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媽媽探訪菲律賓外傭村「丈夫外遇是海外工作的一部份,我只能接受」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獨守空房的男人既成為憐憫對象,但同時也是備受監察的人。出軌的流言很多,常常由通訊科技推波助瀾,傳進兩地夫婦的耳朵裡,令越洋信任變得非常困難。
獨守空房的男人既成為憐憫對象,但同時也是備受監察的人。出軌的流言很多,常常由通訊科技推波助瀾,傳進兩地夫婦的耳朵裡,令越洋信任變得非常困難。
幾位受訪男士不約而同地用「寂寞」來形容太太離家後的生活,但只有一位男士堅持要太太按照原訂計劃,完成兩張合約後回家──雖然這代表海外收入無以為繼,卻增加了這對夫婦關係的幸福感。受訪男士中,沒有一人把外遇宣之於口,但是有回流外傭告訴我們︰「(外遇)是海外工作的一部份……是套裝,我只能接受。」
至於也是爸爸的留守丈夫,對新的親職內容各有不同程度的適應與不適應。有人成為孩子激賞的大廚和家務總管,有人抱怨自己不得不犧牲工作理想,也有人聘用本地的留宿外傭來解決自己的不適應。有兩個受訪家庭曾聘用家傭來照顧子女,即是説,香港的外傭僱主原來啟動了某種外判親職的連鎖作用。
留守孩子
留下來的孩子,有的在少年期便掌管家庭收入和介入家庭事務(因為喪父或父親不被母親信任),有的放任消極把生活上的不如意通通歸咎於缺席母親,也有努力上進的好孩子故事。除了個人性情外,他們的父親能否適應新的親職要求,似乎亦是關鍵。
大部份外傭告訴我們,離鄉别井是為了讓孩子接受大學教育。在這個層面上,很多受訪家庭都是成功的。問題是,受困於菲律賓國內的經濟不景氣,高等教育未必提供合理的職場通行證。在受訪的外傭成年子女中,有幾位正在計劃或認真考慮重踏母親足跡到海外工作。他們不少已經成為父母,開始為年幼子女的未來籌謀。
這演成一個循環──外傭為孩子的美好將來跑到海外工作,而長大後的孩子又為著同一個原因走母親舊路。然而,這兩代人為子女所構思的美好中,都缺了陪伴成長的父親或母親。
依賴
依賴是另一個值得探究的關鍵詞。受訪的回流外傭中,有幾位留港超過廿年。回看最初,她們只打算來港工作四至六年,但「不知不覺」一份接一份合約的延續下去。經濟上,這些菲律賓家庭強烈依賴外傭的海外收入;情感上,外傭對自己照顧的香港孩子同樣衍生依戀,甚至有留守丈夫用addicted(上癮)來形容太太。與此同時,她們錯過了自己孩子的成長,回流後再難找到被需要的感覺。所以「回家」不一定是團圓,重新磨合的路上也可以荊棘滿途。
因此,在某種層面看來,對外傭親切的「好僱主」,可能也是對外傭家庭具破壞力的「壞僱主」。因為他們往往能提高外傭續約的意願,延長彼邦家庭的分離狀態。
改變的力量在哪?
在第三部份,我們推開家門踏前一步,嘗試聆聽外傭制度下的種種聲音,然後探索︰改變的力量在哪?畢竟,在一扇家門內發生的事,並不只是一個家庭的事。
國際特赦組織研究員Norma Kang Muico訪問了近百名印傭,她訝異於,令人撕裂的剝削和虐待,跟某個層面上的解放,同時在這些女性身上發生。國際家務工聯會的鄧燕娥和葉沛渝要求社會認清家務工作的真正價值,並且分享爭取家務工權益路上的沮喪、局限和希望。Helpers for Domestic Helpers經理Holly Allan協助外傭面對法庭訴訟,但一宗受虐個案曾經令她對人性失去信心。
Asian Migrant Credit Union經理Clarence Lee小時候由外傭照顧,他選擇用自己的財務專長來回饋這個被本地金融體系所遺漏的龐大社群,「原來城市人的理財觀念,應用在外傭身上差不多要全盤抹掉。」至於少時同樣由外傭照顧的謝小姐為看清「移民工議題的黑洞」,到中介公司工作一年,雖然最後依然千般不解,卻進行了很多有趣的觀察和思考。法律系學者David Bishop創立以公平掛帥的中介公司,希望以經營思維突破悶局,「如果你能把一個外傭不負債地帶到香港,僱傭關係就不會像現在那樣扭曲。」

僱主角色也是這部分的探討焦點,「親子王國」創辦人薛嘉龍談他如何看網上平台為僱主帶來的「入門資訊」。兩個僱主團體同時表達了僱主的無助感,但對於爭取外傭權益卻立場迥異。外傭工會領袖Shiella Estrada提醒僱主,要求外傭不合理地長時間工作,帶來的風險其實是屬於家庭的。
多個受訪者都把矛頭直指政府,像葉沛渝説的︰「它只把問題拋給廉價的海外勞工,來卸除自己的照顧責任。你看老人院舍的輪候隊伍有多長,私人院舍的環境有多差!那些環境簡直令人毛管戙……我想説的是,聘用外傭不是問題,但政府縱容剝削,不願意保障外傭權益,才是問題。」
外傭的世界
藝術家程展緯有這個好奇︰「我們對外傭只有僱傭關係的想像,究竟她們的世界是怎樣的?想想其實很有趣。」
在第四部份,攝影師帶我們遊走香港各處,尋找假日的小菲國和小印尼──路邊的、生活的、 宗教的、文化的、炫異的、令人饞嘴的,共冶一爐。異鄉人的生活,在星期天盛放。
第五部份,我們邀請多位現職外傭自述人生故事。她們在異鄉生活中,一一煉成堅韌身影,但各有姿態。有人對分離的家人充滿歉疚,有人無悔當日逃離家鄉,掙脫家庭對女性角色的傳統期望。
受訪名單上的外傭,部份透過工會朋友順蔓摸瓜聯絡上,但也有不少是在路上「白撞」得來的。一回,新相識的印尼排球好手站在球場上跟我聊了一句鐘,談她對運動的熱情、從前對婚姻的抗拒,以及未來對家庭的想像。笑容是國際語言,而我們碰上的外傭大多非常友善。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