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拉底想以死掙脫的,正是使身體變得如同寄居蟹殼一般的「心物二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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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想以死掙脫的,正是這一沉重的物質,彷彿身體變得如同寄居蟹的殼一般。當他由此觀點看身體,而將身體視為限制靈魂的病時,就已將掙脫與靈魂無關的「物質」之沉重視為治療。
文:楊婉儀
生命力與身體:惡之顯現
生命悠悠,其幻變不以整體(totalité)為規臬;生命的每個瞬間,都是獨一而無法重複的經驗,就如同我們從來不可能踏進同一條河流兩次。[1]生命流變不僅是創造也是破壞,若從保存的「世界觀」(Weltanschauung)[2]出發,流變成了毀滅,創造成了破壞;若從形變的觀點詮釋生命,則唯有流變的生機得以滌清舊價值與成見中的「死亡陰影」。
流變的生命總是溢出概念的定義,因為概念不足以窮盡它,因而賦予生命本質性定義的嘗試,也僅把捉到生命的單向度意義。此種在揭示/遮蔽之間展現生命的有限向度,所表象的因而只是存在模態,而非生命本身。被以存在模態所把捉的生命,顯現為諸種存在的可能性,一旦試圖以語言(langage)表象生命,流變的生命立即弔詭地遠離其自身。
將死視為靈魂脫離身體這一囚牢的超越,似乎在精神與身體二分的前提下,將身體物化,並因而忽略了生命。但事實上象徵生命力的身體,不同於物質的僵硬冰冷(屍體),而顯示為變動不歇的有機狀態。列維納斯意識到心物二元對立了思想與物質,因而使得身體被物化,故提出物質性(matérialité)來說明未被形式化約之前的存在之「有」(l’il y a):「物質性的概念已經和孕育了傳統唯物論的,與思想、精神對立的物質再也沒有關聯。機械論法則定義了這種物質,窮盡了它的本質,並讓它變得可理解,但它卻和某些現代藝術形式的物質性天差地別。
這裡的物質性意味著厚實的、粗魯的、巨大的、悲慘的,一切具有持久性、重量、荒誕性的事物,一種冷漠的在場,但它也包含著謙卑、赤裸與醜陋。一件物質客體,一旦有用於一種用途,或從屬於一種背景,就被包覆了一層形式的外衣,對我們隱藏它的赤裸形骸。發現存在的物質性,並不等於發現一種新的質性,而是發現存在那非形式的攢動。」[3]
在被視為物質之先,在被認識範疇限定之前,物質性已經以其自身而在;如天地未被稱為天地之先,無名的自然萬物以其自身之力而變遷流動。人以其有限的認識,嘗試賦予物質性之力流動形變地創造以名,雖然此名賦予了存在的意義,但本是對抗流變的存在,卻也因而限定了物質的變動性。就如同生命、身體性本是變動之力,但當蘇格拉底視身體為靈魂容器時[4],與心對立的身體已然呈現為沉重、持久的僵固之「物」,此被視為客觀對象的身體,已然被呈顯為遠離變化的「物質」(matière)。
將身體視為物質所得出的心物二元,建基在精神與物質的不可化約;如此的詮釋,已將身體從動態的力,轉而理解為固化(死亡)的物,以至於身體不再被視為生命力的起源。蘇格拉底想以死掙脫的,正是這一沉重的物質,彷彿身體變得如同寄居蟹的殼一般。當他由此觀點看身體,而將身體視為限制靈魂的病時,就已將掙脫與靈魂無關的「物質」之沉重視為治療。但若從身體作為力的觀點而言,身體與靈魂不僅無法截然二分,甚至常常彼此影響。如〈斐多〉中的阿波羅多羅斯,他心理的痛苦呈現在身體性的眼淚中,身心一致地傳達他的生存狀態;而蘇格拉底身邊的其他人所呈顯的心理與身體的衝突,則表現在隱忍眼淚的身體行動中。
上述兩種在生存中所呈現的身體性,皆不同於蘇格拉底所肯定的存在;相對於靈魂的永恆寧靜之善,身體性的打擾顯示為惡。作為力的身體,是在盈滿與疲倦、充足與缺乏之間輪轉的生命狀態;此如潮汐日夜周期般永恆輪迴的力的流動,並不以維持在高峰為絕對追求。此種肯定循環的存在模態,視高潮為低潮之始,反之亦然;因而並不以超越所實現的絕對高度作為價值所在,而是意識到,對於絕對高度的堅持,將破壞循環。在此變動不歇的生存事實中,在細胞每天生生死死的身體性中,堅持不變是荒謬的;那唯一可以聲稱的並非不變,而是持續存在的變動。
納西瑟斯(Narcissus)在水中所見的自己的倒影是一假象(Schein/apparence)。而愛上自己的倒影,因而變成水仙的納西瑟斯的物化,顯示了肯認鏡像所實現的「同一」(identité),才是使「自我」(moi)成為「存在」的關鍵。不同於那一方映照納西瑟斯的靜止湖水所象徵的生命趨於穩定(物化)的狀態[5],羅森茨維格以奔騰不息的河流象徵生命,從而強調強盛的生命之流將使人無法看清自己的水中倒影。生命的強盛使得自我這一影像(假象)處於建構與解構的動態中,「自我」的意義因而在延異中形變。生命遷流不息的變動瓦解傳統存有論的「界線」,所能「理解」(verstehen/comprendre)的並非生命,而只是以「我」為中心所建構的存在意義。
作為哲學之父的蘇格拉底,以死擺脫身體的限制後所成就的主體,是脫離了身體這一囚牢的靈魂;而被死所毀滅的,不僅是他的身體,也是哲學的身體。因而,以此為開端的哲學傳統所建構的主體,往往顯示為失去生命力、蒼白而虛弱的靈魂,而身體則被簡單地等同於無生命的物質。或許也正是因為身處這樣的哲學傳統中,故而肯定生命力的尼采會認為,當人們解釋「向靈魂致敬」這一理想是對於身體的蔑視,還有什麼其他的「頹廢配方」[6]。並因而稱標舉理性之善、遠離身體之惡的哲學思想為否定生命、詆毀生存的「虛無主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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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