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個案例解讀判決:法院判馬路三寶無罪,真的只是因為「恐龍」嗎?

從三個案例解讀判決:法院判馬路三寶無罪,真的只是因為「恐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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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那位三寶超速、逆向行駛、說不定還沒有駕照,但就算是那樣,我就可以撞她,然後主張「是她有錯在先,我沒錯,無須負責」嗎?五月初的時候有位小姐就這樣主張,而完全不意外的,很多鄉民大罵著恐龍法官,所以,我們就用三個案例來看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吧!

五月底的時候,發生了這樣一件事情:我在路上騎車的時候,遠遠(超過一百公尺)就看到一個喔巴桑騎著一台125「逆向」迎面高速行駛而來。到了接近五十公尺處,我開始「長按著」喇叭,但這位他媽的死三寶仍然毫無減速或者靠邊停、退讓、切換等任何迴避意思,依然「筆直朝我」衝過來。

於是在兩車靠近到二十至十公尺之間的時候,我以半徑兩百公尺內的所有人都聽得到的超大音量憤怒破口大罵:「XX娘系咧逆向三洨啦!」

三寶才略微帶著驚恐的表情改變方向從我旁邊交車而過。

當時我處於非常憤怒的狀態,氣到想要直接跟她車頭對車頭對撞下去,來看看誰車比較勇,來看看誰比較命大。但我能這樣做嗎?那位三寶超速、逆向行駛、說不定還沒有駕照,但就算是那樣,我就可以撞她,然後主張「是她有錯在先,我沒錯,無須負責」嗎?剛好,五月初的時候有位憤怒的小姐就這樣主張法院判決離譜,而完全不意外的,很多鄉民大罵著恐龍法官,所以,我們就用三個案例來看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吧!

一、綠燈(?)行遭紅燈撞卻輸官司

兩年前,台中的游小姐駕車遭違規闖紅燈的機車阿伯撞上,阿伯於七個月後死亡。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游小姐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拘役五十天的刑罰。我們看媒體是怎樣報導這個案件的。

  • 新聞報導
  1. 駕駛無辜遭闖紅燈騎士撞,竟敗訴得賠169萬
  2. 遭闖紅燈騎士撞上!女駕駛「零肇責」反被判賠169萬
  3. 直行車遭闖紅燈撞,騎士亡,竟判賠169萬
  4. 過馬路撞闖紅燈騎士,她遭判刑求償169萬
  5. 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上判賠169萬?關鍵點在這裡
  6. 轎車遭闖紅燈騎士撞須賠169萬?判決書指出關鍵
  7. 遭闖紅燈騎士撞⋯0肇責卻賠169萬?判決書點出「黃燈」關鍵

第1到第4,以及第5到第7是不一樣的。我故意把七個不同的新聞報導依照「屬性」分開來,還特意依照「標題的聳動程度」來編排順序,各位如果從頭到尾把每一個新聞報導都點進去看裡面的文字敘述、去仔細比對,就可以很清楚地發現,誰想要「譁眾取寵」,而誰是試著真的有在「報導新聞」。

雖然5、6、7,三篇新聞已經有把重點講出來並且解說關鍵點在哪裡。甚至連判決書都拉出來了,其實已經講解的夠清楚了。但我們還是來稍微看一下台中地方法院的原始判決書,因為我知道很多人一定連一篇都不會點進去看。

  • 法院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88號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未進入路口之車輛「應減速慢行」,準備於路口停止線煞停⋯⋯詎XXX見該交岔路口之號誌「已轉換為圓形黃燈」,竟「疏未注意減速煞停」,及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與亦疏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之OO發生碰撞。

講人話:「黃燈就是在告訴妳要剎車停下來了。啊妳就看到燈號已經變黃燈了,妳竟然還沒有減速剎車停下來。

⋯⋯此觀刮地痕長約6.2 公尺即可得知,即除車輛自身之煞車系統外,外界亦存有相當阻力之情形下,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車速非慢;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輛之引擎蓋,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置於卷外),本院固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被告於案發時之具體車速,然其於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不僅未減速做煞停之準備,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舉,至為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車速僅有20至30公里等語,要無足採。

講人話:「從上面那一串測量數據來看,林北嚴重懷疑妳沒有減速準備剎車停下來就算了,妳他媽的竟然還想要加速!妳說妳車速只有20到30公里,林北聽妳在嚎洨。

⋯⋯次按,交通事故中之肇事責任,並非以「誰撞誰」為唯一判斷有否肇事責任之標準,而係以在交通事故中,肇事當事人究竟是否有應注意之義務,且能注意而未注意,為是否成立肇事責任(過失犯)之準則。

  講人話:「肇事責任的重點不是誰撞誰。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顯然黃燈號誌係用以警告,是於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更應提高警覺,並非謂見黃燈時,即得不顧一切冒然加速行駛;被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伊在南京東路與十甲路口的斑馬線前,就有看到被害人騎乘的機車,從伊的左手邊出現,伊看到被害人的機車時,他是在南京東路左側斑馬線的前方一點點,那裡是網狀區,當時伊認為他不會穿越十字路口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

