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ardo專欄】金曲獎的未來:有了你,誰還需要金音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這一波金曲獎的討論議題中,除了各方對於「年度專輯」大獎頒給桑布伊的《椏幹》專輯;以及「年度歌曲」草東技壓五月天大感不解外,其中最值得令人深思的意見是:似乎金曲獎越來越有金音化的現象。
第28屆金曲獎在熱鬧鬧的聲光效果下典禮頒獎結束,各界媒體以星光大道成抗議大道,原住民歌手張震嶽以「沒有人是局外人」標語揭開整晚演唱序幕等等標題為這屆的金曲獎做了各種描述,頓時間這個象徵台灣國內最高榮耀的音樂獎項,似乎又成了網路各界注目討論的焦點。
在這一波的討論議題中,除了各方對於「年度專輯」大獎頒給桑布伊的《椏幹》專輯;以及「年度歌曲」草東技壓五月天大感不解外,其中最值得令人深思的意見是:似乎金曲獎越來越有金音化的現象。流行音樂界無論在得獎次數和比例,幾乎已被非主流音樂所取代,「流行音樂獎項不頒給流行音樂人反而給了一堆小眾音樂是鼓勵獨立音樂嗎?」等等網路黑人問號此起彼落,顯示出除了長期關注且熟悉的音樂評論工作者或媒體主編,知曉這些所謂的「獨立音樂」外,一般大眾(包括傳統主流媒體)幾乎沒幾人聽過這些非主流音樂到底從何處冒出來,導致金曲獎成為各自表述的平行宇宙。
這背後意涵透露出,經過幾十年演變的台灣流行歌壇變化,不僅早已被中國超越而失去領導地位,就連島內自身的趨勢發展亦是多方平行延伸的兩個異世界。就現行的金曲、金音兩獎的宗旨及各自的資格審查要求來看,標榜迎接華語地區國際化的金曲獎與強調「台灣優先」、「原創優先」的金音獎,在地域性及語言上做出了區分,然而問題是,這樣粗略的分野,對照當代音樂趨勢的發展其實是不夠的。
事實上,若我們回顧金曲獎自創始以來(1990年),歷年不時爆出評審私自分配得獎人選的傳聞,到評審在頒獎前私下外洩名單給外界媒體知悉等等傳聞,屢受詬病,也因此演變成如今的規定、限制重重。說穿了,二十幾屆的金曲獎一直就是一群來自不同背景領域的評審,在短期間內依遊戲規則票選出的出線名單而已,每屆評審團隊口味、見解不同,自然就會出現歷屆截然不同的得獎結果,如此一來各界的批評聲浪一波又一波也不意外。有更嚴厲的批評意見指出,倘若金曲「金音化」,那麼幾個月後再選一次的金音獎意義何在?金曲獎和金音獎定位是否該有所區隔了?
目前金曲獎的獎項架構上是以演奏、演唱、技術三大類下,再分出版類及個人類,再輔以語言區隔各類獎項;金音獎則偏向用樂風類型及現場演出能力作為評審標準,給予榮譽。理論上,這樣的設計有程度上的區隔,問題在於台灣的國語流行音樂傳統與製作環境向來就是外來文化橫移的舶來品,外頭西方英美流行什麼,台灣就跟著「複製」什麼,以前群星會的體系,乃至我們的歌、校園民歌莫不如此。在爵士大樂隊、民謠、老搖滾當道的時代,組團翻唱西洋歌曲風潮不斷;後來創作意識抬頭,開始鼓勵原創歌曲,也讓地下樂團、獨立樂團接枝發芽等等,這些都是台灣流行音樂重大的歷史軌跡。
台灣流行音樂一向是企劃主導流行風向,用各種設想揣測大眾喜好口味,風花雪月了幾十年,以情歌為大宗的大眾娛樂產品,過去還能用「威權時代」「政治因素」作為擋箭牌,隨著解嚴後30年來依然如故,還要談什麼時代意義?音樂即政治?歌曲應該反映每一世代人心?這些論述固然有其價值,但問題是這些觀點見仁見智,討論往往就淪為言詞上的混戰,卻不見任何具建設性的價值。說到底,一個獎項的設置若未先建立自身的客觀評判標準,朝三暮四地改來改去,只暴露出該獎項從未構築起自身的視野。
以葛萊美獎為例,這個老牌的美國音樂最高榮譽為了因應市場及樂風類型變化,而有過多次變革,但描述指南(description guide)一直是各獎項最基本的資格要求,換言之,不論你是用音樂風格、類型或語言區分,其界定資格就是一張專輯要有超過半數(即51%)的該風格的音樂(年度專輯、歌曲、單曲、新人等統合性的獎項限制不同)。
綜觀葛萊美的歷史,曾經有過參賽作品需要達到銷售數量的基本要求,亦即所謂的「流行」音樂作品要先經過排行榜或任何一種可以銜接人氣的考驗,以一個可以量化的客觀數據作為參賽門檻,過了這個「銷售數字」及「傳播流行化」門檻後再去評斷、比較其優劣,為此標榜「提升流行音樂素質」的獎項才具有意義。
遺憾的是,台灣一直未能有效地建立起排行榜的公信制度,銷售系統也因錯過了實體音樂商品時期,建立起實質而有效的技術系統,使得當草東在過去一年,私自透過特定管道或少數幾家唱片行販售,卻依然能夠大賣超過一萬張(保守估計),遠勝許多一、二線流行歌手、團體時,社會大眾和音樂圈從業者卻依然對他們陌生如一張白紙,箇中意涵不言而喻。
因此,若要以樂風類型區分,臺灣的問題是各種類型的音樂通常不是在地生根發展,而是橫的移植的外來產物;若要以語言區分,各語言固然有不同的發音、腔口與文法結構,但語言、文字從來就是文化流動的狀態。不管你是文青評審還是在業界打滾多年的「專業」音樂人,評判結果這個最大公約數,仍應當都建立在一種對基本品質的追求,亦即音要唱準、調性要彈對、拍子銜接的上、錄音、後製技術的品質展現,乃至於情感表達的整體呈現等等,這才是金曲獎該追求堅守的價值本位。
至於未達一定銷售數字,但在概念上、詞曲上或演奏、演唱上有其獨特或突破性的創作,雖不一定能受到大眾青睞的優秀原創作品;亦或流行文化論述最愛談論的時代意義或社會政治意涵,才是金音獎該去挖掘及獎勵的對象,同時這兩個獎項也該是屬於「同位階」的最高榮譽。
否則,在資訊快速流通的時代,價值、美學與意識型態都相互滲透指涉,跨類型樂風的融合也是整體時勢所趨,倘若單以每屆評審個人主觀的自由心證,每一年的結果永遠只會流於一時風向及評審口味的折衝平衡。對金音獎本身來說,它該思考的是如何展現台灣音樂創作發展的思維深度及創作企圖心;而對金曲獎來說,它該建置的是一整個產業相關的計算機制、具公信的制度,與音樂資訊傳遞的評判能力,就如同葛萊美獎是美國音樂產業一年成績的總回顧和成果展現,而非只是每年一次歡愉的派對而已。
責任編輯:曾傑
核稿編輯:楊之瑜
Tags: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