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中國》:官商勾結三種模式——生意人買下黨委書記一條龍服務

《出賣中國》:官商勾結三種模式——生意人買下黨委書記一條龍服務
Photo Credit: Democracy Chronicles CC BY 2.0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與俄羅斯等其他後共產主義國家相比可發現,能有效解決貪腐問題的是民主機制,然而中共不可能主動改變它所依附的政治與經濟體制,因為這正是中共壟斷權力的基礎。

文:裴敏欣(Minxin Pei)

雖然很多貪污案件屬於「窩案」和「串案」,但勾結到底如何進行還是個謎。本節要探討地方官員和生意人勾結的內在機制。藉由分析這50個案例,我們可以建構出三種勾結的型態。

縱向勾結

生意人能否買通最有權力的官員,也就是黨委書記,是勾結成功與否的關鍵。如果能買通,黨委書記就會用其巨大的強制權幫生意人達到目的。在這種情況,生意人就不需要再分別去賄賂和協調各單位的官員,因為黨委書記就會扮演協調者的角色。正是因為黨委書記會出面協調,所以生意人願意給黨委書記的錢要比給各單位官員的要多。生意人買下的是黨委書記的一條龍服務,他也相信黨委書記會說到做到。從生意人的角度,花大錢買通黨委書記是最佳策略。

黨委書記要幫生意人出面也是有風險的。在制度上,領導幹部不該插手下級單位的決定,也不能逾越自己的分管領域,而地方黨委書記是不管經濟業務的。然而,黨委書記可以「支持」或「建議」某項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計畫,這雖然會讓部屬起疑,但大家都清楚不照辦會有什麼後果。在這種情況下,部屬雖然奉命行事,但通常也會懷疑領導是不是受了生意人的賄賂。而由於領導直接或間接的壓力,他們還是得違反規定奉命行事。

我們樣本中的典型案例是河南省鄢陵縣原縣委書記謝連章。謝連章在2001年到2006年間向18個生意人收受186萬人民幣,並指使部屬將土地、銀行貸款和都市區劃核批給這些生意人。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也同樣在1999到2006年間幫許多生意人拿到採礦權、房地產和工程合同。李大倫還會應生意人的要求直接給相關單位首長打電話或會談(其中有些人向李大倫買過官,自己也搞貪污),這是他一貫的行事風格。王懷中的犯行大多發生在他1995到1999年安徽省阜陽市市委書記任內。他會用強迫的方式,直接下令各單位首長要幫忙行賄過他的生意人。他還很會協調,如果要幫一個忙需要好幾個單位審批,他就會召開「協調會」要所有單位都參加,在會上強迫部屬同意。阜陽市太和縣原縣委書記劉家坤在2007至2012年間也用同樣的方法幫生意人朋友拿到縣內的土地和合同,犯案詳情都記載在判決書中。

雖然地方領導可以強迫部屬幫生意人朋友的忙,但這種作法的風險較高,也要花力氣去確保部屬乖乖照辦。更好的作法是在各單位安插自己人,他們就會努力而牢靠的完成指令。也就是說,如果能拉幫結夥的話,和生意人勾結起來就比較安全省力。買官賣官的盛行讓地方領導很容易就拉到幫結成夥,因為買過官的部屬不但比較忠心可靠,也比較貪婪腐敗。有這些人幫襯,幫生意人辦起事來就方便了。在我們樣本的50個主犯當中,有34個(68%)同時買官賣官,這證明買官賣官所建立起來的網絡有助官商勾結。

其中一個案例是海南省東方市原市長譚燈耀。2009年,一名生意人想把原來以低價向市政府買的土地以高價賣回給市政府。他行賄譚燈耀250萬人民幣,譚燈耀就要求交通局長(以前向譚燈耀買過官)幫這個生意人的忙。本案還有一個共犯是負責市府土地的城開公司董事長,他也曾向譚燈耀買官。負責把錢付給生意人的財政局長也是靠行賄才升的官。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劉卓志在2004年收了牛志美42萬人民幣和三萬美元,任命他為錫盟錫林浩特市委書記。在接下來幾年中,劉卓志持續要求牛志美幫一名生意人的忙,而這名生意人也給了牛志美46萬人民幣和2萬美元。

安徽省霍邱縣原縣委書記權俊良在2010年以低於市價5億人民幣的價格把一個國有鐵礦的採礦權賣給一個生意人。權俊良的共犯之一是國土資源局局長,他這個位子也是以3.3萬元向權俊良買來的。雲南省瑞麗市原市委書記楊躍國的專長是幫房地產開發商拿到土地。他不可或缺的幫手是國土資源局局長,而他的位子也是花40萬買來的(這個局長自己在2009到2013年間也向房地產開發商收賄228萬)。廣東省茂名市原市委書記周鎮宏收賄安插了許多關鍵性的職位,包括常務副市長、兩名副市長、宣傳部部長和公安局長(這些人全都因貪污被捕),這個腐敗網絡在周鎮宏任內(2001至2007年間)幫了他很多生意人朋友的忙。

內外勾結

在內外勾結的型態,是由想要低價取得國有資產或獲得大筆合同的生意人來擔任協調各單位官員的角色。沒有生意人的協調,官員之間很難勾結起來。在這種模式中,生意人分別和各單位有審批權的官員接觸,並向他們保證自己已經買通別的官員。這種保證會讓有權審批的官員比較容易接受賄賂。如果其他單位的同事都上了船,那自己被抓到的風險就很低,生意人要的東西也比較容易被批准。

其中一例是有一名生意人想拿下四川省一個縣有發電廠。他用信封裝了10萬人民幣給縣長,並向他保證黨委書記也已經「處理好了」。廣東煤礦大亨朱思宜也是用同樣的手法。從2002到2008年間,他分別買通了所有相關單位的領導,包括一家公有鋼鐵廠的董事長,讓這家鋼鐵廠一定要買他的煤。在四川南充一件大醜聞案中,一名房地產開發商先是在1999年給了工商管理局長價值400萬的股票以取得一筆土地的開發權。然後他又賄賂了該開發案所在的區委書記和人民影都的兩名經理。為了讓開發案通過建築法規審查,他又賄賂了建設局和規劃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