足徵,若被告確實有注意車前狀況,自可放棄加速而將車煞停,或閃避以避免碰撞;況且,斯時交通號誌業已轉換為黃燈,駕駛人見狀並不會於此際分神計算黃燈秒數亮了幾秒,亦即判斷尚有多少秒數會轉換為紅燈,故依經驗法則言,駕駛人若非做好隨時煞停於路口停止線之準備,即欲貿然加速穿越停止線以進入交岔路口,即所謂「闖黃燈」之情;是被告見號誌由綠燈轉換為黃燈,理應更謹慎小心注意車前狀況,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即可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甚明,「被告捨此不為」,仍貿然快速進入路口致發生碰撞,自難推卸過失之責。

講人話:「黃燈就是告訴妳要準備停車了,在十字路口看到黃燈更應該要注意小心,黃燈不是讓妳拿來催油門加速衝過去的。妳自己都承認妳有看到阿伯了,那妳照道理來說就應該要提高警覺、減速、剎車、準備停車啊。妳可以選擇停車的,但妳她媽的就是不選擇減速停車,而是油門給她催下去闖黃燈,可以避免的事情,妳偏偏自信滿滿給她『催落去』,結果出事然後人仆街了,怪我囉?

⋯⋯本案被害人雖有闖越紅燈之情狀,惟本件車禍既係發生於燈號轉換為黃燈之後,被告所負之注意義務,本與綠燈直行時不同,而其既有上揭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其駕駛行為自無「信賴原則」之適用,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件有信賴原則之適用云云,委無足採。

講人話:「雖然人家阿伯闖紅燈,但是妳也是闖黃燈。黃燈跟綠燈不一樣,所以妳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叫妳的辯護律師滾回大學去重修刑法總則(作者自己說的)」。

至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均認被告無肇事因素乙節,顯係未斟酌卷附監視錄影光碟、被告之行為情狀及其供述所致;尚且,刑事案件關於過失 之認定,非必繫於路權之有無,自不得因被害人有闖紅燈之事實,遂認被告即毋須盡其注意義務,是上開鑑定意見書之鑑定意見,均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講人話:「鑑定委員會的傢伙做出這種認定,顯示你們根本沒有好好看監視錄影光碟嘛!還跟人家說沒有責任,讓人家產生美麗的誤會再來跟我們森七七!『很不專業耶,趕快退休滾回家去啦!(作者自己說的)』。」

  • 小結

阿伯闖紅燈歸阿伯闖紅燈,小姐搶黃燈歸小姐搶黃燈;苓膏龜苓膏,孫子龜孫子。他有什麼責任,那是他家的事情,你有什麼責任,那是你家的事情。阿伯闖了紅燈固然有他自己的責任要負擔,但小姐搶了黃燈也是有屬於自己的責任要負擔。「罪責」是個人的事情,俗稱「各人造業各人擔」,責任是自己的,每一個人都要負起自己的責任。

二、無照高中生竟沒過失

五年前,新竹的黃先生搶快左轉,撞死了一位「沒有機車駕照」的高中生,黃先生覺得高中生沒有駕照,主張「過過相抵」,但是被法官打槍,所以黃先生森七七。一樣,我們先來看媒體怎麼報。

新聞報導

  1. 死亡撞車「無照高中生」竟沒過失!碩士生搶快判賠340萬
  2. 罕見死亡車禍,高中生無照騎車沒過失
  3. 罕見判賠!高中生無照被撞死,搶快轉彎騎士須賠340萬元
  4. 撞死無照高中生! 民、刑事責任都要賠⋯

這四篇報導其實也都有寫出重點了,不過一樣,我們還是來看看高等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因為我還是認為不會有多少真的會四篇新聞都點進去好好看過一遍。

  • 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76號

經原審法院於10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勘驗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畫面顯示:畫面左方中間偏上有一台騎士穿著淺色鞋子的機車(A車,車牌無法辨識,)「沿雙黃線行駛,機車車身左傾,輪胎進入對向車道」,於19:15:54駛出畫面左上方,駛出後駛出處有紅色光線(疑似煞車燈亮)。

同時另一輛機車(B車)在畫面中間減速,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可稽(原審卷第43頁反面、第44頁正面),「被告自承畫面出現之A機車騎士是其本人」(10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第44頁反面),核與鑑定本件交通事故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於103年8月19日提出交通事故案補充說明:被告騎駛之機車於19時15分53.655秒時,前輪出現在雙黃線上,19時15分53.862秒時,機車沿著雙黃線往前行並開始左轉,19時15分54.233秒時,機車在停止線前提前左轉進入對向車道,19時15分54.366秒時,機車後輪離開雙黃線,整部機車進入對向車道,且機車有明顯左傾即左轉彎之現象等情互核一致(原審卷第119頁),並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按原審卷第120頁)。

是被告騎乘機車至案發現場之號誌管制交岔路口前,於路口停止線前即「提前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並進入對向車道」,與在對向車道直行而來通過上開交岔路口之被害人機車在對向車道發生碰撞等情,自堪認定。

講人話:「監視器有拍到你逆向。」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103年6月5日出具之交通事故案鑑定意見書及103年8月19日出具之交通事故案補充說明分析研判:

