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共和國》:香草——大情聖卡薩諾瓦和薩德侯爵的催情劑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高檔冰淇淋廠商還是喜愛真正而非人工合成的香草,不過在冰淇淋裡添加黑色的香草種子以表示貨真價實,則純屬噱頭:這種種子並沒有什麼味道。
香草已知最早的用法,是作為巧克力的調味品。1520 年,西班牙征服者在墨西哥時,當時還是士兵的貝爾納.迪亞斯.德爾.卡斯蒂略(Bernal Diaz del Castillo) 注意到阿茲特克的蒙特蘇馬(Montezuma)皇帝飲用巧克力時添加了阿茲特克人稱為tlilxochitl(研磨的黑色香草莢)的香料和蜂蜜,他還注意到阿茲特克人喝的巧克力是冷的,還加上濃到「一定要把嘴巴張到很大」才能喝的泡沫。這個士兵後來寫書記錄了西班牙征服者埃爾南.科爾特斯(Hernan Cortes)的歷史。
香草蘭最早的書面紀錄始於1552年,出現在梵諦岡圖書館的藥草書《巴迪亞納斯藥典》(Badianus Code,以翻譯者阿茲特克文明的學者巴迪亞納斯為名,他把書由阿茲特克文譯為拉丁文)。作者如此記錄tlilxochitl的功效:「可以用來綁成小花束,其飲料可預防感染,旅遊時可戴在脖子上。」
1602年,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一世的藥劑師,埃塞克斯的休.摩根(Hugh Morgan)建議可多多運用在烹飪上,女王在暮年時非常喜愛其風味,因此下令她所有的食物都要用香草調味(不過好幾種香料都有類似的故事,難辨真偽)。到1700年,法國人已經開始用它來為香菸增添香氣。
目前人工栽植的香莢蘭主要分為四種:分布在印度洋島嶼的波本種;法屬玻里尼西亞的是大溪地香莢蘭,有花香味,屬V. tahitiensis品種;西印度香莢蘭屬V. pompona品種,主要在加勒比海地區栽種;還有墨西哥香莢蘭,屬V. planifolia種,但有時摻混零陵香豆(tonkabean,黑香豆)精。
大情聖卡薩諾瓦(Casanova)和薩德侯爵(the Marquis de Sade)都以香草為催情劑。卡薩諾瓦曾吃下一綹塞在甜點裡的情人頭髮,用「龍涎香、歐白芷、香莢蘭、胭脂蟲粉和安息香精」調味。薩德則喜歡以香草和有刺激尿道功效的斑蝥(西班牙蒼蠅)製成的巧克力布丁招待晚宴賓客。為了逃避檢查,薩德由獄中寫的書信用了密語,「香草」的意思是「提升高潮的春藥」,「馬尼拉」則意指自慰。1784年,薩德由獄中寫信給妻子:我很清楚香草會使人過度亢奮,應該節制馬尼拉,但我還能怎麼辦?只有那個⋯⋯早上一小時五次馬尼拉,⋯⋯晚上足足半小時再做三次⋯⋯
香莢蘭的花不容易授粉。1836年比利時植物學家查理.莫倫(Charles Morren)發現, 除非墨西哥和中美洲無刺的麥蜂(melipona)協助授粉,否則這種植物難以自行結果,而且因為這種蘭花只開一天,因此可以授粉的時限很短。法國人想把香莢蘭移植到模里西斯、馬達加斯加和留尼旺島,但一直不成功,直到1841年留尼旺島上一名12歲的奴隸艾德蒙.厄比爾斯(Edmond Albius)發明了人工授粉的方法。他用竹竿的尖端挑起花蕊柱頂端的蕊喙(rostellum),也就是分隔雄蕊花藥和雌蕊柱頭的片狀物,再用拇指把黏黏的花粉壓進柱頭。
艾考特解釋說,不久「大家都來請艾德蒙,用馬車載他到其他的種植園去,向其他奴隸展示『蘭花結婚』的技巧。這種『艾德蒙的動作』(le geste d’Edmond)讓許多奴隸的主人都發了大財。」然而厄比爾斯本人並未獲利。1848年法國廢除殖民地的奴隸,他也恢復自由身,但沒多久就因偷竊珠寶遭定罪,判刑十年,後來因為考量到他對香草業的貢獻,才予以減刑。
高品質的香草精就和香草豆一樣實用且有效,只是就算適當保存,期限也只有十年,因此不用太在意花費。如果把香草豆存在糖裡,糖就會有香草味,曾辦過學校蛋糕義賣的人就知道,如果烘焙時加了太多香草,就會有教人作嘔的效果。《蜂鳥蛋糕店完全食譜》(Hummingbird Bakery Cookbook, 2009)對此有不少著墨——不過《廚房》(Kitchen, 2010)中奈吉拉.勞森(Nigella Lawson)的魔鬼蛋糕把香草、黑糖和高品質的可可混在一起,製作出就連蒙特蘇馬皇帝也會讚不絕口的蛋糕。
香草是許多加工食物和飲料中的成份——有時是秘密成份。多年來一直有傳說它也是可口可樂配方的成份,而且它的確出現在可樂發明人潘柏頓日記的「原始」食譜中。艾考特重述了香草商和香草農都相信的一則軼事,那就是1985年可口可樂推出新配方的「新可樂」,用意不只是要藉著加更多糖來打敗味道比較甜的對手百事可樂。他認為,香草的成本和是否可以取得,往往會大幅波動,可口可樂為了減少對香草的依賴,因此大幅減少可樂配方中的香草量。這種說法聽來很有道理,只是不能解釋為什麼到2002年該公司卻反其道而行,推出香草可樂,雖然一開始推出時跌跌撞撞(停產後又重新再推出),但後來依舊在全球大受歡迎。高檔冰淇淋廠商還是喜愛真正而非人工合成的香草,不過在冰淇淋裡添加黑色的香草種子以表示貨真價實,則純屬噱頭:這種種子並沒有什麼味道。
香草也添加在加利安諾香甜酒(Galliano,義大利香草酒)等酒類,和牛奶布丁最搭,如藍帶廚藝學院(Le Cordon Bleu)的招牌香草布丁(creme a la vanille)。中世紀飲料蛋酒(eggnog)的現代版大都含有香草。我個人最愛的是《歡慶》(Celebrations, 1989)中克萊兒.麥當諾(Claire Macdonald)的蛋酒和巧克力派,香草用在派皮上,而非餡料中。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