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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將開會討論「酒駕、性侵罰鞭刑」,司改會:只有專制國家在用鞭刑

唐鳳將開會討論「酒駕、性侵罰鞭刑」,司改會:只有專制國家在用鞭刑
Photo Credit: Corbis / 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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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表示,現在有鞭刑的國家只剩新加坡和回教國家,現在九成國家都已經沒有鞭刑。

(2017.11.15 13:00 更新)

10月27日,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酒駕、性侵加罰鞭刑」超過萬人附議成案,昨(14)日,政務委員唐鳳宣布將就此召開協作會議,而法務部政務次長則於今(15)日表示,台灣是《兩公約》內國法國家,但鞭刑屬於酷刑,違反《兩公約》。

《ETtoday新聞雲》報導,昨日凌晨又發生酒駕肇事意外,在金錢豹酒店上班的嚴姓女子,多次酒駕,昨日凌晨又酒駕撞死騎機車的陳姓烘焙師,也再度引發關於「酒駕累犯加罰鞭刑」的討論。

針對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聯署要求「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犯罪增加鞭刑」,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昨日宣布,將在12月1日上午10點~下午15點召開協作會議,除了會邀請提議的人前往參加之外,也歡迎附議人一同出席,也很希望附議的網友能報名參加。

《風傳媒》報導,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今(15)日在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時指出,《兩公約》其中有明訂反對酷刑、虐待式刑法,台灣是《兩公約》內國法的國家,必須遵守。

蔡碧仲說,現在有鞭刑的國家只剩新加坡和回教國家,新加坡鞭刑是英國殖民時期所留下,英國也早在1948年就取消鞭刑,現在九成國家都已經沒有鞭刑。

蔡碧仲也指出實施鞭刑還有「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如果只有性侵、酒駕肇事撞死人或是殺害幼童採用鞭刑,那其他犯罪更重的人,是否也要採用鞭刑?他表示,這需要考量立法技術。

《自由時報》報導,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則表示,堅決反對政府為鞭刑召開會議,他認為,鞭刑牴觸現代法治國家精神,綜觀世界現仍有鞭刑之國家大多屬「專制或獨裁」,但台灣是民主國家,「所以我們當然反對」。高榮志分析.一旦鞭刑不幸在台上路,恐將蔓延以暴制暴的社會風氣,恐非民眾樂見。

他最後說,具有威嚇力的刑法包括三個重要因素,「抓對人、懲罰迅速與罰責夠重」,因而建議執法單位就此三方面努力,而非花心力討論鞭刑。

有法官私下表示,很難想像鞭刑會在台灣執行,這不但是民主法治的倒退,也讓人重回帝制時代的國家血腥暴力,台灣追求民主法治幾十年,成果已逐漸顯現,難道要走回頭路?


(中央社)國發會2015年推出「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其中的「提點子平台」,因時區調整、禁掛五星旗等提案造成熱議。近來有民眾提案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犯罪增加鞭刑,認為有加重嚇阻其再犯的效用,已超過萬人附議成案。

有民眾在提點子平台提議,「對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等增設刑法懲罰方式,增加鞭刑制度」,10月27日檢核通過,一週內就超過1萬人附議而成案,主責機關需在兩個月內回覆。

提案者認為,「對性侵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對傷害幼童之傷害以上罪犯除現行刑責外,追加鞭刑之懲罰。酒駕犯罪者之刑責加入鞭刑。」

提案者表示,「性侵犯對於被害者有極大的身心傷害,且再犯率極高,若增加鞭刑懲罰,不但可嚇阻其再犯之可能,對於未犯之可能犯及預備犯也有嚇阻作用。」

關於酒駕的刑責提案如下:

  • 第一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仍以現行之刑責,對酒駕者加以懲罰。
  • 第二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1鞭。
  • 第三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2鞭。
  • 第四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 第五次犯罪者,未造成人員傷亡,除以現行之刑責加重外,加鞭刑3鞭。

對於酒駕的「無懲罰過重或毫無人道的理由」說明,提案者表示,欲酒駕者如擔心自己被鞭刑(預防),個人或旁人就會想辦法不酒駕。

再者,酒駕犯罪者,已藐視法律存在,毫不在乎,所以才會有酒駕行為,基本上已丟棄自己應被別人尊重之人權。(因為喝酒前意識清楚,就可先做適當安排,只是不做)

最後,酒駕犯罪者已先不尊重別人,且間接預謀殺人,乃至可能造成無辜的人喪失生命。

對於提案的利益與影響,提案者覺得,可「加重嚇阻作用,使欲酒駕者心有顧忌而不敢行為,有效降低甚至消除酒駕事件發生。」

提案者也說,可「減少無辜的人受害;酒駕犯減少,可減輕警察機關執行勤務負擔,亦可減輕獄政管理負擔,減少社會成本支出。對酒駕犯罪者施以懲罰,令其不敢再犯;對其他社會大眾亦具有教育意義。」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作為全民參與公共事務的常設管道,一旦提議進入附議階段,就得在60天內取得5,000人附議。若提議最後達到門檻、順利成案,主管機關就必須在2個月內具體回應參考採用的情形,並將內容公布在平台上。

還有16個國家有鞭刑,多為英國前殖民地

目前全世界仍有鞭刑的國家或地區為30個,其中多是英國前殖民地或伊斯蘭國家,分別是阿富汗、安地卡及巴布達、巴哈馬、巴貝多、博茨瓦納、汶萊、多明尼加、格瑞納達、厄瓜爾、圭亞那、印尼亞齊省、伊朗、賴索托、馬來西亞、馬爾地夫、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新加坡、索馬利亞、蘇丹、史瓦濟蘭、坦尚尼亞、東加王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與辛巴威。

英國過去有鞭刑,直到1948年才修法廢止,但此前被英國殖民過的國家,則承繼了相關刑法,因此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仍保有鞭刑制度。

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鞭刑適用對象為18至50歲的男性,單一案件最多只會被判鞭打24下,但若是犯人有好幾個案件分開判決,則有可能鞭打總和會超過24下,但每一次執行鞭刑以不超過24下為原則,所以也有罪犯會分成幾次來執行。

另外,新加坡法律規定女性、死刑犯、50歲以上男性不在鞭刑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