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德台灣】《勞基法》再戰立法院,到底改了什麼讓勞工不甘願做?

【功德台灣】《勞基法》再戰立法院,到底改了什麼讓勞工不甘願做?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民進黨團幹事長劉櫂豪今天說,呼籲在野黨團能夠理性討論,民進黨已經發出甲級動員,希望本週能夠送出委員會。

文字:羊正鈺|設計:游承穎

去年蔡英文推動《勞基法》修法「砍了7天假」你還記得嗎?「一例一休」在今年7月上路,還不到半年,小英又要修法了。

當然,修法不見得是壞事,但《勞基法》第36條中「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自勞基法在1984年頒布至今,國民黨執政都沒敢動,如今民進黨卻打算鬆手,豈不是讓「勞權倒退30年」?

立委林淑芬11月2日在立法院質詢表示,工總日前才發聲明,要求放寬受「7休1」限制的職業別,結果資方只要「5毛」,勞動部和行政院卻「全給」了,還一口氣適用所有勞工,事後卻口口聲說是因為「很多勞工想加班......」。

本文參考了勞動部10月31日預告的修法草案,以及行政院長賴清德今(9)日在行政院院會拍板定案《勞基法》修法最終版,除了告訴讀者修法5大方向改了什麼,也回顧了一下《勞基法》的演進和民進黨到底改了什麼:

1. 鬆綁「7休1」,最高可連續上12天班

2000年,陳水扁推動《勞基法》修法,規定雙週84小時制,並且有7天假(總共19天國定假日)。

2015年,馬英九將《勞基法》改為單週40小時,但是要砍掉7天國定假日卻被民進黨擋了下來。接著2016年幾經波折,蔡英文上台後民進黨強力通過「砍7天假」和「一例一休」,未來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多了一個「休息日」,變相的週休二日)。

今年7月「連續上班不能超過6天」修法上路,因此工作7天必須休息1天。如今修法卻改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通過,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不受現行「連續上班不能超過6天」的規定。(修正《勞基法》第36條

換句話說,若以2週來看,將2天不該上班的「例假日」排在第一週的第一天跟第二週的最後一天,休息日獲得勞工同意加班出勤,最長將可連上12天班。最後雙週工時還超越了阿扁當年的84小時,到達96小時的「新境界」。

演變@2x-600
馬英九在2015年曾修改勞基法第30條,將每週工時改成40小時想落實週休二日,但是到蔡英文上台,才修法訂立「一例一休」,故在此僅比較蔡英文時期的一例一休+單週40小時。

其實7月一例一休上路後,《勞基法》就規定「農林漁牧業」因為有淡旺季的差別,可以突破「7休1」的規定,連續上班24日。工商團體則希望製造業和商業服務業等其他產業也納入。有民進黨籍立委表示,如果不鬆綁這項規定,將來會有越來越多行業希望納入可能更過勞的《勞基法》84-1(責任制)。

「如果各行各業都來要求勞動部,繼續用『例外指定』方式納入4周彈性工時,勞動部根本應付不完。」行政官員說,「與其叫勞動部背負原罪,不如鬆綁7休1,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2天例假可在14天內彈性挪動,起碼保留勞工可以爭論的權利,你要挪我例假,必須經過我同意。」

但其實,這麼多年下來,可以列入彈性工時的行業已經不少了。【 詳見文末註解】

至於11月6日才加上的但書,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是什麼意思?政院的解釋是,例如導遊需經交通部同意;會展或相關影視行業則要經過文化部同意;而律師業則需經法務部同意等。

但是各部會本來就沒有權責去檢視產業的勞動情況,不然我們要勞動部做什麼?再者,既然都要各公司、產業另外去跟主管機關申請,那不就跟原本想申請開放彈性工時的流程一樣,換言之,這樣的變化很像是勞動部把原本來自各行各業申請「例外指定」方式納入4周彈性工時的工作量,讓其他各部會承擔。

再者,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就指出,一例一休通過後,勞動部就曾發布「三例外」函釋(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在三大狀況下可不受「七休一」限制,而根據過去半年的統計,北市已有9000多人適用這項彈性休假的規定,例如媒體出國採訪就早已適用過,加上有變形工時的制度,「現行的法令工具就可以做到彈性」。(其實7休1爭議由來久矣)

2. 單月加班上限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138小時

過去《勞基法》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能超過46小時,這在2016年的「一例一休」修法沒有變動。但這次改為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前提下,將現行加班工時以三個月為一期,上限為不超過138小時,單月可挪移放寬至54小時。(修正《勞基法》第32條)」

至於三個月一期怎麼算,卻沒有說。假如一到三月是第一季,四到六月是第二季,雇主如果排一月加班30小時、二月54小時、三月54小時。接著四月、五月都是54小時,六月30小時,這樣不但合法,而且勞工還得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

其實在2016年以前,雙週工時84小時下勞工一個月有4天例假,還有另外4天「休假日」中(那時還沒有「休息日」),其中2天各有4小時加班,另外2天許多雇主會要員工「休假日到班」(但不算在加班工時),也就是每個月可以多上8*2(16)小時的班。再加上原本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所以過去資方每個月實際可要求勞工加班46+16(62)小時。

因為過去的「休假日到班」都是灰色地帶無法可管,也不算是「加班」。一直到修法明定「一例一休」後有了「休息日」的定義,導致每月加班上限真的「只剩46小時」,因為「休息日」的加班是要算在加班時數裡的。

這也是為什麼工總、工商協進會、中小企業總會等團體提出的版本,不斷希望加班工時能夠以六個月、300小時進行總量管制,每月最高不得超過60小時。無非就是想要讓台灣勞工回到「過去的榮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