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事實上,科學研究成果僅發現阿美族人有較高比率的米田堡血型,但不代表所有阿美族都具有米田堡血型,米田堡血型也可以出現在不同族群的人身上。
2015年科學研究團隊刊登在國際期刊的研究成果,研究者比較米田堡和ㄧ般紅血球膜上的血型蛋白聚合物,發現米田堡紅血球膜上有明顯更多的帶三蛋白(band 3)。帶三蛋白是紅血球代謝二氧化碳不可或缺的蛋白質。因為米田堡紅血球有較多帶三蛋白,科學研究推論米田堡紅血球傳送HCO₃-的速度或量(capacity)應該高於一般紅血球。體外實驗發現,米田堡紅血球傳送HCO₃-的能力,能在體內CO₂含量高時(例如劇烈運動)擴張。研究者並由此推論帶米田堡血型的人應該能容忍體內有較多CO₂的產生。因為阿美族人帶有極高比率米田堡血型,因此懷疑很多厲害的運動員都是來自阿美族,有可能與呼吸代謝機能有關。[3]
從「A與B的相關性」到「A與B的因果關係」,我們必須小心推論上的錯誤。事實上,科學研究成果僅發現阿美族人有較高比率的米田堡血型,但不代表所有阿美族都具有米田堡血型,米田堡血型也可以出現在不同族群的人身上。此外,科學研究也並未證實帶有能容忍體內有較多CO₂的產生米田堡血型的人與各種運動專長是否有關。這些僅是研究者假設,未經證實的科學命題,媒體就直接以「米田堡血型呼吸代謝快 原住民體能具優勢」這樣誇大的標題,斷章取義的建構社會大眾對原住民具有運動基因本質論的理解——將某些人群特徵、行為展現視為先天遺傳,不是社會環境的影響。
在台灣,媒體的報導往往是大眾獲取科學訊息的主要來源,因果式歸因的標題更可能引導社會大眾走向基因決定論的認知。社會學家Hannah Bradby(1995:405-417)就指出,雖然我們已經解構了種族的科學基礎,但是種族歧視的偽科學仍用不同的形式,在社會中發揮重大的力量。
科學至今仍未能發現只有某個族群有、而其他族群沒有的一個遺傳指標
一些重要科學研究,都指出種族/族群之內的差異遠大於種族/族群之間差異(Feldman et al. 2003:374; Lewontin 1991)。例如:Richard C. Lewontin(1991)的研究發現,大約有85%的基因變異是所有人類族群都有的,而約僅15%的變異存在於族群之間。換句話說,白人之中的基因差異,遠遠大於白人與黑人之間的差異。基於上述的科學研究數據,一些生物學家和社會科學家,都強調種族並不具有生物學意義的科學概念(Fausto-Sterling 2004:8)。美國人類學會在1999 年也曾提出了如下的重要宣言:
人類的群體不是可以清楚界定、生物上具有獨特性的團體。基因的分析指出,種族團體(racial groups)內部的差異大於種族團體之間彼此的差異。這意味著94%生物上的變異發生在種族團體之內,而種族團體之間的差異僅有6%。……整個人類歷史不管群體之間何時接觸,他們已經開始不斷混血繁殖。……任何在生物性的人口之中企圖去建立區分的界線,都是專斷而主觀的。(American Anthropologist Association 1998: 712-713)
科學家至今仍未能發現只有某個族群有、而其他族群沒有的一個特定遺傳指標。即使男女在染色體上具有X、Y的生物性差異,但對於形塑男女差異,各種社會制度、父權文化都扮演了比生物性因素更重要的角色。至於什麼是種族、族群的生物性因素,這往往比性別問題更棘手,因為任何一種性狀、特徵,或是沒有任何一個基因,只出現在被認為具有某種族群身分的所有成員身上,卻不存在於其他族群中。亦即,米田堡血型的基因表現型不是某一個族群有,另一個族群完全沒有的遺傳指標。
族群的遺傳指標:是機率而不是絕對差異的問題
Ian Hacking (2005:102-106) 在Why Race Still Matters〈為何種族仍然重要〉的文章中,分析為什麼有一種廣泛的趨勢,傾向於將不同種族的人視為本質上的不同種類。他強調種族科學企圖發現種族之間的差異,並不是依照我們藉以區別他們的某種膚色或標誌,而是統計上是否顯著。透過統計相關的顯著性形成某種有意義的(meaningful)判斷,之後就可以變成某種有用的(useful)類別。因此,所謂醫學上種族間的差異只是統計上出現頻率的問題,種族的概念其實並不具有生物學上堅實的基礎。不過這樣的知識前提與操作邏輯下的種族/族群,經常被當成絕對類別,不僅是社會大眾理解科學發現時如此,科學家本身也經常難以避免這樣的傾向。
舉例來說,黑人裔的社會學家Troy Duster(2001:223-224)長期關注隱藏在美國鑑識科學基因資料庫中的種族/族群問題。他指出,研究者企圖以機率性的邏輯將某個人的樣本歸類於某個族群時,根據的是每一個族群的DNA中特定位置的基因頻率變異。例如,有時科學家會在一個族群中的某個位置找到H、I、J三種對偶基因,而在另一個族群的相同位置找到H、I、K的不同對偶基因;或者同為北美印地安人也會有不同的對偶基因組,而北美印地安人與芬蘭人之間也可能會帶有相同的對偶基因。亦即,米田堡血型的基因表現型也可能出現在極為罕見高加索人身上(雖然機率很低),被認定為有最高機率的阿美族,也有可能完全無法發現米田堡血型,這是統計平均值的邏輯,不是絕對類別的差異。
媒體強化科學本質主義的認知
在生物醫學化的發展下,將基因與某些特定的疾病、性格與行為特徵關聯,成為重要的科學研究發展。目前蓬勃發展的基因檢測公司,就不斷強調透過基因篩檢技術,這些影響相關疾病、性格與行為的基因可以被「診斷」出來。
事實上,目前並沒有單一的基因與任何行為特徵具有一對一因果的關聯,我們只能說出現某些基因標誌比起沒有這些基因標誌的人,可能會多5%、10%有可能會酗酒、憂鬱或過動。醫學上大多的疾病是多重致病因,至今只有極少數的疾病被公認是來自單一基因缺損,如:鐮刀型紅血球症、杭廷頓症、纖維性囊腫。因此,「發現某個疾病與某種基因變異有關」和「該研究發現具有臨床治療上的意義」常常是兩回事。此外,遺傳指標差異在不同種族間的分佈無規律可循,且種族內部差異大於種族間的基因差異。但是,隨著基因科技發達,將種族概念與某些特定的疾病、性格與行為特徵關聯的科學假設、研究大幅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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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