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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奪公民廣場案︰罪成、判刑和律政司兩次刑期覆核

重奪公民廣場案︰罪成、判刑和律政司兩次刑期覆核
Photo Credit: Bobby Yip / REUTERS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重奪公民廣場案中,律政司認為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的刑期過輕,再次提出覆核,上訴庭今日作出裁決。

今日(2017-08-17)上訴庭將就律政司提出覆核「重奪公民廣場案」三名被告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的刑期作出裁決。以下為關於此案審訊過程的簡單整理,完整內容請參考「資料來源」部份。

2014-09-26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時任常委羅冠聰、學民思潮(已解散)時任召集人黃之鋒及學聯時任祕書長周永康分別發起及參與重奪「公民廣場」行動,警方於翌日清場並拘捕47人。

2015-08-27
事隔近一年,警方正式落案起訴三人以下罪名。

  • 黃之鋒︰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參與非法集會
  • 羅冠聰︰煽動他人非法集會罪
  • 周永康︰參與非法集會

2016-07-22
三人被裁定罪成。

  • 黃之鋒︰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但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 羅冠聰︰煽動他人非法集會罪成
  • 周永康︰參與非法集會罪成

2016-08-15
三人被判刑,裁判官張天雁表示相信他們真心表達政治訴求,非只為自己利益,又指年輕人行動往往較為純真,法庭應以寬容態度處理。判刑如下。

  • 黃之鋒︰接受社會服務令80小時
  • 羅冠聰︰接受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 周永康︰入獄3周,緩刑1年(因他將赴倫敦讀碩士,未能履行服務令)

2016-09-21
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申請,東區裁判法院聆訴,由原審裁判官張天雁處理。申請被駁回,維持對三人的判刑,裁判官反駁控方呈上的案例,指案例均涉及三合會或持械者糾眾展示武力,跟本案「年輕學生示威」的性質不同。

2017-01-05
三人提出上訴,案件於高院提訊,排期於同年5月聆訊。其後三人放棄上訴。

2017-08-09
律政司再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進行覆核申請聆訊。黃之鋒及羅冠聰已完成其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法官楊振權質疑「重奪公民廣場」的「奪」字暗示暴力元素。辯方重申原審裁判官已就各答辯人有可能真誠相信不會出現暴力衝突作出事實裁決。

2017-08-17
上訴庭改判三人入獄,由於刑期超過3個月,根據法例,他們在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和區議會(包括補選)。三人刑期如下。

  • 黃之鋒︰6 個月
  • 羅冠聰︰8個月
  • 周永康︰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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