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蒐集、利用他人個資來進行「人肉搜索」,這樣有違法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網路普及後以及社群網路的崛起,人民開始開始習慣在網路上記錄及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記錄,這使得網際網路成了每個人的個人資料庫,在這個背景下,促使「人肉搜索」行為開始興起。
文:林煜騰(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談到網路言論,一般人應該就可以想像到「網路罷凌」,而一種常見的網路罷凌型態就是「人肉搜索」。但人肉搜索只是一種社會現象,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處罰事由。
此行為有可能被涵蓋入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提到的「蒐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範疇。在跟大家說明人肉搜索的法律意涵前,我們先來談談,人肉搜索到底是怎麼來的?再說說人肉搜索違法嗎?肉搜被告是真的嗎?
人肉搜索是什麼?
網路普及後以及社群網路的崛起,人民開始開始習慣在網路上記錄及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記錄,這使得網際網路成了每個人的個人資料庫,在這個背景下,促使「人肉搜索」行為開始興起。
在定義上,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網路搜索工具與人工搜索結合的搜索技術。網路使用者,可以利用網際網路,以「人找人」、「人問人」的方式達到搜索的目的。
透過網民們所提供以及網路上所既存的片段資訊,組合出特定人的完整資料。當然,所拼湊出的資訊並不一定是正確,世界各國都已經注意到這是種極度侵害個人隱私的社會現象。
人肉搜索本身不是獨立的處罰事由
從目前法院的判決中,沒有看法院賦予人民發動「人肉搜索」來蒐集他人個人資料的行為獨立的法律上評價。
像是在一則妻子離家出走的案例中,被告在Facebook上張貼:「注意:注意:大家注意:麻煩大家人肉搜索:1995.7.16曾OO21歲桃園區的女生,會妨害家庭教唆慫恿挑撥離間,人妻離家出走,帶人妻去聲色場所做不該做的事情,如有發現此人,請立即報警,請大家分享找出此人,小心家中人妻被拐騙」。
法院認為,被告公布其個人資料,是違法利用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沒有針對「人肉搜索」一事特別評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但是法院似乎會在民事案件中,考量人肉搜索對於被害人隱私權的侵害程度,作為核定精神賠償數額的依據。如法院判決指出,考量現代社會網路發達,網友間常常透過人肉搜索方式,將被搜索人之一切真假事端皆拿出討論,對當事人的人格法益將造成嚴重侵害。
網友要是以不具名在網路上以不負責任的不實內容及煽情的文字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譽權與隱私權,引起網友諸多批評及掀起網友間的高亢情緒,導致致原告名譽權與隱私權受到侵害,就應該要負擔對原告精神上痛苦的賠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8號民事判決)。
被人肉搜索的被害人,在訴訟中也會以被人肉搜索造成精神痛苦為由,請法官斟酌精神賠償數額。例如在李宗瑞的性愛光碟竊錄案,被害人就主張,其被竊錄的強制性交影片,已在網路上廣為流傳,被害人也因此遭到網路上鄉民人肉搜索,每多一個人看過一次影片,都屬對其隱私和名譽造成嚴重傷害,損害不斷繼續發生及擴大,因此請求精神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人肉搜索同時含有「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兩行為
參與人肉搜索,提供資訊個人資訊在網路上的人,會構成「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必須要依據前一篇提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利用方式才會合法。除此之外,人肉搜索,本身也是個「蒐集」資料的過程。個人資料保護法,針對資料的蒐集,也有特別的規定。

除了敏感性個人資料要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限制,公務機關若要蒐集個人資訊,要有特定的目的,不能廣泛的蒐集,且需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的三種情形:
-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 經當事人同意;
-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非公務機關必須要有特定的目的(不能廣泛的蒐集),且需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八種情形:
- 法律明文規定;
-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經當事人同意;
-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雖然法院沒有直接針對人肉搜索本身認定其屬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但人肉搜索的核心就是在透過自己或他人協助「取得資訊」,法院有關「蒐集」個人資訊的判決,仍有參考的價值。
法院曾經認為,為了訴訟目的請徵信社調查人民的通聯記錄是屬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行為。法院認為,為保障人民祕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要調取人民通信紀錄,要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若被告認為有調查通聯記錄的必要可以請檢察官調查,但其卻利用徵信社調查通聯,再將此資料拿到訴訟中使用,並無正當性,因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
在另一則涉及妨礙家庭的案件,丈夫懷疑妻子出軌對象是公司同事。因此,在該同事的車上安裝GPS追蹤器。法院認為,雖然車子是在公共場所行走,但針對車輛在公共道路上的行動,以及駕駛員或乘客的活動仍然可以保有隱私。
除非駕駛明示放棄隱私,如公共汽車或計程車於車身上標示駕駛人的姓名、保全從業人員駕駛公司裝設衛星定位追蹤器的車輛執行業務、搖下車窗以特別方式引起他人注意、或是公眾人物、或基於公益事由而有行蹤為眾人週知之必要。否則,通常可認為一般的汽車駕駛,期待隱沒於道路上,不願公開其個人行蹤。
法院又提到,雖然而衛星定位追蹤器雖僅能紀錄車輛本身的公開行跡,未能即時見聞駕駛或乘客於車輛行駛過程中之對話內容及其他行止,對於訊息擁有者一開始並無價值;但利用衛星定位追蹤器連續多日、全天候不間斷追蹤他人車輛行駛路徑及停止地點,將可鉅細靡遺長期掌握他人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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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