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體法》三讀後:3招看體育署怎麼「打假球」、護航協會舊勢力

《國體法》三讀後:3招看體育署怎麼「打假球」、護航協會舊勢力
Photo Credit:教育部體育署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體育署提出了各個體育協會的「章程範本」,竟然在35席的理事中,直接幫舊勢力的「團體會員」,鎖住了17席的席位,等於讓這些團體會員在選舉之前,就直接取得近半的控制權。

世大運讓更多人關心台灣體育制度,立法院臨時會也隨即讓《國民體育法》修法三讀通過,希望能解決,單項體育協會,被少數人把持的狀況。但15日體育改革聯會,在連續臉書發表聲明,表示要退出體育署的「特定團體輔導委員會」,更轟體育署「護航舊勢力」,只是「打假球」。

體育署長林德福15日還針對《國民體育法》修法及特定團體改選之後續待辦事項,就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以及各界疑問提出說明,不得無故限制民眾加入會員,更呼籲關心體育國人在11月底前在全國體總官網預先登記會員,如此一來才能在協會改選的時候發聲。

但是,「體育改革聯會」爆料,體育署在4日,與各協會舉辦章程說明會,蒐集目前各協會意見,在「特定團體輔導委員會」尚未討論相關細節取得共識前,在卻在14日傍晚臨時丟出了另一版「有利於現有協會意見」的章程範本;而且是13日晚上才臨時通知委員會成員,14日中午12點將開會討論此範本,然後,之後下午3點體育署的業務單位,就即將針對協會章程範本結論做內部說明會議!

這個版本有什麼問題呢?「體育改革聯會」也針對體育署這擬定的協會新組織章程範本,提出三點質疑:

一、組織章程中規定「會員入會須經理事會審查」,違反《國體法》全面開放精神

目前這份章程範本中訂定,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都需經過理事會審查,這是非常不合理、且違反《國體法》的立法精神。

根據《國體法》修法,未來應該是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阻止個人會員的加入。而現在的章程範本訂定,個人與團體會員,都需經過現有理事會審理,根據體育署的章程範本,現有的協會勢力,不僅可以限縮個人理事數目,更可以透過審查團體會員入會來掌控團體理事名單。加上體育署保障團體理事接近過半席次,不是直接讓現有協會舊勢力直接繼續掌控嗎?

二、為什麼11月30日就是最後入會時間點?

目前依照改選進度而言,章程仍無範本、選舉方法仍無共識,就要在11月30日前,倉促結束所有民眾加入協會成為會員。體育署護航現有協會、設限新會員加入的企圖,不會太明顯了嗎?

三、舊有協會勢力完全掌握團體理事名單

團體理事竟然由現有協會勢力決定?而且體育署直接在章程範本,保障現有協會決定的團體理事席次,直接到達《國體法》修法上限,不得超過50%的天花板。讓現有協會完全不需要經過公平選舉,就可掌握半數席次;示範章程甚至明定各協會總理事席次35席,團體理事席次需佔17席。

當初民進黨立委黃國書提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都不過半的修法版本,是為了避免協會再被特地團體把持,而現在體育署直接保障團體理事佔35席理事的近過半比例17席次,而且這17席可說是現有協會完全掌控。

依照《國體法》規定,保障選手理事至少20%席次,而團體理事和個人理事皆不得過半。但目前體育署端出的章程範本,卻直接保障50%給屬於舊有勢力的團體理事席次,扣除選手理事的20%,等於個人理事席次僅剩下30%,等於封殺所有想要參與協會的改革新力量。

體育改革協會進一步指出,在《國體法》還沒三讀前,就已經跟體育署開過許多會,也多次表達不能偏袒現有協會舊勢力,一定要建立公平選舉的機制等等,但是,體育署都不願接受,卻提出違反《國體法》精神的章程規範:

立委林昶佐15日也在臉書發文表示,《國體法》修法通過時,他就提醒大家這只是改革的開始,但沒想到體育署與協會竟讓改革無法開始,體育署提出的協會新章程範本與修法意旨相反。

林昶佐說,《國體法》修法已清楚規定協會沒有「正當理由」不能禁止會員入會,但體育署提出的章程範本竟規定會員入會應由協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甚至保障現有協會決定的團體理事席次有半數之高,這讓開放協會的理想付之一炬。

而體育署長林德福則也在15日回應指出,所謂審查只是消極審核,他澄清,總是要有人審查申請加入的會員,不是說加就加,但基本上除非有被判刑等例外情況,否則審核一定會通過。

對於入會截止時間,林德福認為改選作業需要時間執行,經體育署評估,如將期限設定於11月30日,已給予有興趣參與之民眾將近三個月的時間考慮,並給予選舉權保障了。

而關於示範章程中規定,團體理事在總理事席次35席中佔近過半的17席,林德福強調,這符合《國體法》不超過半數的規定,若要改成16席也可以討論,並非保障、護航。

針對體育署15日的解釋,體育改革聯會也在當晚回應表示:

  1. 對於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查,林德福表示,只要符合擁有我國國籍、年滿20歲,每位民眾都能加入協會,「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出對於會員資格審查質疑,這是人民團體法組織章程的第一條,協會無拒絕人民加入會員之空間。如果是這樣,章程為什麼不直接寫清楚,「沒有正當理由」,協會不得拒絕民眾加入?
  2. 林德福說團體會員並非現有會員,團體會員並非與舊派會員畫上等號。但是,團體會員幾乎都是協會可以掌握的,而團體理事是由團體會員代表所選出,而團體會員代表是用推派的、不是經過公平選舉的。這也是我們為何說,保障團體會員理事,就是在保障現有協會舊勢力。
  3. 如果是公平的選舉,團體理事想要參選,就跟個人理事一樣,提出好的政見,來爭取所有會員的支持,為何要保障團體理事接近過半的席次,現有協會只要再推派幾席不敢有不同意見的選手(很容易找,現在敢站出來發聲的選手都是少數),舊有協會輕易就能掌握過半理事席次,繼續把持協會。

曾多次為台灣體育制度發生的排球國手 「光頭神舉」黃培閎也在臉書表示,「太讓人失望又憤怒了」,「如果體育署聽不見外界廣大的聲音,就是執政黨辜負全民的託付與期望。如果執政者心中還有人民,請做一次真正的體育改革吧!」

立委黃國昌也指出,體育署提出了各個體育協會的「章程範本」,竟然在35席的理事中,直接幫舊勢力的「團體會員」,鎖住了17席的席位。這種章程,等於讓這些團體會員在選舉之前,就直接取得近半的控制權,完全悖逆《國體法》的修正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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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