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亂散佈謠言的人,法律會怎麼處置?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謠言還是有影響公共安寧的可能性,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仍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還是要接受行政罰的制裁,但法院其實並不常使用本條文處罰發言者。
文:林煜騰 (台大法碩士、執業律師)
「謠言」也是不實言論的一種,在談論誹謗罪時,有跟各位讀者提到,其中一種誹謗類型是散佈不實言論。誹謗言論與謠言的差別在於誹謗言論是有傷害到「特定人」,但謠言並沒有為了要傷害特定的人。
放謠言的人可能只是為了要製造社會動亂、單純為了好玩或其他原因,不一而足。謠言或許惱人,但卻也不見得會帶來立即的危險,立法者考量到這種言論的惡性較低,因此刑法並沒有特別規定要針對放謠言的人予以處罰。
不過,謠言還是有影響公共安寧的可能性,因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仍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還是要接受行政罰的制裁,但法院其實並不常使用本條文處罰發言者。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最經典的案例,就是102年5月14日的因為菲律賓海岸巡防隊冷酷射殺台灣漁民後,所引發的「便當文」事件。當時網路上流傳兩篇「便當文」,一篇為一名女性網友所撰擬,自稱吃飯時看見自助餐店老闆,表示不願賣便當給「菲狗」,而自己好心幫助這名菲律賓人的文章。
另一篇則是一名記者在Facebook上貼文表示:「晚上到附近便當店買飯時,看見兩個菲律賓移工在排隊,我恰巧排在後頭,但接下來的畫面讓我相當難過。老闆:你是菲律賓人嗎?(台語)移工:是的,我們是。(聽得出聲音些許緊張)老闆:我不賣便當給狗,爬出去吧。…」等內容的不實文章。法院針對這兩篇文章,根據不同的事實,給了不同的判斷。
受罰的案例
上開記者撰寫文章,經報社總編輯的要求想要約見便當店老闆。該記者竟然又安排朋友假冒便當店老闆,導致報社正、副總編輯誤以為文章是真實,而製作新聞報導。
法院認為,該名記者明知所散佈的資訊不實,卻又造謠生事,且散佈謠言的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因此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應受處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秩字第26號裁定)。
不受罰的案例
但由另一篇女性網友撰寫的便當文,法院就認為並不影響公共安寧。本案中,員警將該名網友移送到法院後,表示該文章經其他網友大幅轉載並經新聞媒體等方式散佈而造成社會動盪,影響社會和諧;且該文章為外國媒體引用,嚴重影響我國外交形象及國際觀感。
但法院認為,雖然發言者確實是捏造不實事實散佈公眾,但她在散佈謠言前,發生本國漁民遭菲律賓國公務船艦人員開槍射殺事件,舉國為此強硬要求菲律賓國政府應道歉、懲兇、賠償。
在此台灣與菲律賓國關係緊張之際,該網友散佈此不實事實,雖然刻意誇大台灣人與菲律賓國人間的矛盾,但文章虛構「拒賣菲律賓人便當」、「辱罵菲律賓人」、由該網友自己「買便當給菲律賓人」及「只因為他們是菲律賓人,就不肯賣他們便當,會不會太以偏蓋全」等情節,都是為了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三人的看法。
縱然,此文章引發輿論討論,亦不足使聽聞者因為這些不實事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因此不會有影響公共安寧的情形,故散佈此篇文章並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秩字第24號裁定)。
另一則不罰的案件是發言者在網路上散佈「facebook登入網頁真假比對圖」,並留言「小心!!會中毒的臉書facebook登入要小心!如果你登入時有個電話畫面,千萬別登入登入!!」後經證實此對比圖只是Facebook新舊登入畫面的不同,並非是假畫面,此次訊息只是謠言,故該名網友被經警方移送至法院。
但該名網友表示,他在經其他網友告知是謠言後就刪除此訊息,當時是出於好意,才轉貼此篇文章到自己的Facebook首頁,該比對圖也是網友分享的等語。
法院認為以前奇摩網頁上也曾傳有虛假登入畫面,用以騙取登入者的密碼或使病毒值入使用者電腦內。因此,有心人士在網路上製作相似登入畫面,並非不可想像或毫無可能。再加上最先張貼該訊息的粉絲頁面,下方共有531人按讚,被轉分享935次,足以他人信以為真。
因此,難以證明該名網友主觀上有何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的意思,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雄秩字第39號裁定)。
本文經極憲焦點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孫珞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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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