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條文】賴清德拍板《勞基法》修法最終版,就是要鬆綁「七休一」

【完整條文】賴清德拍板《勞基法》修法最終版,就是要鬆綁「七休一」
Photo Credit: 賈伯楷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這次決議的行政院版《勞動基準法》修正要點如下,接下來就是立法院的事了。

行政院院長賴清德今(9)日就《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裁示,認為這次修法秉持蔡總統指示的原則:「既保障勞工的權益,也給予企業經營的彈性」來辦理。故決議通過修法條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認為,這次修法有兩個重點:

一、以「四不變」維持勞工權益

  1. 正常工時不變,仍維持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
  2. 週休二日原則不變,連續上班12天並非常態
  3. 加班總工時不變,將每月最多延長工時46小時做彈性運用
  4. 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

二、「四個彈性措施」賦予企業經營和勞工工作安排的彈性

  1. 加班彈性:現行每個月延長工時為46小時,每3個月的延長工時加總為138小時,為讓加班有彈性,讓加班額度可在三個月期間內彈性挪移,每個月延長工時最高為54小時,但須經勞資協議才能施行
  2. 排班彈性:鬆綁「七休一」,讓例假可在每7日的週期內來調整,但須經勞資協議及政府把關
  3. 輪班間隔彈性:輪班間隔原為11小時,可彈性調整為8小時,以利三班制的產業運作,但仍須經過勞資協議
  4. 特休假運用彈性:當年度特休假未休完,可遞延1年,也須經勞資協議

另外,賴清德也表示,為了因應現在產業發展諸多不同形態的工作方式、生產形式,除了勞基法修法本身,還要請勞動部研究:

  1. 鬆綁相關法規函釋,讓高階主管及新創企業得不受現有勞基法有關工時的限制,得採用責任制的可行性
  2. 一併研議勞資協議會議的配套規定,釐清社會疑慮
  3. 研擬新的勞動法令,有別於目前源自於生產線時代《工廠法》而來的《勞動基準法》

而這次決議的行政院版《勞動基準法》修正要點如下:

鬆綁「7休1」,最高可連續上12天班

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勞資雙方均有適度調整例假需要之建議,為衡平勞資雙方權益、強化勞資對話與協商機制、同時增加政府機關把關機制,定明不適用四週彈性工作時間之行業,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且雇主再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例假得由勞雇雙方另約定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另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定明是類雇主調整勞工之例假,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修正《勞基法》第36條

單月加班上限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最高138小時

各界對於延長工作時間時數,多有應建立允許勞雇協商彈性機制之建議。為衡平勞資雙方權益,經綜整多數意見,在現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46小時維持不變之前提下,增訂但書,定明雇主例外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每3個月為週期,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之上限為54小時,惟於該3個月週期內不得超過138小時。另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定明是類雇主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修正《勞基法》第32條

輪班間隔時間可從11小時縮短至8小時

現行公布之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當有助益,惟如一體施行,恐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經考量實務運作情形並兼顧勞工健康,更換班次間隔之休息時間仍以連續11小時為原則,惟增訂但書,定明雇主例外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另考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定明是類雇主依但書規定變更勞工之休息時間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修正《勞基法》第34條

加班費又改回「核實」計算

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勞工實際出勤之時間計算;至其工作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修正《勞基法》第24條

特休假可「遞延一年」

特別休假以休息為目的,定明年度終結之未休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惟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如仍有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修正《勞基法》第38條

賴清德、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勞動部長林美珠與經濟部次長龔明鑫等在院會後舉行記者會說明相關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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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之瑜