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南抓到被花蓮地檢署通緝的犯人,一定要送回花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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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警方逮到被花蓮地檢署通緝的張姓女詐欺犯,員警開了8小時的車,把她戒護到花檢歸案,而在員警尚未返回台南之前,張女早已開完庭離開了。這趟來回足足開了16小時的解送,令人不解的是,地檢署發布通緝後的解送地,難道不能變更?案卷難道不能透過網路互通?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聞報導指出,台南警方逮到被花蓮地檢署通緝的張姓女詐欺犯,員警於105年12月8日早上開了八小時的車,把她戒護到花檢歸案,而在員警尚未返回台南之前,張女早已開完庭離開了。
這趟來回足足開了16小時的解送,令人不解的是,地檢署發布通緝後的解送地,難道不能變更?案卷難道不能透過網路互通?
24小時內可達,必須送回通緝書載明的解送地
根據刑訴法第84條的規定,被告如有逃亡或藏匿的疑慮,檢察官就可以發布對被告的通緝。本案例中的張女因涉嫌詐欺卻傳喚未到,已被檢察官所通緝。又依同法第85條規定,通緝書內應載明解送地點,加上第91條明訂,24小時內可到達的地方,抓到通緝犯就是要送到通緝書所註記的地點,所以,警方才會勞師動眾地將她解送至花蓮地檢署。
路程遙遠,卻一定要送回花蓮,會不會太厚工?
可是,現今社會科技如此發達,網路世界無遠弗界,不論電子郵件或電話視訊,只要一台電腦甚至一支手機,馬上可以將資訊以最快的方式傳達。
本案中張女因通緝被抓,員警千辛萬苦將人解送到遠至8小時車程外的原發布通緝機關所在地,為何不能將卷宗資料電子化,轉交台南地檢署代訊呢?如此一來,不但能降低警方戒護人犯負擔,又可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且在通訊發達的現代,為何地檢署發布通緝的解送地不能變更?案卷資料又為何不能透過網路傳遞?況且依刑事訴訴法規定,被告所在地之地檢署也有管轄權,因此,對於張女所涉案件,台南地檢署應該也有管轄權。
如此,在法律制度上的設計,又何必堅持一定要把通緝案件的被告解送回原發布通緝機關所在地歸案呢?不能就近在其他也有管轄權的機關歸案?尤其是檢察機關有檢察一體的適用,其分設各檢察機關,嚴格說來,也僅是內部分工而已。再說了,如今交通便利,台灣到底哪個地方24小時無法送達呢?就算從台北往基隆再經由宜花東後,繞台灣一圈送去桃園,也不用24小時啊!
建議修法,避免過度浪費司法資源
根據台南地檢署的說法,由於案件還在偵查中,基於保密原則,在檢察官簽結前,連各地檢署襄閱檢察官都無法得知,所以,是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才必須請員警解送犯人。
《法操》認為,檢察官的工作內容,本就包含偵查的進行,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應該是對「檢察體系外」不可任意公開,如果是檢察體系內部的職務上需要協助,檢察官之間難道不能將案件資料移轉嗎?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王以人也表示:各地檢署其實都配有遠端視訊的設備,但都要兩地檢察官事先安排,甚至要兩、三天前預約排定時間、時段,才有權使用,所以臨時抓到的通緝犯才會解送原地檢署。
但,既然都已經有設備了,為何不能通報兩地地檢署後,直接使用視訊設備?這樣難道不比來回16個小時的車程距離,還不浪費司法資源,甚至更有效率嗎?
法務部檢察司還指出,只有被告在執行時,可要求其他地檢署代執行;法律並沒有規定其他地檢署可以要求代訊被告。
雖然於法並沒有規定地檢署可以主動要求,但也沒有規定不可以,難道為了提升辦案效率,不要浪費司法資源,雙方地檢署不能協商或徵求被告之意見嗎?此次解送,僅為了偵查中之嫌疑犯,又不是判決後的逃犯,花蓮地檢署也只是讓張女到案說明後即可離開,如此大費周章,是否稍嫌不妥?
舉例來說,本案件在張女被台南警方逮捕後,應該可以陳報台南地檢署值班的內勤檢察官,在由台南地檢署值班的內勤檢察官連絡發布通緝的花蓮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如已下班,即可改聯絡值班內勤檢察官),再由花蓮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視情況決定,是否將相關卷宗資料以「加密電子檔」傳送給台南地檢的內勤檢察官,如此一來,即可由台南地檢署值班內勤檢察官就近訊問張女,之後再由花蓮地檢署將此案移轉給台南地檢署管轄即可。
事後高檢署書記官長陳傳宗表示,日前全國檢察長會議曾提案討論類似案件,決議建議法務部修法;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也表示,收到相關公文後即會研究處理。《法操》也會帶領大家,一起來追蹤法務部的後續檢討改善成果。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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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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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運動及健身展(TaiSPO),產業菁英要讓台灣看見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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