(1)A機車(即被告所騎駛之機車)抵達路口機車停等區下沿及上沿,其行駛空間距離約為4.9公尺,其行駛之時間約為0.578秒(54.233秒-53.655秒),故其行駛時速約為30.52公里(4.9/0.578),B機車(即被害人所騎駛之機車車輛)在路面上遺留有長約2.7公尺之刮地痕,採路面摩擦係數介於0.35至0.75計算,可推估B機車時速為15.49至22.68公里,又兩車刮地痕走向均由東北往西南方向,充分表現出兩車所受合力之作用方向,進一步言,A機車所遺留刮地痕主要來自B機車之作用力,故B機車車速之推估上,需再考量此部分能量,若依路面滑動摩擦係數介於0.35至0.75,推估其倒地之時速為5.96至8.76公里,是考慮此部分能量之後,B機車接近時速至少約為16.59至24.3公里,其略高於僅考量B機車刮地痕長2.7公尺之倒地時速15.49至22.68公里等語。

(2)A機車之刮地痕長約0.4公尺,位於南大路北往南車道上(即A機車行駛車道之對向車道上),A機車倒地停留於對向車道上,一般而言,機車由筆直至倒地之時間約為1/3至2/3秒,可推估兩車碰撞地點約位於刮地痕起點前2.8(1/3×4.9/0.578)至5.65(2/3×4.9/0.578)公尺處,即約位於南大路由北往南之車道上,距離路口停止線約6.5至9.35公尺處,而A機車由分向限制線向左轉進入對向車道,到達兩車之碰撞地點,其距離約為6至9公尺,假定A機車之車速為30. 52公里/小時(8.47公尺/每秒),其行駛時間約為0.7(6/8 .47)至1.06(9/8.47公尺/每秒)秒;「一般汽車駕駛之認知反應時間約為11.6秒,是故以0.71.06秒時間尚不足以反應,即A機車穿越分向限制線到達兩車之碰撞地點,B機車騎士並無足夠之反應時間加以反應⋯⋯

講人話:「依照澎科大的鑑定結果,被害人沒有辦法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做出反應。

被告及辯護人雖提出元智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副教授余念一博士製作之南大路機車車禍模擬計算,主張被害人之機車是由東南街53巷駛入交岔路口之可能性較大,惟據上開報告,被告之機車是沿南大路由南往北行駛於該車道中間位置,且直行通過機車停等區駛進南大路與交岔路口,此有該份報告及所附之圖示可稽(本院卷第43頁正面至第44頁反面),然而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顯示,被告騎機車沿南大路由南往北行駛於抵達機車停等區下沿時是騎在二車道之雙黃線上前行,且於尚未抵達機車停等區下沿時即向左切進對向北往南之車道左轉,「顯然被告未提供正確之資訊給余念一博士,是所製作之報告因基礎事實不正確,自難計算出正確之數據」,是該份報告自不能為被告辯稱是被害人自東南街違規闖紅燈衝進東南街與南大路交岔路口左轉南大路,肇致本件車禍之有利證據至明。

講人話:「你要自己找人模擬是可以啦,但是你竟然『唬爛你的受委託人,給人家錯誤的資訊,對人家說謊』,害人家做出來的報告是錯的,你吼⋯⋯嘖嘖嘖。」

被告另主張被害人並未靠外側車道行駛,且其「無駕駛執照無路權云云」。查,證人即到場處理員警林家正於原審法院審理因本件交通事故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到庭具結證稱:南大路並無劃分機車專用道,只有單一車道等語明確(103年9月11日原審法院言詞辯論筆錄,原審卷第127頁);而「機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即無使用道路之正當性(道路交通主管機關為促進道路交通流量運行效率或行車安全對特定之用路人資格、車種或駕駛行為等,所做之管制或限制),需受行政罰之處罰」,但無論該身分條件該常性是否吻合,均不影響該用路人於道路上之路權取得,亦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在道路上仍應受有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

又路權是人或車使用道路之權利,通行權是道路所提供之通行允許,該允許對象不限對象,包含所有用路人,均一體適用,路權來自通行權,意即路權是車輛(或使用人)基於該允許,透過法律賦予形成所取得之通行使用權利;換言之通行權為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講人話:「有沒有駕照跟有沒有路權沒有關係。」

  • 小結

一樣:孫子龜孫子,苓膏龜苓膏。何況我們有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等很多法規。不幸死亡的高中生沒有駕照固然是違規,但是死者無照駕駛所違反的是屬於行政法領域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那是行政法的事情,跟刑法無關。「有牌照」跟「有實力」是兩回事,高中生沒有駕照不代表他不會騎車,就像馬路上很多三寶,明明有駕照,駕駛行為卻一個比一個還OX一樣,都不知道駕照到底怎樣考過的。更何況,在此案中,高中生除了無照以外並未違規,也就是並沒有做出任何在駕駛上是違規事項的行為。法院也說了,就算是持有駕照的人,在那麼短的時間內也「無法閃避」。因此,想主張「過過相抵」?沒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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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三、無照酒駕超速撞死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