果你認爲基本法第35條包括了政府提供法律援助這一積極責任的話,那這一條一刀切不考慮個別案件情況的條例就很難符合上述的第四個測試了。

當然,你會問法律援助資源真的有限,如何避免濫用呢?我們要知道,當一個人去申請法援時,法律援助署是會找一些大律師對申請的案件給予意見,看看有沒有合理理據上庭,如果沒有他們就不會批出法援,這已經是一個制止濫用的機制。當然他們可能會説當一個經常被署方拒絕的人繼續申請,他們仍會用不少的行政時間、資源甚至金錢去找外界的大律師去給意見、去處理文書,而到頭來此人的申請仍被法律援助署認爲是無理據的話,這也是一種的浪費。

對此我初步的看法是借鑒法庭處理無理纏擾的訴訟人的手法,給予法律援助署認定一個申請若干次失敗的申請人為「無理纏擾的申請者」的權力。一旦被署方如此認定後,他仍可繼續申請,但一旦再次失敗就可能要被罰款。當然這牽涉修法,但是我認爲總是比現在一刀切的方法好。你又怎麽看呢?

本文獲授權轉載,原文見辨法論政

責任編輯:周雪君
核稿編輯:歐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